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 | 法律依据 | 检查对象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上限 |
检查标准 | 专项检查计划 |
(实施层级) | ||||||||
1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治州级、县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 用人单位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每年检查1次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进行检查 | 无 |
2 | 对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治州级、县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五条、《集体合同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2号)第七条 | 用人单位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每年检查1次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等规定进行检查 | 无 |
3 | 对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治州级、县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 用人单位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每年检查1次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进行检查 | 无 |
4 | 对遵守劳务派遣相关规定的监督检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治州级、县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每年检查1次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规定进行检查。 | 无 |
5 | 对用人单位遵守就业促进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治州级、县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 | 用人单位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每年检查1次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规定进行检查 | 无 |
6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治州级、县市级)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2019年12月31日修订)第十四条、《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2019年12月31日修订)第三条第一款 | 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经营主体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每年检查1次 | 按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等规定进行检查 | 根据人社部安排部署的专项行动制定检查计划 |
7 |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治州级、县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用人单位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每年检查1次 | 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规定进行检查。 | 无 |
8 | 对用人单位执行《企业年金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治州级、县市级) | 《企业年金办法》第二十九条 | 用人单位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三年检查1次 | 对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等相关年金政策进行检查。 | 无 |
9 | 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监督检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治州级、县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每年检查1次 | 对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等级评价管理办法》(新人社规〔2023〕2号)等规定进行检查等相关规定进行检查 | 无 |
10 | 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治州级、县市级) |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二十四条 |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每年检查1次 | 对照《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检查 | 无 |
11 | 对工程建设领域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治州级、县市级)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 | 建设工程领域用人单位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每年检查1次 | 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规定进行检查 | 根据人社厅安排部署的专项行动制定检查计划 |
12 | 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监督检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治州级、县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七条、《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9号)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合作银行等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每年检查1次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等规定进行检查。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