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文化和旅游局,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相关区直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能力水平,保护和传承好非物质文化遗产,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开展第六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经推荐申报、材料复核、专家评审、党组会研究、社会公示等程序,确定了第六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221人),现予以公布。
希望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作出更大贡献。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规定,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持续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特此通知。
附件:第六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221人)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