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名称: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
办公地址:伊宁市海棠路3号
办公时间:夏季:早上:10:00-14:00,下午:16:00-20:00
冬季:早上:10:00-14:00,下午:15:30-19:30(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0999-8075103
机构负责人:多里坤·堆山拜(局长)
伊犁州财政局成立于1954年11月,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由9个民族构成,现有在编在岗干部职工101人,其中:局领导班子成员6人(援疆2人、不含派驻纪检组长1人),“访惠聚”驻村10人(5人霍城县惠远镇河巷村、4人霍城县老城村、1人驻村办),2人抽调州直专班,其余在岗人员85人。2019年3月机构改革后,州政府金融办划入,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政府采购中心划出,同时撤销乡镇财政管理局、财政监督检查局、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等3个下属单位,现局机关内设办公室、综合处等15个内设处室,下属11个事业单位。近年来,在州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全体干部职工共同努力下,我局先后荣获”全国文明单位”、“自治区最佳文明单位”、“自治区先进基层党组织”、“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示范单位”等称号,2019年又被评为州直机关“全面从严治党创建五型机关”先进集体和“伊犁州先进基层党组织”等荣誉称号。2021年度获得自治区“访民情惠民生聚民心”驻村工作“优秀组织单位”。2024年获得伊犁州成立70周年庆祝活动“表现突出集体”。
自治州财政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自治州党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自治区、自治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拟定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财政规划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宏观经济决策和管理,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区域经济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和执行自治州与各县市、财政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二)承担各项财政收支管理责任;负责编制州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自治州人民政府委托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预算及执行情况,向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需要统一规定的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财政预决算工作。完善对下转移支付制度。
(三)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执行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四)实施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代表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监督国库资金的缴拨使用。执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和政策。管理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工作。
(五)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按规定开展地方政府债券管理工作,防范财政风险。负责管理政府外债,组织实施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和审核、申报、转贷、签订贷款协定以及资金管理工作。
(六)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负责中央和自治区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工作。执行自治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政策制度,承担相关规范管理工作。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管理各项专项资金及扶贫资金。
(七)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和方针政策,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政策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履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使用、处置监督审核职责。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执行全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州本级国有文化资产监管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管理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资金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执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政策和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九)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州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参与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十)管理和指导会计工作,规范会计行为。组织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相关补充规定。组织管理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十一)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贯彻落实财政绩效管理相关政策制度,组织指导州本级和各县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工作。实施自治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负责财政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二)根据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负责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对相关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享有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享有收益等出资人权利。负责执行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承担地方金融企业的国有资产和财务的监管工作。依法依规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负责人薪酬管理等工作。
(十三)完成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