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涉及伊犁州生态环境信访件第十三批1件,现将交办问题结果通报如下:
序号 | 受理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涉及区县及部门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处理处罚和问责情况 | 备注 |
1 | YLD20250816055 | 霍城县芦草沟卡桑布拉克水库的东南角100多米处,清水河镇水管站站长在野生动物保护区内开荒大概50亩地,没有任何手续种植玉米,破坏生态环境,偷清水河的水进行灌溉。 | 霍城县 | 该信访件反映问题与第九批信访件反映问题大致相同。针对反映问题,调查人员再次进行走访调查,情况如下: 1、投诉称:清水河镇水管站站长在野生动物保护区内开荒大概50亩地。经调查,投诉反映的种植地块位于四爪陆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范围,种植面积约31亩。经清水河镇核实及与清水河镇水管站负责人联系,未在保护区内开荒种植玉米,其本人也否认开垦草场种植玉米行为,与清水河镇水管站站长无关。 2、投诉称:没有任何手续种植玉米,破坏生态环境。经调查,该种植地块属于芦草沟镇牧业村村民卡某的春秋草场,二调地类性质为人工牧草地,三调地类性质为天然牧草地。该牧民于1989年取得草场承包经营权,1997年6月25日进行公证,证书号码4-03-38。现由卡某的孙子依某使用。2025年4月6日依某种植玉米。未办理任何手续,该情况属实。 3、投诉称:偷清水河的水进行灌溉。经霍城县水利局调查核查,灌溉所用水源为卡桑布拉克水库下游泉水溢出区内天然冲沟内存蓄水,通过水泵将水抽至地埋管道,采取滴管形式灌溉,并非从水库及输水渠道中取水。该取水行为无需办理取水许可,因为泉水属于地下水溢出地表天然水体,属性为地表水,且未建设任何水利工程设施,该天然水源属于属地村集体自行管理。此反映情况不属实。 |
部分属实 | 针对该信访问题明确责任单位为霍城县林业和草原局,责任人为霍城县林业和草原局主要领导,制定整改措施如下: 一是依某擅自开垦草场31亩种植玉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5号)第二条规定,霍城县林草部门已开展调查,对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二是责令依某于8月20日前对种植的玉米进行收割处理,11月30日前播撒多年生乡土草种用于恢复植被,2026年4月由霍城县林草局牵头组织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霍城县分局、自然资源局进行验收。 三是举一反三,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普法宣传,特别是对涉及保护区兰干镇、水定镇、萨尔布拉克镇、三宫乡、芦草沟镇、清水河镇广泛宣传林草湿荒以及保护区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执法人员的培训,加强执法力度,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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