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文物局属副厅级行政机关,行政编制12名(含部门领导职数3名),机关工勤事业编制2名。
自治州文物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人事教育处、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文秘、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息、宣传、政府采购和固定资产、督查督办、平安建设等机关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责任分解。统筹推进党的建设、纪检监察、群团组织、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干部教育培训、干部队伍建设和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等工作。承担拟订文物事业发展规划的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综合性政策建议和改革方案。承担组织文物保护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文物和博物馆业务统计工作。
(二)文物保护管理处。协调、指导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和重大项目的规划编制与实施工作。健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机制,把文物保护管理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负责历史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建立健全文物档案库。指导、监督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承担组织开展文物资源调查工作。承办确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自治区级和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核工作。负责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承担文物保护有关审核、审批事务工作。负责对反映民族团结的历史文物系统性保护利用。承担配合开展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承担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监督的相关工作。负责自治州考古项目、调查和课题的规划编制与实施工作。承担自治州考古和考古出土文物工作,协调考古出土文物的移交工作。承担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刻保护管理利用工作。承担权限内考古有关审核、审批事务工作。开展配合基本建设的考古前置工作,负责制定“先考古、后出让”制度设计和配套政策。推进具有地方特色、展示地方文明发展演变历程的考古遗迹公园建设,推动遗迹考古走向大众。指导博物馆工作,承担自治州博物馆管理制度规范和业务指导工作。承担协调、指导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监督工作。承担文物鉴定管理工作。指导民间收藏文物的服务和流通工作。协调查扣没收文物的接收工作。负责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收藏的文物,提供鉴定、修复、保管等方面的咨询。承担可移动文物有头审核、审批事务。承担指导革命文物保护管理利用工作,拟订革命文物保护管理利用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组织开展革命文物资源调查和公布工作。负责开展红色资源专项调查,加强红色遗址保护。指导革命博物馆、纪念馆工作。组织革命文物研究、展示及革命史料的抢救、征集等相关工作,负责打造高质量红色精品陈展,传播红色文化。贯彻自治区文物行政执法督察、案件查处和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指导自治州文物安全防护体系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文物行政执法督察,文物和博物
馆安全防范、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文物违法举报管理和文物安全部门协作。承担组织查处和督办文物违法重大案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和督办重大文物犯罪案件和安全事故等工作。
(三)科技教育与交流合作处。组织开展文物科技创新工作,承担文物信息化的推动落实工作。拟订文物有关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文物相关学科专业人才培养,指导文物行业相关专业教育和职业培训。负责考古发掘单位的培育以及考古专业人才的培养。组织文物研究、展示和传播工作。指导文物保护单位的对外开放、展示利用工作。指导推进文物文创工作。承担文物对外和对港澳台交流与合作工作。承担文物领域国际传播、展示中华文明工作。承担配合国家及自治区文物局承办流失文物调查追索接收和外国非法进境文物的返还工作。
下辖事业单位1个:伊犁州博物馆,属正县级事业单位,事业编制25个(含领导职数3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