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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伊犁州直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
州直属各县市农业农村局:
为更好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规范参建主体行为,提升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州农业农村局制定了《伊犁州直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伊犁州直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伊犁州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23日
伊犁州直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
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伊犁州直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参建单位伊犁州直农田建设管理方面的从业行为,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增强参建单位诚信经营意识,保障农田建设项目高质量实施,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国务院公报2025年第11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结合伊犁州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指《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称的农田建设项目。本办法所称的参建单位,是指参与伊犁州直年度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债券类以及地方政府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农田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评价,是指州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等,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及参建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判定其信用行为,确定其信用等级的活动。
第四条 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以项目质量为核心,兼顾进度、安全、质量控制、技术创新、满意度及社会效益等多方面因素,旨在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体系,促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 县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本县市农田建设项目的参建单位进行年度信用等级评价、上报。
第六条 州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各县市农业农村部门上报的评价结果进行审定、备案、公示,并对各县市信用评价工作开展监督与指导。
第二章 评价内容与标准
第七条 信用评价内容主要包括:
(一)前期与设计:勘察设计资格、设计文件编制和设计服务、强制标准、通用设计标准执行、单项工程(或专业)设计标准执行、农民参与农田项目前期工作情况等;
(二)建设管理:评价参建单位是否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工作程序、方法等情况;
(三)计划管理:分析评价参建单位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节点完成各阶段任务,以及面对突发情况时的应对措施和进度调整能力等;
(四)质量管理体系与行为:评价参建单位在项目管理、质量控制、进度管理等方面的合规性,材料质量、施工工艺等是否符合设计标准和行业标准;
(五)安全管理与文明施工:评价参建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事故预防及处理等情况;评价项目施工期间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以及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
(六)后期服务:项目建设运行指导、群众满意度等。
第八条 评价采用量化评分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方式,根据各项评价指标重要程度设定不同权重,形成综合信用评价体系。
(七)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结合项目日常建设情况、各级各部门监督检查情况、受理企业和群众投诉举报情况、农民参与农田建设决策评价监督情况、乡镇村及项目区群众满意度情况、项目验收情况等对参建单位进行信用综合评价。州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对县级评价情况进行抽查。
(八)信用评价工作按照年度计算,对参建单位的各类评价数据统计截止时间为项目建设年度的11月30日,有续建内容的项目可适当延长至次年项目完工时间。
第三章 评价程序和职责
第九条 评价程序和职责:
(一)承担伊犁州直范围内由各县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的参建单位应在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填报《伊犁州直农田建设项目备案登记表》(附件1)向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备案,接受信用评价,并由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向州项目主管部门报备。
(二)各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对照评价内容、标准及附件表格要求,收集和记录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农田建设项目业务的参建单位日常行为,按照“一合同一评价”原则开展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州农业农村项目主管部门备案,有续建内容经报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
(三)州农业农村局将各县市农业农村局上报的参建单位年度信用等级评价结果进行汇总与审定,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并逐级上报自治区备案。
(四)参建单位对评价结果如有异议,可向州农业农村局提交书面意见。
(五)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实行百分制。
第四章 评价赋分与结果应用
第十条 根据各项评价指标完成情况赋予不同分值,总分设定为100分,信用按评价分值划分为A(信用好)、B(信用一般)、C(信用较差)、D(信用极差)四个信用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分值(X)范围如下:
A级:90分≤X≤100分;
B级:70分≤X﹤90分;
C级:60分≤X﹤70分;
D级:X﹤60分;
第十一条 参建单位减分项管理参照伊犁州直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行为记录表(试行)(见附件2)。
第十二条 参建单位最终评价结果以合同期内年度评价结果最低信用等级确定(见附件3及套表3-1,3-2,3-3)。
第十三条 参建单位有以下行为和情形之一的将列为D级信用等级。
(一)存在招投标围标、串标等行为;以弄虚作假、行贿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非法分包、转包工程;非法挂靠、出借资质证书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和虚假承诺承揽业务。
(二)提供虚假信息、资料,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三)履约过程中出现违反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以及其聘用的注册执业人员,在建设工程活动中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被处以责令停业整顿。
(四)履约过程中出现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安全生产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安全生产事故;或瞒报、虚报事故情况。
(五)履约期间累计出现被检举、控告、投诉3次(含)以上并经查实。
(六)一个年度内因违规被项目建设单位或法人单位进行处理或行业主管部门书面警告3次(含)以上;或被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
(七)参建单位在同一年度参加自治区内实施的某一个农田建设项目的信用评价中被评定为D级。
(八)施工(工程)总承包单位将业务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第十四条 结果应用主要包括:
(一)对评价信用好的参建单位,依据评价等级鼓励参与后续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
(二)对评价信用一般的参建单位,敦促加强内部管理,查漏补缺,提升工程建设水平;
(三)对评价信用较差的参建单位,由州农业农村局将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四)对评价信用极差的参建单位,以适当的方式通报给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商会等,并建议采取信用惩戒等方式予以处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交纪检、司法等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对于信用信息的公开期限以及信用修复方式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参与信用评价的工作人员,在开展信用评价工作时要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评价单位在评价过程中,不得干预项目参建单位正常工作,不得借评价之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 评价过程中,应保护参建单位的商业信息。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州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附表3-1:伊犁州直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明细表(试行)(勘察设计)
附表3-2:伊犁州直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明细表(试行)(施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