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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运动员教练员参加重大体育赛事奖励办法》的通知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运动员教练员参加重大体育赛事奖励办法》已经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4月2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运动员教练员参加重大体育赛事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赛事奖励办法》,进一步增强伊犁州直体育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聚焦体育强国建设目标,激励伊犁州直运动员、教练员在国际、国内、区内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为国争光、为伊犁添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体育赛事是指:
(一)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以下简称奥运会)、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以下简称冬奥会)、夏季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冬季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夏季听障奥林匹克运动会、冬季听障奥林匹克运动会、亚洲运动会(以下简称亚运会)、亚洲冬季运动会(以下简称亚冬会)、世界杯赛、世界锦标赛(以下简称世锦赛)、世界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世界残疾人锦标赛、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以下简称青奥会)、冬季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以下简称冬青奥会)、亚洲杯赛、亚洲锦标赛(以下简称亚锦赛)、亚洲冠军赛、世界青年锦标赛、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亚洲青年锦标赛、亚洲青年杯总决赛、亚洲残疾人运动会、亚洲残疾人锦标赛;
(二)全国运动会、全国冬季运动会、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以下简称全国学青会)、全国锦标赛(总决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全国巡回赛(总决赛)、全国“三大球”运动会(总决赛)、全国青年锦标赛(总决赛)、全国青年冠军赛(总决赛)、全国青年联赛(总决赛)、全国U系列赛事(U16以上、含U16年龄组总决赛)、全国残疾人运动会、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全国残疾人锦标赛、全国单项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
(三)自治区运动会、自治区冬运会、自治区残运会(特奥会)、自治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自治区青少年年度锦标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上述比赛并取得相应名次的伊犁州直运动员、教练员(含交流)及有关单位。
第四条 奖励原则:
(一)本办法以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二)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根据比赛成绩并结合政治思想、道德作风、法纪观念等方面的表现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章 参赛资格的奖励
第五条 取得奥运会、冬奥会参赛资格的运动员、教练员(含集体、团体项目),每人奖励7000元。
第六条 取得亚运会、亚冬会、世界杯赛、世锦赛、青奥会、冬青奥会参赛资格的运动员、教练员(含集体、团体项目),每人奖励4000元。
第七条 取得全国运动会、全国冬季运动会参赛资格的运动员、教练员(含集体、团体项目),每人奖励1500元。
第三章 运动员的奖励
第八条 个人项目成绩奖:
(一)参加自治区运动会、自治区冬运会、自治区残运会(特奥会)、自治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自治区青少年年度锦标赛运动员的个人项目成绩奖:
1.自治区运动会、自治区冬运会、自治区残运会(特奥会)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20000元、12000元、6000元、1000元、900元、800元、700元、600元。
2.自治区运动会和自治区冬运会的群众体育竞赛项目,自治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含表演项目)中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15000元、8000元、5000元、900元、800元、700元、600元、500元。
3.自治区青少年年度锦标赛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按照自治区运动会、自治区冬运会、自治区残运会(特奥会)奖励标准的20%给予奖励。
(二)参加全国体育赛事运动员个人项目成绩奖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赛事奖励办法》奖励标准的20%进行奖励。
(三)参加国际体育赛事运动员个人项目成绩奖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赛事奖励办法》奖励标准的30%进行奖励。
第九条 集体(团体)项目成绩奖:
(一)集体项目获得名次的,按照赛事规定的报名人数,对每人分别予以奖励。主力队员按照各项目规则中规定的上场人数确定,并按照个人项目奖励标准执行,非主力运动员按照主力运动员奖励标准的50%计发奖金。
(二)团体项目(组)获得名次的,按照实际参赛人数和个人奖励标准的100%,对每人分别予以奖励。
第十条 自治区运动会、自治区冬运会、自治区残运会(特奥会)以及自治区青少年年度锦标赛中运动员创破纪录的,奖励为运动员(队)奖励标准的10%。
第十一条 运动员在一次比赛中,在同一项目上多次创超纪录的,按最高一项纪录和相应的奖励标准一次性计奖。
第四章 教练员的奖励
第十二条 伊犁州直教练员输送的运动员(队),代表自治区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赛事获得名次的,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赛事奖励办法》,教练员的奖励为所培训运动员(队)奖金总额的10%。
第十三条 集体项目设主教练、教练,团体项目和个人项目设主教练,具体奖励发放以实际人员配置为准。
第十四条 直接连续培训运动员(队)的时间,自运动员(队)取得获奖成绩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计算。
第十五条 直接连续培训运动员(队)时间满三年及以上的,其现任主教练、教练的奖金为运动员(队)奖励标准的100%、70%;培训运动员(队)时间满二年以上不足三年的,其现任主教练、教练的奖金为运动员(队)奖励标准的80%、50%;培训运动员(队)时间满一年以上不足二年的,其现任主教练、教练的奖金为运动员(队)奖励标准的60%、30%;培训运动员(队)时间不满一年的,其现任主教练、教练的奖金为运动员(队)奖励标准的40%、20%。
第十六条 自治区运动会和自治区冬运会的群众竞赛项目、自治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含表演项目)获得前八名的,教练员奖励与运动员奖励标准相同。
第十七条 集体项目主教练、教练的奖励按照60%、40%比例,按照所取得名次的主力队员奖励标准的2倍计发。
第十八条 教练中每项有2人或者多人担任的,则共同分享该项一份奖金。
第十九条 伊犁州直每输送一名运动员到自治区专业队转正后,奖励教练员5000元。
第五章 残疾人体育赛事奖励
第二十条 参加残疾人体育赛事有关人员的奖励,按照本办法同类级别赛事奖励标准执行;参加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人员的奖励,参照本办法同类级别赛事标准的10%执行;奖励申报工作由州残联负责办理。
第六章 县市基层单位追踪奖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运动会、自治区冬运会、自治区残运会(特奥会)、自治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自治区青少年年度锦标赛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队),按照运动员(队)奖金总额的20%,向县市原基层输送单位(学校)计发追踪奖,由各县市财政承担解决。
第七章 体育道德风尚奖
第二十二条 凡在参加自治区体育赛事中,根据赛会体育道德风尚评选办法,对被评为体育道德风尚奖的代表队奖励2000元、运动员奖励1000元。
第八章 奖励金的来源及拨付
第二十三条 凡以伊犁州名义组团参赛的各类体育赛事奖金均由州财政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年度奖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奥运会、冬奥会、亚运会、亚冬会、全国运动会、全国冬季运动会和自治区运动会、自治区冬运会、自治区残运会(特奥会)、自治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自治区青少年年度锦标赛奖金依据奖励标准报州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拨付。
第二十四条 运动员在比赛中取得相应成绩的,由教练员携带比赛成绩册、秩序册、获奖证书及身份证等有关材料,向州体育局申请奖励。州体育局会同有关单位对申请奖励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第二十五条 鼓励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和社会组织、个人等对伊犁州参加国际、国内、区内重大体育赛事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以实物或者现金方式进行奖励。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获奖名次,是指竞赛规程规定的奖励名次。加计金牌,是指按运动员参赛的运动会规程总则规定的办法加计。创超纪录,是指经自治区体育局批准确认的纪录。
第二十七条 国际国内和自治区重大体育赛事动态调整,有新增设、取消赛事需要调整体育赛事奖励事项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报请州人民政府审议。
第二十八条 参赛州级运动会及锦标赛获奖的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关单位,由各县市结合自身实际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州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参赛各类大型运动会奖励办法》(伊州政办规〔202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