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伊犁州卫生健康委领导分工;
2.伊犁州卫生健康委工作机构设置、主要职责;
3.伊犁州卫生健康委规范性文件、依法公开的政府文件;
4.伊犁州卫生健康委专项规划、统计信息等;
5.伊犁州卫生健康委重要会议主要内容、重点工作、人事信息等;
6.财政预决算、政府集中采购、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7.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等;
8.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1.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网址:http://wjw.xjyl.gov.cn);
2.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3.本机关政务新媒体(如微信公众号等);
4.现场查阅点:伊犁州卫生健康委档案室(地址:伊宁市青年街8号,开放时间:法定工作日)。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伊犁州卫生健康委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伊犁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办公地址:伊宁市青年街8号
邮政编码:835000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夏季10:00-14:00,16:00-20:00;冬季10:00-14:00,15:30-19:30)
联系电话:0999-8022170
传真号码:0999-8020530
电子邮箱:2442047984@qq.com(发送邮件后请电话确认)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本机关办公室现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当面提交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上述受理机构。
3.电子邮件申请:申请人可下载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邮件主题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关事宜。
(三)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纸质或者电子文档)及途径。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到本机关办公室现场领取,也可在本机关官方网站下载。
(四)申请处理
1.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并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2.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处理,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将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答复期限内。
4.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同一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数量、频次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五)答复类型
本机关根据申请情况,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的方式和途径;
3.依据本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信息之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不予公开范围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三)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与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