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标准及内容 |
1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 (一)是否具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所需条件; (二)是否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三)是否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是否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否在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五)是否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其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是否不少于60日且无删改记录; (六)是否接纳未成年人; (七)是否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八)是否在8时至24时以外的时间营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长效试点地区除外); (九)是否经营非网络游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长效试点地区除外); (十)是否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是否制止并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
2 | 对歌舞娱乐场所的行政 检查 |
(一)是否具备申请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所需条件; (二)是否持有娱乐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三)现场容纳的消费者数量是否超过核定人数; (四)是否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禁入标志上是否注明举报电话; (五)是否接纳未成年人; (六)歌曲点播系统是否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七)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以及播放、表演的节目是否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内容; (八)是否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 (九)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是否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 (十)是否在上午8时至凌晨2时以外的时间营业; (十一)是否为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十二)是否对违法犯罪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 (十三)是否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技术监管措施。 |
3 | 对游艺娱乐 场所的行政 检查 |
( 一)是否具备申请从事游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所需条件 ; ( 二)是否持有娱乐经营许可证 ,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 ( 三)现场容纳的消费者数量是否超过核定人数 ; ( 四)是否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 、未成年人限入标志,限入标志上是否注明举报电话 ; ( 五)设置的电子游戏机是否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 ; ( 六)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是否含有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内容; ( 七)是否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 、营业日志; ( 八)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是否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 ; (九)是否在上午8时至凌晨2时以外的时间营业; ( 十)是否为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 ( 十一)是否对违法犯罪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 ; ( 十二)是否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技术监管措施 。 |
4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行政检查 | (一)是否具备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所需条件; (二)是否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其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三)单位名称、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是否变更,是否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四)经营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是否报文化和旅游部进行内容审查并在显著位置标明文化和旅游部批准文号,其经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是否自正式经营起30日内报省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并在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 (五)是否建立自审制度; (六)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之一的,是否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和旅游部; (七)是否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 (八)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反《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网络文化产品。发现违反上述条款规定的信息的,是否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并对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上述信息的用户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服务、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 |
5 | 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 (一)是否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多证合一”地区除外); (二)经营的艺术品是否含有《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 (三)经营的艺术品是否属于《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禁止经营的艺术品; (四)是否存在《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禁止经营行为; (五)是否存在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行为; (六)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是否存在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 (七)是否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 (八)从事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艺术品经营单位是否在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之前,取得艺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发放的批准文件; (九)从事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艺术品经营单位是否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有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展示活动前,取得展览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发放的批准文件。 |
6 |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的行政检查 | (一)是否具有《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资格证书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二)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是否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发布的考级简章内容是否包括开考专业、设点范围、考级时间和地点、收费项目和标准等; (三)是否在承办单位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20日内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 (四)是否在开展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5日前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 (五)是否在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结束后60日内将考级结果备案; (六)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的,是否在变动之日起20日内向审批机关备案; (七)委托的承办单位是否符合《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八)是否组建专门负责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业务的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从事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业务的工作人员; (九)是否按照本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 (十)与考生有亲属、师生等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执考考官是否按要求实行回避。 |
7 | 对营业性演出活动涉及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行政检查 | (一)是否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的,是否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三)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职员是否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 (四)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是否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 (五)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是否以假唱、假演奏欺骗观众,文艺表演团体是否为假唱、假演奏提供条件。 |
8 | 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演出举办单位的行政检查 | (一)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是否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是否持有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二)是否依法取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批准文件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三)是否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四)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或者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是否重新报批; (五)是否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 (六)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是否含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禁止情形,发现营业性演出有禁止情形的,演出举办单位是否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七)是否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 (八)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后,是否及时告知观众; (九)是否以假唱、假演奏欺骗观众,或者为假唱、假演奏提供条件; (十)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是否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或者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十一)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的演出举办单位是否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十二)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 (十三)举办的募捐义演或者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所述方式的公益性演出是否办理审批手续; (十四)是否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 (十五)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 (十六)是否有演唱、演奏记录; (十七)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举办单位是否隐瞒近2年内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 (十八)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演出是否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并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十九)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是否办理审批手续; (二十)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是否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二十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是否危害参与演出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未成年人参与营业性演出活动是否经过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二十二)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是否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
