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涉及伊犁州生态环境信访件第九批9件,现将交办问题结果通报如下:
序号 | 受理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涉及区县及部门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处理处罚和问责情况 | 备注 |
1 | YLX20250814034 | 举报人反映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131团8连居民反映奎屯艾斯米尔钢铁有限公司长期将炼钢产生的第二道炉渣,违规拉运至131团12连东砖厂西北角区域,该区域紧邻8连农田与8连居民生活区域,其行为严重污染周边环境。举报人认为: 1.奎屯艾斯米尔钢铁有限公司拉运的第二道炉渣未经任何环保处理,直接露天堆放在上述地点,既未设置防渗层,也未采取覆盖措施。2.倾倒行为隐蔽且频繁:该公司多选择夜间或凌晨进行倾倒作业,利用大型运输车辆往返运输,不仅产生持续噪音影响居民休息,车辆行驶还造成周边道路扬尘加剧,路面也因碾压出现破损。3.环境破坏已现明显后果:长期倾倒导致该区域土壤颜色异常,炉渣中的污染物随雨水渗透至土壤深层,附近农作物及植被已出现部分生长异常和枯萎现象,同时对周边地下水环境构成潜在威胁;炉渣粉尘随风扩散,导致周边空气浑浊且弥漫着工业废料的刺鼻气味。周边居民近期频繁出现咳嗽、呼吸道不适等症状,生活质量与身体健康受到严重影响。举报人认为奎屯艾斯米尔钢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涉嫌违法,严重侵害了131团8连周边群众的环境权益。举报人希望该公司立即停止倾倒作业、清理已堆放的炉渣、修复被污染的土壤与生态环境。” | 奎独园区 | 经核查,举报情况属实。 奎屯市生态环境分局及经开区环境保护局对举报反映的情况开展了现场核查,核查发现位于第七师131团12连东砖厂(已废弃)西北侧空地堆放有三处固体物料,呈块状、灰绿色。三处物料露天堆放,堆存处均未采取防流失、防扬散、防渗漏措施,涉嫌环境违法。砖厂废弃后该地块为闲置空地,内部道路有车辆经过时扬尘较大。堆放地点西侧距离农田约20米,北侧距离农田约200米,查看农田棉花长势未发现枯萎现象。现场未发现空气中有明显异味。 进一步调查证实此处物料为奎屯龙之盾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黎华伟倾倒,他提供的购买协议和过磅单证明此物料为新疆艾斯米尔锰合金有限公司的未反应锰矿石。新疆艾斯米尔锰合金有限公司与奎屯龙之盾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日签订了《新疆艾斯米尔锰合金有限公司未反应矿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奎屯龙之盾商贸有限公司应按国家环保要求处理矿石,如违反环保规定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
属实 | 针对投诉问题,下一步,一是奎独经开区环保局联合伊犁州生态环境局奎屯市分局,于2025年8月20日对新疆艾斯米尔锰合金有限公司及奎屯龙之盾商贸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开展集中约谈,形成即时性的震慑与警示效应,推动违法问题的靶向性整改,从而将法律条文的刚性要求转化为具体的污染治理行动,切实减少环境危害。 二是加大环保普法教育,举一反三,利用“一企一策”调度会等会议,持续扩大普法教育范围,明确告知企业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通过系统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让企业经营者明确生产经营中的环保红线,知晓违法排污、未批先建等行为的法律后果,从源头上减少侥幸心理,做到知法守法。 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属地管理原则,将该案件移交至第七师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已受理。 四是奎屯市及经开区环保部门将积极配合第七师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做好信访案件核查,主动化解信访矛盾,切实抓好该信访案件后续整改工作。 |
无 |
