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以来,伊犁州直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聚焦农资质量、农产品质量安全、动植物检疫、渔政农机执法等重点领域,深化“绿剑护粮安”、“农资打假”、“肉类专项整治”等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坑农害农违法案件,有效维护了农业生产经营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进一步提升州直农业行政处罚执法水平,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将2026年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伊宁市某便利店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案
2025年11月27日,伊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某便利店老板在非定点屠宰场所私自屠宰一只羊,将重量18.50千克的羊胴体存放于便利店对外销售,当事人屠宰前未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涉案羊胴体无检疫标志和检疫印章,至案发时尚未产生销售收入。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伊宁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羊胴体18.50千克,罚款3256元的行政处罚。
二、奎屯市萌宠之家某宠物用品店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2025年12月25日,奎屯市农业农村局接到奎屯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移交的违法线索,反映奎屯市某宠物用品店在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售卖宠物驱虫药。经立案调查,该店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销售兽药爱宠兴芬苯达唑片,收取违法所得20元。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奎屯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兽药,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元,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罚款150元的行政处罚。
三、霍城县南某某未按规定运输畜禽案
2026年1月4日,当事人南某某主动到霍城县农业农村局投案,自述其驾驶的车辆被牧运通APP推送出的落地违规线索,主动要求接受处罚。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南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新F7××××的货车,从启运地新疆伊犁州霍城县清水河镇可克达拉农田村运输38头牛,于2025年11月20日到达目的地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巴格阿瓦提乡莎车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用于饲养,未在有效期内向启运地霍城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当事人南某某未按规定运输畜禽的行为违反《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霍城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巩留县某农资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26年4月13日,巩留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农资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擅自销售农药。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2甲·双氟除草剂一瓶收入50元,当事人无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巩留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农药,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元,罚款51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巩留县钱某农资经销部推广、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种子案
2026年4月16日,巩留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钱某某推广、销售的玉米种子标签上没有审定编号。经立案调查,未查到关于涉案玉米种子的审定信息。当事人推广、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种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巩留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90元,罚款2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新源县赵某某种子经销部经营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案
2026年4月10日,新源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赵某某种子经销部经营的种子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新丹2901”、“金粒216”玉米品种种子包装标签均未标注品种审定编号,至案发时,两批种子均未销售,没有违法所得。当事人经营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新源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特克斯县某兽药店经营劣质兽药案
2026年4月13日,伊犁州农业农村局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兽药饲料监察所的检测报告,在特克斯县某兽药店监督抽检的氯氰碘柳胺钠注射液不合格。经查,特克斯县某兽药店经营的由山东某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氯氰碘柳胺钠注射液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该兽药为劣质兽药。伊犁州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的同时给上游批发商、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函请求协助调查开展源头治理。当事人经营劣质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伊犁州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450元,罚款6900元的行政处罚。
八、特克斯县侯某某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5年8月13日,特克斯县农业农村局收到自治州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检验报告,在特克斯县侯某某处抽检的芹菜中高效氯氟氰菊酯残留超标,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侯某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获得违法所得39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特克斯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90元,罚款94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