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3日,州人民政府印发了《伊犁州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伊州政发〔2026〕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加强伊犁州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促进国有资产管理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不断推进财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2021年国务院颁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38号),2023年自治区出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新政发〔2023〕27号)等规定,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提出了更系统、更严格的要求。2024年12月,经自治州党委编委会第四次会议研究同意,将州财政局承担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实物管理和具体管理职责划入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并对州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进行了调整。制定《管理办法》是严格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州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
二、制定过程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自治州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伊犁州直行政事业性直国有资产管理水平,健全管理体制,明确管理监督责任,2025年6月-11月,州财政局牵头,先后三次广泛征求各县、市财政部门、州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州政府、州财政局法律顾问的意见建议,充分吸收相关部门的反馈建议,起草了《管理办法》的讨论稿,并通过了合法性审查。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管理办法》自2026年1月13日起施行。
三、主要内容说明
《管理办法》共十一章六十五条,包括总则、管理机构及其职责、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预算管理、基础管理、资产清查、绩效管理、资产报告、监督、法律责任及附则等。
(一)总则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明确《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管理体制和原则,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分级分层分类管理,财政局履行综合管理职责,机关事务管理局履行相关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职责,主管部门履行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管职责,各单位负责资产日常管理工作。
(二)资产配置、资产使用和资产处置。为核心内容,以“过紧日子”要求为导向,对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的主要方式和管理要求等进行明确。包括建立规范资产配置标准体系,规定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鼓励闲置低效资产共享共用;健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内部使用管理制度,严控出租、出借行为;明确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经集体决策和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等内容。
(三)预算管理、基础管理、资产清查和绩效管理。从宏观层面对资产管理的效能提出要求,包括强化资产配置计划编制的预算约束体系,资产收益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并纳入预算管理;健全内控制度,加强国有资产台账和信息化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定期开展资产清查,盘点对账,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杜绝形成账外资产;建立完善国有资产绩效评价体系和管理制度,突出绩效结果应用,提升资产管理质效等内容。
(四)资产报告、监督、法律责任及附则。所涉章节明确指出,一是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明确报送主要内容和报送要求等事项;二是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体系,全面接受人大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根据职能职责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全面防控资产风险;三是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特殊适用情形和施行日期等内容。
解读机构:伊犁州财政局
解 读 人:苗培
联系方式:0999-80755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