2 | YLD20250814037 | 举报人反映“巩留县车站对面两家烤包子店的煤烟味大,未办理相关手续,特别是夏天煤烟味较大,一年四季都这样,向县城管局反映未果。” | 巩留县 | 经核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接到信访投诉件后,巩留县委常委分管领导带队,组织县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主要领导进行实地核查。举报反映的两家烤包子店名为“盐香烤包子铺”和“司玛仪烤包子”,这两家商铺制作烤包子均使用电烤箱,另外各使用一台小型炭火烤箱存放烤包子,采用燃煤保温。 1.关于未办理相关手续的问题,经核查两家商铺均办理营业执照。 2.关于两家商铺煤烟的问题,经核查存放烤包子的烤箱采用燃煤保温会产生煤烟。 3.关于向县城管局反映未果问题,巩留县城管大队反馈此前未收到相关问题的投诉件。 |
部分属实 | 针对举报反映的问题,巩留县立即组织整改。一是由巩留县城管大队责令两家商铺将小型烤箱更换为电烤箱,目前碳烤箱已停止使用,新购置的电烤箱预计8月30日前安装使用。二是巩留县城管大队对全县烧烤类商铺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对群众正常生活的影响。 | 无 |
3 | YLD20250814041 | 举报人反映“霍城县清水河镇居民反映上城一品小区三期后面100-200米左右有空地,在空地有堆放的砂子和铲车,对砂子进行筛分售卖,销售完一批再进一批筛分。筛分过程中扬尘较大,在红砖装卸过程中声音较大。” | 霍城县 | 经核实,举报问题情况属实。 经核查,霍城县清水河镇上城一品小区三期正北方向有约30亩空地,现场堆放约80方水洗砂和24方红砖,为个体经营者马志刚自周边砂场和砖厂购进后堆放在该处,并进行筛分售卖,过程中产生扬尘和噪音对周边住户造成影响。 |
属实 | 针对投诉人反映的扬尘和噪音问题,霍城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立即采取措施,责令经营者马志刚其立即停止筛分售卖行为,并清理堆放的水洗砂及红砖,截至目前已完成清理。 | 无 |
4 | YLD20250814036 | “伊宁市居民反映伊宁市壹品天诚小区和凯旋城小区中间的平房区住户几乎每天焚烧垃圾,平房区内的一些小加工厂也在焚烧垃圾,这片道路是砂石路,扬尘较大。同时布拉克村空地上堆放的有砂石废料,扬尘较大。壹品天诚小区右边商业楼停建了,周围环境比较差”。 | 伊宁市 | 经核查,举报情况属实。 伊宁市达达木图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核查伊宁市壹品天诚小区和凯旋城小区中间的平房区确实存在个别居民和小加工厂焚烧垃圾的情况。两小区中间的平房区有一条砂石路,日常车辆通行时易产生扬尘。道路旁一处空地有一堆砂石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容易产生扬尘,核查未能确定业主。壹品天诚小区右边商业楼周围存在辖区居民偷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的情况属实。 |
属实 | 针对投诉反映的问题,达达木图镇立即组织整改。一是由布拉克村协调环卫公司组织人员对该平房区及壹品天诚小区商业楼附近的垃圾进行清理,目前已清理完毕。同时由达达木图镇环保办、布拉克村委会、城管中队对有过焚烧垃圾行为的居民和加工厂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要求不得再发生露天焚烧垃圾的。二是由达达木图镇协调洒水车,对该区域未铺装路段进行每日2次洒水作业,有效增加路面湿度,抑制浮尘。三是由布拉克村委会组织机械和人员对堆放的砂石废料进行清理,目前已清理完毕。 | 无 |
5 | YLD20250814038 | 伊宁市解放路145号居民反映:小区前面1-2-3层是商场,地下室有本之色酒吧(离举报人家距离不到20米)现在变成舞厅,低音炮声音大,晚上11点半开始营业到凌晨4-5点结束,噪声大,影响居民生活。 | 伊宁市 | 经核查,举报情况属实。 经伊宁市城市管理局现场核查,本之色酒吧位于伊宁市解放路145号商贸楼地下室负一层,面积450平米,可容纳200人,营业时间为每晚11点至次日凌晨4-5点,距离最近的居民楼约30米。酒吧有多个低音炮设备,因消防通道门、配电室及库房窗户缝隙较大,无隔音密封处理,噪声可直接向外扩散,在居民在家中可听到酒吧的音乐声和低频轰鸣声,举报反映该酒吧噪声扰民的情况属实。 |
属实 | 针对此问题,伊宁市城市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本之色酒吧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整改时间为8月20日前。整改要求:对店外消防通道门、配电室及库房窗户缝隙进行隔音密封处理,对店内音响设备(重点是低音炮)采取加装隔音装置。整改完成后由伊宁市城市管理局开展回头看核查,确保整改效果,防止噪音扰民。在未完成整改前由市城市管理局监督该酒吧缩短营业时间,降低音量,避免噪音扰民。 | 无 |
