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1 | 对草原征占用活动的检查 | 因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使用草原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1.建设项目占用草原审批手续合规性; 2.是否存在未批先占; 3.是否存在少批多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2 | 对野生植物采集、出售、加工活动的检查 | 采集、出售、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3 | 对草原防火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 | 在草原防火期内,对进入草原从事各类生产作业活动进行草原防火安全检查。 | 《草原防火条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意见 |
4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 | (一)现有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核发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关规定; (二)是否按照行政许可的范围、方式、有效期和生产经营种类等从事林草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三)林草种子档案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执行林草种子包装、标签制定情况; (五)生产经营的林草种子质量情况; (六)是否有违法或者被处罚记录; (七)其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工作细则》《伊犁州林业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 |
5 | 对林地征占用活动的检查。 | 因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使用林地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1.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合规性; 2.是否存在未批先占; 3.是否存在少批多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6 | 对采伐后更新情况的检查 | 因项目建设需要,实际生产情况申请采伐的林地恢复更新情况进行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7 | “清风行动”“打击野生动植物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 对陆生野生动植物栖地巡护值守和自然保护地执法监管,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单位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职责清理整顿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场所和单位,按职责分工依法查处非法出售、购买、食用、运输、携带、寄递、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和分工管理的野生植物案件,协调鉴定罚没标本、网络非法交易信息和核定涉案标本价值,采取措施防范非法采集和泄露我国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等生态数据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自治区关于开展“清风行动”通知 |
8 | 检疫监督执法 | 对仓库、市场以及植物、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存放、种植等场所的检疫监督。 | 《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植物检疫条例>办法》 |
9 | 森林防火监督检查 | 对林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责任落实情况、防火设施设备配备及运行情况、防火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火源管控措施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整改情况、防火宣传教育开展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森林防火条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