9 | 对营业性演出涉及的演出经纪机构的行政检查 | 检查其是否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
10 | 对营业性演出涉及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 (一)是否具备为演出活动提供专业演出场地及服务等条件; (二)是否持有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三)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是否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四)是否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 (五)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是否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
11 | 对营业性演出涉及的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的行政检查 | (一)是否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二)个体演出经纪人是否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三)个体演员是否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 (四)个体演员是否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 (五)个体演员是否以假唱、假演奏欺骗观众; (六)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从事营业性演出是否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
12 | 对进行非物 质文化遗产 调查境外组 织或者个人 的行政检查 |
( 一)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是否报经省 、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 管部门批准 ,调查在两个以上省 、 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 ,是否报经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 ; ( 二)境外组织在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是否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 ( 三)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是否在调查结束后向批准调查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 、资料复制件。 |
13 | 对“剧本杀”“密室逃脱”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的行政检查 | (一)对违规接待未成年人,未设置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对未设置适龄提示、使用的剧本未标明适龄范围、剧本娱乐活动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监督管理。 |
14 | 对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电竞酒店等场所的执法检查 | 对违规接待未成年人,未设置禁入标志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15 | 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 对辖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 |
16 | 对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单位的行政检查 | 对辖区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的监督管理 |
17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单位检查 | (一)对辖区提供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受设施安装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 (二)对辖区生产或销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的监督管理。 |
18 | 对旅行社、旅行社分社、旅行社服务网点的行政检查 | (一)是否具备申请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边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条件; (二)是否持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是否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擅自引进外商投资; (三)旅行社、旅行社分社是否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营业执照的载明事项是否与许可证一致; (四)是否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五)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后,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六)是否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 (七)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八)旅行社设立分社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九)是否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十)是否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合同是否载明应载明的事项,是否拒绝履行合同,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是否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是否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十一)是否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时,是否予以制止或者更换; (十二)是否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十三)是否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旅游者要求,或者在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前提下,向旅游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是否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向旅游者提供其他有偿服务,是否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 (十四)是否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十五)是否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 (十六)是否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 (十七)是否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是否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是否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十八)是否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是否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是否接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委托; (十九)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时,是否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是否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 (二十)是否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是否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 (二十一)是否按期报告与导游的劳动合同变更情况,是否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 (二十二)是否妥善保存两年内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是否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 (二十三)是否根据国家发布的风险级别采取相应的措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时,是否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 (二十四)组织出境旅游,是否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是否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并告知相关信息; (二十五)对可能危及出境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是否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二十六)组织境外旅游,是否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是否予以制止; (二十七)边境社组织的旅游团队出发前是否如实填报边境旅游团队名单表有关信息,是否安排旅游者超出边境旅游合作协议载明的区域范围、停留期限开展活动,是否安排旅游者到国家禁止前往和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游; (二十八)旅行社服务网点是否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
19 | 对导游的行政检查 | (一)是否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导游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在导游等级考核中,是否存在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替考作弊、不遵守考场纪律等违纪违规行为; (三)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 (四)是否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 导游服务; (五)在执业过程中,是否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 (六)是否按期报告与旅行社的劳动合同变更情况,是否依法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是否依法更换导游身份标识; (七)是否私自承揽业务; (八)是否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是否向旅游者索取小费,是否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 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九)进行导游活动时,是否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是否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 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十)进行导游活动时,是否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 (十一)在执业过程中,是否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 正当利益; (十二)在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时或者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是否立即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 (十三)是否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
20 | 对领队的行政检查 | (一)是否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领队活动; (二)是否私自承揽业务; (三)是否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是否向旅游者索取小费,是否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 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四)是否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 (五)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是否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六)是否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是否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擅 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是否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予以制止; (七)是否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是否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及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 (八)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是否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 |
21 | 对旅游安全的行政检查 | 对旅游经营者的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22 |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一)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是否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 记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二)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是否依法履行核验、登记义务; (三)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是否依法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或者报告; (四)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是否依法履行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 (五)是否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而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 (六)为旅游者提供包价旅游服务的,是否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包价旅游合同有关信息; (七)是否为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提供交易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