6 | YLD20250814039 | “伊宁市二电厂旁边的一连平房区居民反映伊宁市二电厂噪音较大。” | 伊宁市 |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伊犁州生态环境局伊宁市分局现场调查核实,华电伊犁煤电有限公司2*350兆瓦热电联产工程项目建有两台1185吨超临界煤粉锅炉和2*350兆瓦超临界间接空冷燃煤供热发电机组。公司厂区距较近的居民院落约150米,1#机组和2#机组北侧厂界围墙约120米,围墙上装有隔音墙约60米,剩余60米未安装隔音墙。锅炉疏水扩容器(蒸气贮存)排气口未采取降噪措施,在放空蒸汽作业时噪声较大。 |
属实 | 针对上述问题,伊犁州生态环境局伊宁市分局要求企业立即整改。华电伊犁煤电有限公司承诺于8月26日前完成对北侧厂界60米隔音墙的安装。针对锅炉疏水扩容器排汽口未采取有效降噪措施问题,因该工程涉及资金较大,需向华电总部履行审批手续,待批准后方可实施,实施工程存在施工难度大、工期长需结合两台机组年度机组检修统筹安排。华电伊犁煤电有限公司承诺于2026年6月30日前完成锅炉疏水扩容器(蒸气贮存)排气口噪声治理,以减少生产经营过程中噪声对周边居民生活影响。 | 无 |
7 | YLD20250814040 | “伊宁市英也尔镇牧业村村民反映伊宁市英也尔镇牧业村幸福路3巷有一个养牛场离居民区较近,产生牲畜粪便臭味较大,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 伊宁市 |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伊宁市英也尔镇对信访举报的问题进行了现场核查,经现场村民吐尔汗江·依斯拉木租赁英也尔镇界梁子村民委员会6.75亩土地(合同期限为5年,自2021年10月2日起至2026年10月1日止),用于牲畜养殖。该土地与居民区相邻,目前有育肥牛40头,因养殖户对产生的牛粪清理不彻底产生异味,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举报反映的情况属实。 |
属实 | 针对投诉反映的情况,伊宁市英也尔镇立即采取措施,一是组织机械车辆对养牛场现存粪便进行彻底清理,已运至垃圾场集中处理。二是责令养殖户每日清理牛舍粪便,增设密封式粪便存储池,做到“日产日清、封闭存储”;每周使用生物除臭剂对牛舍及周边环境进行2次消毒除臭,减少异味扩散。三是督促该养殖场于2026年2月底前完成新址建设并于2026年10月合同到期前彻底完成搬迁。 | 无 |
8 | YLD20250814035 | 举报人反映“2025年有公职人员在四爪陆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私自开荒种植玉米(五十亩左右)并埋管子,知法犯法。具体位置:霍城县芦草沟镇卡桑布拉克水库大坝100米处的一个山沟里,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及草场。” | 霍城县 | 经核实,举报情况属实。 经调查,举报反映的地块位于四爪陆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实际面积为31亩,二调地类性质为人工牧草地,三调地类性质为天然牧草地。属于芦草沟镇牧业村村民卡生克的春秋草场,该牧民于1989年取得草场承包经营权,1997年6月25日进行公证,证书号码4-03-38。现由卡生克的孙子依尔兰·叶日江使用。 依尔兰·叶日江2012年之前就在该地块种植了苜蓿,后由于苜蓿老化,2025年4月又混合播种了苜蓿和饲料用青储玉米,通过埋设水管从旁边的卡桑布拉克水库引水浇灌。由于依尔兰·叶日江五月底转场到夏草场之后青储玉米无人照看,因此请芦草沟镇卡桑布拉克水库的管水员代为管理此31亩地草场,不存在公职人员开垦草场的情况。 |
部分属实 | 接到转办信访问题后,霍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单位为霍城县林业和草原局和霍城县芦草沟镇人民政府,责任人为霍城县林业和草原局和霍城县芦草沟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并制定整改措施如下: 一是责令牧民依尔兰·叶日江对播种的青储玉米进行收割,于8月20日前完成。对依尔兰·叶日江在保护区内开荒种植玉米行为进行立案处理并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二是责令牧民依尔兰·叶日江对该地块原有草原植被进行恢复,11月30日前播撒多年生乡土草种,2026年4月30日前由县林草局组织验收。 