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细则适用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羽绒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检验依据、判定规则、异议处理复检、样品处置及附则。
2、抽样
2.1抽样型号或规格
根据产品的销售单元(件、条、套)抽取相同款式(货号或款号)、相同花型和相同颜色的同一批次的产品。
2.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2.2.1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2.2.2抽样基数
在生产企业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低于10(件、条、套)。
2.2.3抽样数量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件(件、条、套),其中1件(件、条、套)作为检验样品,1件(件、条、套)作为备用样品。
注:如样品面积过小,可适当增加抽样数量,不得超过检验、复检的合理需要。
2.3样品处置
对所抽样品均应进行编号标识,标识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抽样单编号-阿拉伯数字顺序号,标识应具有唯一性。样品用塑料袋或编织袋包裹、胶带密封。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生产(受检)单位代表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生产(受检)单位代表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抽样日期。
检验样品及备用样品由抽样人员送交伊犁州纤维检验所。样品送达后,由检验机构负责样品接收的人员和抽样人在打开包装后检查样品外观状态、封样单的完整等情况,确认样品与抽样单中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作出唯一标识后入库。应当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样品储存条件应满足产品标准的规定要求。
2.4抽样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
2.4.1抽样要求
2.4.1.1抽样人员为承担监督抽查的部门或经过授权的检验机构工作人员,人数不少于2人。
2.4.1.2商品的标签、说明书等内容要完整,标有“试制”、“处理"等字样的,不得抽样。
2.4.2抽取的样品用塑料袋避光封存,防止样品在运输、储藏过程中发生丢失、污染和潮湿。样品送达检验机构,及时安排检验。
2.4.3检验样品及备用(复检)样品应分别封存,备样封存在检验机构。
2.4.4出现样品封样及密封状态被破坏、样品异常损坏等现象,无法正常进行下一步有关项目检验和判定时,应重新抽样。必要时应采集并保存影像记录。
2.4.5对拒检单位按规定做好记录。
2.5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生产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中小学生校服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生产此类产品的销售总额,并予以备注。如果样品标注的信息不全,必须在抽样单上确认该产品的基本安全类别和纤维成分含量,或由生产企业提供经加盖公章的书面确认书。
2.5.1对生产企业进行确定
在抽取样品时,抽样部门要确认被抽检单位和产品的相关信息。
3、检验依据
3.1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1 |
纤维含量 |
FZ/T 01057(适用部分) GB/T 2910(适用部分) FZ/T 01026—2017 GB/T 38015—2019等 |
2 |
pH值 |
GB/T7573-2009 |
3 |
甲醛含量 |
GB/2912.1-2009 |
执行其他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3.2.1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单项复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3.2.2取样位置与数量应按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
4、判定规则
4.1依据标准
GB 18401—2010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T 29862—2013 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
GB/T 14272—2021 羽绒服装
现行有效的其他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5、异议处理复验
申请复检的,应向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由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复检受理原则处理。复检工作安排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规定处理。
6、样品处置
检验样品为购买样品,不予退还。
检验结论为合格并且属于无偿提供的样品应当在提出异议处理申请期限届满后及时退还被抽查单位。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样品(如备用样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提出异议处理申请期限届满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退还被抽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