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政府生态环境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2号令)和《生态环境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要求,本机关编制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登录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xjyl.gov.cn/)查阅。
一、主动公开的信息
(一)公开内容
1、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领导及分工;
2、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工作机构设置、主要职责;
3、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等;
4、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xjyl.gov.cn/);
2、现场查阅点: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地址:伊宁市新华西路海棠路1号
办公时间:夏季:10:00-13:30 16:00-20:00,冬季:10:00-13:30 15:30-19: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99-8359706。
(三)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提供政府信息时除区分处理外,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办公地址:伊宁市新华西路海棠路1号。
邮政编码:835000。
受理电话:0999-8359706。
传真号码:0999-8359707。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10:00-13:30 16:00-20:00,冬季:10:00-13:30 15:30-19:30(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同时上传或提供身份证明。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或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打印,申请表复印有效。
申请人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
地址:伊宁市新华西路海棠路1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10:00-13:30 16:00-20:00,冬季:10:00-13:30 15:30-19: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99-8359706。
2、信函申请
收件人名称: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通信地址:伊宁市新华西路海棠路1号
联系电话:0999-8359706
邮政编码:835000。
3、网络申请
申请人通过网络申请方式进行申请的,应填写《申请表》并通过电子邮箱(ylzsthjj@qq.com)发送,发送邮箱后请致电8359706进行确认。
(四)申请处理
1、答复时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答复情形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4、本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不予公开范围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6、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况。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