三是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宣传教育,举一反三,在涉及草原保护的乡镇,特别是在沿山乡镇广泛宣传广泛宣传林草湿荒保护区相关法律法规,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此项措施立查立并改长期坚持。 问责情况:对霍城县林草局执法科科长王智勇对违法线索未处理的情况以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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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YLX20250814033 | 举报人反映“霍城县萨尔布克镇切特萨尔布拉克村七组建设养殖猪场的问题。2025年5月,伊宁市居民在切特萨尔布拉克村七组村民的土地上开工建设一个长30米、宽12米的猪场,该养猪场的规模可容纳200头生猪。举报人认为:1.该养猪场的建设用地是一类耕地,霍城县自然资源局用罚款代替管理,给养猪场办理用地手续;2.该养猪场与居民区相接,举报人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新办动物饲养场需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生猪养殖场的选址应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要分开,与养殖场居民区等公共场所相距1000米以上。举报人认为所建养猪场违反上述规定,将对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举报人多次向村、镇干部及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咨询、反映情况,但相关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均以“已经交了罚款” “还未开始养猪,养了再处理等理由答复投诉人。该养猪场现已完工,即将进行养殖,举报人要求有关部门核查该养猪场的建设、环评手续。” | 霍城县 | 经核实,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霍城县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联合萨尔布拉克镇人民政府、切特萨尔布拉克村党支部对举报反映的养猪场实地调查。经核查该养猪场是由切特萨尔布拉克村村民刘国辉修建,位于霍城县切特萨尔布拉克村西路北十四巷021号,用地面积约2.5亩,土地性质为一般耕地。 2025年4月7日,萨尔布拉克镇综合执法办发现刘国辉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棚圈,于2025年5月8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三十日内补办设施农用地手续,并处罚款9250元。罚款后萨尔布拉克镇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切特萨尔布拉克村刘国辉养殖棚圈设施农用地项目备案的批复》(萨政字〔2025〕20号),刘国辉在之后取得霍城县自然资源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境局霍城县分局、霍城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审批盖章的《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申报表》。 刘国辉建设的养猪棚最多容纳100头猪,未达到《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20〕53号)规定的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化养殖标准,属于散养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所述的“生猪养殖场的选址应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要分开,与养殖场居民区等公共场所相距1000米以上”的要求只适用规模化养殖场,对规模以下的散养户未强制要求。 |
部分属实 | 针对举报反映的问题,霍城县生态环境分局和萨尔布拉克镇人民政府严格督促养殖户做好养殖粪污的收集处理,做到干湿分离,粪便日产日清,尿液集中密闭存储,做好日常消毒和卫生防护,防止异味扩散。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