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要求,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普查对象是伊犁州直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生活污染源(以下简称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移动源。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级普查机构认真谋划、精心组织,广大普查人员无私奉献、艰苦努力,广大普查对象大力支持、积极参与,现已完成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任务,摸清了各类污染源的基本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污染治理情况等,建立了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现将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各类普查对象数量
州直普查对象数量5113个(不含移动源)。包括工业源2450个,畜禽规模养殖场1361个,生活源1249个,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41个;以行政区为单位的普查对象数量12个。
(二)污染物排放量
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9.19万吨,氨氮0.29万吨,总氮0.77万吨,总磷0.09万吨,动植物油683.24吨,石油类2.83吨,挥发酚5.36千克,氰化物0.08千克,重金属(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下同)88.26千克。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1.84万吨,氮氧化物5.47万吨,颗粒物6.83万吨。本次普查对部分行业和领域挥发性有机物进行了尝试性调查,排放量2.40万吨。
二、工业源
(一)基本情况
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2450个。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3位的地区:伊宁市433个,伊宁县374个,霍城县333个。上述3个县市合计占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47%。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471个,农副食品加工业467个,金属制品业274个。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49%。
(二)水污染物
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设施457套,设计处理能力45.06万立方米/日,废水年处理量5956.2万立方米。
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919.08吨,氨氮80.33吨,总氮175.68吨,总磷4.51吨,石油类2.83吨,挥发酚5.36千克,氰化物0.08千克,重金属87.24千克。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179.37吨,医药制造业159.24吨,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156.07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的54%。
氨氮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23.51吨,医药制造业22.27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13.50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氨氮排放量的74%。
总氮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59.97吨,食品制造业30.86吨,农副食品加工业27.18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总氮排放量的67%。
总磷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食品制造业1.56吨,农副食品加工业1.54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45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总磷排放量的79%。
石油类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2.43吨,化学纤维制造业0.17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13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石油类排放量的96%。
挥发酚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5.36千克。上述行业排放量占工业挥发酚排放量的100%。
氰化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0.08千克。上述行业合计占工业氰化物排放量的100%。
重金属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82.71千克,煤炭开采及洗选业4.51千克,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0.02千克。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重金属排放量的100%。
(三)大气污染物
工业企业脱硫设施276套,脱硝设施57套,除尘设施1100套。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0.95万吨,氮氧化物1.44万吨,颗粒物3.90万吨,挥发性有机物0.37万吨。
二氧化硫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0.32万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0.14万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0.10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二氧化硫排放量的59%。
氮氧化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0.49万吨,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0.22万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0.22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氮氧化物排放量的65%。
颗粒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1.27万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0.66万吨,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0.39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颗粒物排放量的59%。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18万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0.07万吨,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0.04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的78%。
