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63号)精神,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伊犁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规范化、专业化水平,依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现将我局行政执法相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主体名称: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主体性质:法定行政执法机关,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规开展执法
执法机构:粮食业务处牵头执法监督,下属伊犁州粮食质量监测站等提供技术支撑
二、行政执法权限与事项
行政处罚:对伊犁州直行政区域内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领域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规行为实施处罚,如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等,典型案由含未按规定备案、超标储存、掺杂使假、价格违法等。
其他执法事项:粮食流通统计核查、政策性粮食购销监管。
三、执法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为主要依据。
四、救济途径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公示与查询渠道
1.咨询电话:0999-8198011、8198012(业务处)或向州粮储局综合处反馈(0999-8198019)。
附件:1.伊犁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执法事项和依据
2.伊犁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涉企行政检查标准和频次上限
3.伊犁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伊犁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6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