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13日,经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印发《伊犁州直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保险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方案》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补偿。”近年来,随着野生动物保护力度的加大,陆生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呈加速增长态势,局部区域陆生野生动物致害导致的人身伤亡或牲畜损失时有发生。为切实保障因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依法享有补偿的权利,规范我州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在充分借鉴相关地州经验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二、《实施方案》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陆生野生动物致害防控和补偿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23〕73号)。
三、《实施方案》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实施方案》旨在通过引入保险,构建起合理高效的风险补偿机制,解决因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牲畜损失时,给予受害人经济补偿的问题。《实施方案》明确了各部门、各县市相关职责,保障了受害人及时、合理得到保险赔付补偿,将有利于缓解人与野生动物间的冲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生态保护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对保险名称、投保主体、承保机构进行了明确。其中投保主体是州林业和草原局和奎屯市外州直其他各县市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的承保机构。
(二)对保障范围进行了明确。保险范围确定为奎屯市外州直其他各县市行政区域全境内(不含兵团行政区域)遭受陆生野生动物致害的自然人和牲畜,以及伊犁州直籍农牧民跨区域使用承包到户的草场区域内,遭受陆生野生动物致害的伊犁州直农牧民和牲畜。
(三)对保险责任、保险费用及责任限额进行了明确。保费每年共计600万元,由州财政承担100万元,奎屯市外州直其他各县市财政各承担50万元;保险年度累计责任限额4000万元,人身损害每次事故每人伤残死亡责任限额100万元,医疗费用责任限额10万元,牲畜损失按户给予补偿,每户责任限额10万元。
(四)对理赔处理流程进行了明确。从报案受理、现场查勘、损失核定和赔付补偿等方面做出具体安排。
(五)从协同推进、应急处置、强化宣传3个方面,对县市、部门提出了保障要求。本《实施方案》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读机构:伊犁州林业和草原局
解 读 人:吐尔逊买买提·艾山
联系方式:0999-8232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