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检查相关工作的通知》(新环办便函〔2025〕32号),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现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检查主体予以公示。
一、行政机关(1个)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二、受委托组织(13个)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伊宁市分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奎屯市分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霍尔果斯市分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伊宁县分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霍城县分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察布查尔县分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尼勒克县分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巩留县分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新源县分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昭苏县分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特克斯县分局
三、有关事项
1.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
2.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以及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3.行政检查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因机构改革、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等情况导致行政检查主体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审核后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