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积极推进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伊犁州住建局2026年8月6日-2026年9月5日在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征求《伊型州直城镇燃气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具体如下:
第三十四条燃气燃烧器具的生产、销售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标准。
意见建议: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关于材质和使用年限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报废。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1.该条中未明确:“生产、销售、安装、维修等应当符合国家及自治区标准”的具体参照标准文件、标准编号、标准口径等信息,容易让别有用心单位和个人钻空子,向个人和企业乱收费、乱罚款。
2.伊犁及伊宁市部分区域的居民及单位已安装天然气超过十年,十年前的国家及自治区的相关标准到2026年8月是否有变化普通人不得而知,如有变化,如何进行衔接和划分,避免引起居民对老标准与新标准不一致的地方稿一刀切的不认可和不配合。
3.伊犁应对经考核合格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等在符合更换和维修的小区和单位提前进行公示,并属于经营单位承担和个人承担的维修和安装进行清晰划分,并公布考核合格的维修人员、企业及详细收费标准,避免有人借机敛财乱收费,人为制造社会矛盾。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
未采纳原因:提出的意见建议属于日常管理范畴,不需在《管理办法》中进行明确,并对该条已做出修改完善。
伊犁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