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关于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装修和物业费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于2026年9月16日—2026年9月23日在伊犁州人民政府网进行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截止2026年9月23日,收到单位或个人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意见建议3条,具体如下:
建议内容1:群众提出装修提取时限的设定需优化,因自住住房存在有些情况比如漏水对房屋造成损坏等问题,不得不重新装修,可能居住时间还不到15年,建议改为第一次装修提取不受房屋产权年限限制,但第二次提取需满足15年的要求。
采纳情况:经中心研究,未采纳公众对于首次办理装修提取不设定房屋产权年限限制的建议。但为满足更多缴存职工的装修诉求,中心将申请人持有疆内自住住房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15年调整为10年以上的,可办理装修提取业务;将两次装修提取间隔时间不得小于15年(含)调整为10年(含)。
未采纳的理由:一是装修提取属于非购房类提取,放开首次提取产权时间限制,容易出现短期内频繁办理装修提取的情形,会加大公积金资金支出压力,也存在虚假装修、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的风险,不利于保障广大缴存职工的公积金资金安全与可持续使用。二是通过设定合理的提取时限,既能满足购房者入住时的刚需装修,又能满足职工居住多年后,重新翻新装修的现实诉求。
建议内容2:群众建议对于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正常、无逾期失信记录的缴存职工,在保留政策规定账户留存余额的前提下,允许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时,申请办理自住住房装修提取业务。
采纳情况:经中心研究,该条意见建议不予采纳。
未采纳理由: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下发的《关于明确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新增提取业务制定标准的通知》,“缴存职工在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在规定年限范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疆内自住住房的房屋装修”。装修提取属于住房公积金新增提取业务,必须严格执行统一政策要求,我中心无权自行放宽办理条件。
建议内容3:群众建议允许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名下疆外自住住房装修纳入公积金提取范围。
采纳情况:经中心研究,该条意见建议不予采纳。
未采纳理由: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下发的《关于明确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新增提取业务制定标准的通知》,“缴存职工在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在规定年限范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疆内自住住房的房屋装修”。上级部门已限定疆内自住住房,我中心无权自行放宽办理条件。
伊犁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