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伊犁州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5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严格规范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领域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全面纠治涉企行政检查突出问题,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着力推动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文化和旅游部、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有关要求,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及自治区、自治州有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聚焦涉企行政检查中的突出问题。通过加强统筹管理、规范检查行为、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监督问责等措施,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宽松和谐的营商环境,助力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范围
本方案所指涉企行政检查(以下简称行政检查)是指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领域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命令、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了解、核查和监督的行政行为。
本方案规范的行政检查范围是指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领域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有计划的行政检查,包括日常检查(含重点监管事项日常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有检查计划的行政检查,不包括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发现问题等检查计划之外的因素启动的触发式行政检查。
以下行政检查行为,暂不纳入本次规范行政检查的范围:
(一)行政许可过程中的现场核查行为;
(二)进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程序的核查、检查、整改复查等行为;
(三)对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领域相关企业主体的监督抽查等抽查抽检行为;
(四)对无照经营的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领域相关业务经营者的检查行为;
(五)按保密规定开展的涉密检查行为;
(六)其他不适合纳入的情形。
三、任务要求
(一)明确涉企行政检查主体。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受委托单位必须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除上述主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责任处室:市场管理与应急协调处;配合处室: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二)规范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从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检查的人员除必须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外还应通过文化和旅游部组织的执法资格专业考试,严禁以其他证件代替行政执法证件,不得组织执法辅助人员、聘用人员、议事协调机构、第三方及外包中介机构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要及时梳理并动态管理每年新进人员及退休人员的执法证件。(责任处室:市场管理与应急协调处;配合处室: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三)健全涉企行政检查清单。全面梳理本部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明确检查依据、检查标准等关键要素,编制详细的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清单应实行动态管理,对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检查事项要坚决清理;对法定依据发生变化的及时进行调整;对使用频次特别高和长期未被使用的事项进行分析,没有实际成效的要依法予以取消或提出取消建议。行政检查清单要按照权责透明、用权公开的要求经局党组审议通过后每年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责任处室:市场管理与应急协调处、宣传推广与科教处、资源开发与产业发展处、广播电视管理处、文化遗产与艺术处、公共服务处、办公室、直属各单位)
(四)完善分级分类检查制度。要根据不同领域和主体,综合考量行业特性、业务类型、经营规模、违规记录及举报投诉等因素,建立和完善分级分类制度。区分不同风险等级后,采取不同检查方式和频次,原则上,对同一企业年度现场检查频次,风险等级偏低的不得超过2次,风险等级中等的不得超过6次,风险等级高的不得超过12次。
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情形确需检查或者企业申请实施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显超过合理频次,对人员流动性强、密集程度高的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等,要合理确定检查频次上限。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同一行政检查主体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的多项检查原则上应当合并一次进行。不同行政执法主体针对同一检查对象在相近时段内实施检查的,鼓励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跨部门联合检查等方式开展,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提高执法效率,减轻企业负担。(责任处室:市场管理与应急协调处;配合处室: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五)合理确定涉企行政检查方式。要坚持公开、公正原则,按照行政检查清单,综合采取现场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委托专业机构核查等方式开展行政检查。要结合有关投诉举报、舆情监测等发现的具体线索,以及上一年度抽查检查发现的问题,科学确定抽查、检查的重点和对象,提高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责任处室:市场管理与应急协调处;配合处室: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涉企行政检查形式包括:
1.日常检查:根据法律法规、职能职责和涉企行政检查清单开展的日常检查、重点检查;
2.双随机检查: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开展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3.专项检查:根据上级部署或风险防范开展的专项检查;
4.联合检查:根据联合检查事项清单开展的跨部门检查;
5.个案检查: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业务核实等开展的个案检查;
6.其它检查:其它原因至企业开展的监督检查。
各类至企业的行政指导、政策宣讲、技术咨询、创建验收、调研考察、参观学习等行为不是涉企行政检查。
(六)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
行政检查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行政检查前要制定检查方案报分管领导批准并及时向本部门法制机构报备,接受法制监督。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要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实施行政检查时,要开具行政检查通知书,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严格按照文化和旅游部确定的规范文书和检查方案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企业;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要求与期限,确保检查工作闭环管理。坚持过罚相当原则,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更多采用柔性执法方式,对依法可以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的,根据包容审慎原则不罚或免罚,对问题突出的案事例要予以通报曝光。在参观、考察等非检查活动中发现问题线索,及时行政提醒并指导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处理。(责任处室:市场管理与应急协调处;配合处室: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四、组织保障
(一)完善行政检查标准。对上级部门已经制定的行政检查标准各级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级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部门可以对上级部门的行政检查标准进行细化,但不得与上级部门的行政检查标准相冲突或者额外增加行政检查对象的负担。
(二)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坚持统筹兼顾分工负责,市场管理与应急协调处牵头做好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负责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管理和涉企行政检查任务审核工作,加强对涉企行政检查的执法监督;办公室负责对部署开展涉企行政检查文件的用印审核;其他监管处室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涉企行政检查,并指导下级单位的涉企行政检查工作。
(三)严格规范执法监督。涉企行政检查要严格遵守国办发〔2024〕54号“五个严禁”“八个不得”等要求,压实部门指导监督职责。要进一步畅通企业问题反映渠道,多途径收集企业意见建议,纠正并防范违规检查、过度检查等问题。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违规检查行为,及时约谈、通报相关责任人;对涉嫌违纪违法行为,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对已依法履职尽责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容错纠错,既严格问责追责,又有效保护执法人员担当作为。
各单位、各部门牢固树立和践行“监管为民”核心理念,将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纳入全年重点工作内容,迅速动员部署,明确责任分工,狠抓任务落实,切实把服务经济、服务民生、服务社会作为行政检查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将服务贯穿于行政检查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各环节。健全领导和协调机制,持续跟踪问效,确保各项任务落实落地落细。要持续加大宣传力度,推动形成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部门公正监管、企业诚信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良好共治格局。
附件:伊犁州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计划表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