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层面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背景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国家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和重要保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立法工作,党的十九大要求制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2021年2月1日国务院颁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是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将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单位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纳入法治轨道。通过明确管理权责、规范管理流程、强化监督问责,提升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为公共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自治区层面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要求
2023年6月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新政发〔2023〕27号),重新确定自治区本级资产管理职责,明确自治区财政厅对全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履行综合管理职责,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履行实物管理和具体管理职责。在具体内容上,增加了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绩效管理、建立共享机制等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国有资产管理,督促各级各单位更好履行职能,提升了国有资产为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尽责的服务能力。
三、自治州党委、政府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部署要求
2024年12月,经自治州党委编委会第四次会议研究同意,将州财政局承担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实物管理及具体管理职责,划转至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步调整州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制定《伊犁州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是严格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州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为加强州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2025年6月-11月,州财政局牵头,先后三次征求州纪委监委、州发展改革委、审计局等州直相关单位、各县市以及州政府法律顾问意见建议,结合州直实际,研究制定了《伊犁州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解读机构:伊犁州财政局
解 读 人:苗培
联系方式:0999-80755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