(四)工业固体废物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1584.74万吨,综合利用量474.30万吨(其中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4.07万吨),处置量1073.09万吨(其中处置往年贮存量46.0吨),本年贮存量37.66万吨,倾倒丢弃量3.76万吨。
2.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产生量31.96万吨,综合利用和处置量31.24万吨,年末累积贮存量0.75万吨。
(五)伴生放射性矿
州直调查伴生放射性矿企业84家,最终确定为伴生放射性矿企业0家。
三、农业源
(一)基本情况
涉及种植业的区县11个,水产养殖业的区县8个,畜禽养殖业的区县11个,入户调查畜禽规模养殖场1361个。
农业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6.75万吨,氨氮0.12万吨,总氮0.46万吨,总磷0.07万吨。
(二)种植业
水污染物排放(流失)量:氨氮14.57吨,总氮166.77吨,总磷7.03吨。
秸秆产生量为500.4万吨,秸秆可收集资源量413.3万吨,秸秆利用量358.6万吨。
地膜使用量4110.7吨,多年累积残留量7311.96吨。
(三)畜禽养殖业
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6.74万吨,氨氮0.12万吨,总氮0.44万吨,总磷0.07万吨。
其中,畜禽规模养殖场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0.65万吨,氨氮29.12吨,总氮261.63吨,总磷55.98吨。
(四)水产养殖业
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81.15吨,氨氮1.99吨,总氮23.09吨,总磷1.08吨。
四、生活源
(一)基本情况
生活源普查对象1249个。其中:行政村651个,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412个,储油库4个,加油站182个。城镇居民生活源以城市市区、县城(含建制镇)为基本调查单元。
(二)水污染物
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35万吨,氨氮1588.51吨,总氮2920.08吨,总磷208.35吨,动植物油683.24吨。
城镇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30万吨,氨氮1481.09吨,总氮2663.97吨,总磷176.46吨,动植物油339.92吨。
农村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05万吨,氨氮107.42吨,总氮256.11吨,总磷31.89吨,动植物油343.32吨。
(三)大气污染物
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0.89万吨,氮氧化物0.47万吨,颗粒物2.84万吨,挥发性有机物1.36万吨。
五、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一)基本情况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21个,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18个,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2个。
垃圾处理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废水(渗滤液)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0.35吨,氨氮2.47吨,总氮3.30吨,总磷0.02吨,重金属1.02千克。
垃圾焚烧、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焚烧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0.68吨,氮氧化物5.70吨,颗粒物1.64吨。
(二)集中式污水处理情况
城镇污水处理厂14个,处理污水5648.93万立方米;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2个,处理污水212.0万立方米;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5个,处理污水3.36万立方米。污水年处理总量5864.29万立方米。
水污染物削减量:化学需氧量2.17万吨,氨氮0.18万吨,总氮0.18万吨,总磷232.79吨,动植物油176.92吨。
干污泥产生量7202.0吨,处置量7202.0吨。
(三)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情况
垃圾处理量74.44万吨,其中:填埋74.44万吨。
(四)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情况
危险废物处置厂2个。设计处置利用能力2737.0吨/年,实际处置利用危险废物1582.0吨。
其中,处置医疗废物1582.0吨。
六、移动源
(一)基本情况
移动源普查对象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统计汇总机动车保有量47.1万辆,农业机械柴油总动力191.5万千瓦。
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3.56万吨,颗粒物855.45吨,挥发性有机物6692.60吨。
(二)机动车污染源
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1.62万吨,颗粒物221.96吨,挥发性有机物4672.14吨。
(三)非道路移动污染源
非道路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1.94万吨,颗粒物633.49吨,挥发性有机物2020.46吨。其中:
工程机械:氮氧化物9146.50吨,颗粒物402.79吨,挥发性有机物951.94吨;
农业机械:氮氧化物1.02万吨,颗粒物228.85吨,挥发性有机物1064.36吨;
民航飞机:氮氧化物55.57吨,颗粒物1.85吨,挥发性有机物4.16吨。
注释
工业源普查范围: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中41个工业大类行业的全部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不包括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代码为4620)企业。
农业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生猪≥50头、奶牛≥5头、肉牛≥10头、蛋鸡≥500羽、肉鸡≥2000羽)、水产养殖业(不含藻类)。
生活源普查范围:包括城乡居民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民用储油库和加油站。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包括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和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
移动源普查范围: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以行政区为单位统计调查。非道路移动源包括飞机、营运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含机动渔船)。
工业源水污染物排放量:指污染物未经处理或处理后排入环境的量。
伴生放射性矿:指原矿、中间产品、尾矿(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单个核素含量超过1贝可/克的非铀(钍)矿。
挥发性有机物普查与核算口径:按照可统计原则,对部分行业和领域人为排放源进行了尝试性调查,核算范围包括工业企业燃料燃烧及重点行业工业产品生产工艺排放;城乡居民生活燃煤、餐饮油烟、家庭日化用品、城市新建房屋装饰、沥青道路铺装,对外营业的储油库和加油站;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不包括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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