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2017年11月10日,体青字〔2017〕99号)指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关系体育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始终高度重视并不断创新。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为进一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准确理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工作的重要论述,完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系,不断提高青少年体育训练质量和效益,推动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深入开展,为建设体育强国、健康中国注入新的生机与活力。
为了鼓励州直体育工作者积极投身体育事业发展,激励广大运动员、教练员更好地发扬体育精神,奋勇争先、奋力拼搏,全面提升我州竞技体育水平,为伊犁争得更多荣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体青字〔2017〕99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赛事奖励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州直实际,特制定《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运动员教练员参加重大体育赛事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2017年11月10日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发布,体青字〔2017〕99号)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赛事奖励办法》(新政办发〔2025〕46号)
三、主要内容
《奖励办法》共九章内容。第一章总则,明确了重大体育赛事和运动员、教练员奖励范围。第二章参赛资格的奖励,明确了取得国际国内体育赛事参赛资格的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第三章运动员的奖励,明确了运动员个人项目和集体(团体)项目的奖励。第四章教练员的奖励,明确了主教练、教练的奖励。第五章残疾人体育赛事奖励,明确了参加残疾人体育赛事有关人员的奖励。第六章县市基层单位追踪奖,对获奖运动员原县市基层输送单位(学校)的奖励。第七章体育道德风尚奖。第八章奖励金的来源及拨付,凡以伊犁州名义组团参赛各类体育赛事的奖金均由州财政局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第九章附则。
删除了原《奖励办法》中的“责任追究”内容。调整了集体项目奖励金额,并与自治区表述一致。增加了残疾人奖励以及鼓励企业、社会、个人参与支持运动成绩奖励等相关内容。
四、适用范围
州直。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州体育局体育管理处
解读人:孟庆宏
联系电话:7721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