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涉及伊犁州生态环境信访件第十五批3件,现将交办问题结果通报如下:
序号 | 受理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涉及区县及部门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处理处罚和问责情况 | 备注 |
1 | YLD20250820064 | 特克斯县马场第一社区居民反映2014年家门口修建的下水管道于2025年4月份破裂,造成污水溢出来,臭味较大,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4月份以来多次向社区、12345市民热线反映至今未得到解决。 | 特克斯县 | 经调查,2025年8月20日接到转办案件后,特克斯县委、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安排伊犁州生态环境局特克斯县分局和科克苏镇受理,前往现场进行核查。经核实,投诉人所称污水管网为2017年特克斯县人民政府银行贷款农村人居环境改善项目,因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在2018年叫停,至今还未竣工验收,亦未正式移交给特克斯马场与科克苏镇管理。 举报反映的“2014年家门口修建的下水管道”位于特克斯县马场众鑫街友好路,现场核查时发现少量污水外溢。针对此情况,科克苏镇积极组织马场社区全体干部开展多轮入户走访,向居民群众面对面宣传该项目尚未完工,暂不具备使用条件,严禁私自接通管道进行排污,并逐户发放告知书。 前期2025年5月30日,科克苏镇接到12345热线反馈类似投诉问题,镇党委政府组织马场社区干部实地走访,发现因5月降雨量较大,马场社区排水量超出常规,辖区众鑫街友好路巷尾一处下水井出现堵塞。在掌握该情况后,第一时间启动应对措施。对排水管网上游实施清理工作。随后组织力量对辖区排水管网等设施展开细致摸排,排查中发现有部分居民私自将自家下水管道连接至尚未完工的污水管网,甚至个别居民将杂物倒入管网内。社区再次组织干部入户走访,向居民普及排水知识,明确告知严禁私自接下水管道至管网,同时提醒辖区居民严禁向排水管道丢弃杂物,从源头防范污水溢出问题。近日受暴雨影响,因众鑫街友好路巷尾地势低洼、积水汇集,该下水井再次堵塞,并出现少量污水外溢。 |
属实 | 接到投诉后,特克斯县委、县政府立即制定如下措施开展整改:一是科克苏镇组织专业人员利用吸污车等设备,对堵塞的下水井及管道进行清理,抽出下水管道内的杂物和淤泥。当日20日17时许,污水井清掏工作顺利完成。二是鉴于该下水管网项目尚未完工且未通过验收,为防止污水外溢等情况再次发生,科克苏镇对巷道下水井实施封闭措施。三是逐户告知辖区群众,下水井已封闭,不能使用,杜绝再次发生类似问题。四是特克斯县科克苏镇做好监督工作,持续关注辖区各类基础设施运行状况,加强定期巡查与维护。 | 无 |
2 | YLD20250820065 | 察布查尔县种羊场巴音村村民反映巴音村玉米烘干厂建厂5-6年,每年烘干的玉米须覆盖整个村庄,村民种的菜、衣服上都是,白天晚上不敢开窗户,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已向县环保局、村委会反映过,尚未得到妥善解决。 | 察布查尔县 | 经调查,该投诉问题为重复举报,与第六批信访投诉问题(受理编号YLD20250811021)反映的玉米烘干厂为同一家。 信访件中反映的烘干厂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新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察布查尔县种羊场片区巴音社区东侧,该公司西侧隔柏油路为种羊场片区巴音社区居民区,厂界距离最近住户约60米。该公司分两个项目建设,农产品加工项目于2014年12月4日取得原察布查尔县环保局环评批复,2019年10月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年产3万吨玉米烘干生产线建设项目,按规定于2020年12月1日取得伊犁州生态环境局察布查尔县分局出具告知承诺行政许可决定,2022年1月完成竣工环保验收。该企业为季节性生产,生产期在每年9至10月期间,目前处于停产状态。接到本次举报件后,伊犁州生态环境局察布查尔县分局工作人员与种羊场场部及社区工作人员再次对投诉人反映的问题进行走访调查。经了解,企业在生产期间,确实存在玉米红衣影响附近居民生活的情况。投诉人称“已向县环保局、村委会反映过,尚未得到妥善解决”问题。近年来该厂在生产期间时有群众投诉噪声和玉米红衣问题,察县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曾多次前往现场进行核查和提出整改要求。调阅根据该公司每年开展的排污许可自行监测结果,厂界颗粒物均达标排放。企业目前采取的措施有在靠近居民区的厂界围墙上安装了喷淋装置,种植了多排繁叶茂密的树种,目前树高近20米,可有效降低玉米红衣对周边居民的影响,因生产过程各个工艺段均会产生玉米红衣,且重量较轻、易扬散和飘落,致使玉米红衣治理难度大。 |
属实 | 针对该投诉问题,察布查尔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指定伊犁州生态环境局察布查尔县分局、种羊场为责任单位,督促落实如下相应措施,确保生产期间不再出现扰民现象。一是对筒仓底部、初清筛、输送皮带上下料口等易产生粉尘和玉米红衣的工段采取围网、封闭等措施;二是检修厂界西侧设置的喷淋管道,确保生产期间正常使用,控制玉米红衣和粉尘扩散;三是加强厂区管理,生产期间安排专人清理和收集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及玉米红衣,减少污染物产生。以上措施要求企业在2025年9月15日前完成。目前,该企业正按照前期提出的整改要求积极整改,责任单位将不定时对整改进度开展监督。 | 无 |
3 | YLX20250820066 | 尼勒克县木斯镇洪阿德尔村居民反映:2017年1月份修高速公路时在举报人名下的49亩草场挖坑取砂石料(具体位置:木斯镇北面10公里处),已拿到取料补偿金193000元。举报人认为春季取料坑有积水,会有牛羊掉进取料坑里导致死亡的情况,存在一定安全隐患。诉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取料补偿金。曾多次向州信访局、县林草局、镇政府反映过,至今未得到解决。 | 尼勒克县 | 经调查,接到转办案件后,尼勒克县委、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组织尼勒克县自然资源局、尼勒克县林草局、伊犁州生态环境局尼勒克县分局、木斯镇人民政府人员前往现场进行核查,查看协议具体内容,与当事人见面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经调查,该区域于2016年起作为新疆石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国道218线种羊场至七十二团段高速公路工程第ZQ-1标段)临时取料场使用。2016年9月28日,新疆石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国道218线种羊场至七十二团段高速公路工程第ZQ-1标段)与当事人白某和哈某签订临时用地补偿协议(合计53.12亩),其中白某被征收土地49.12亩,哈某被征收土地4亩。新疆石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国道218线种羊场至七十二团段高速公路工程第ZQ-1标段)已拨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为209080.32元。其中:白某193336.12元。哈某15744元。当事人已全额领取补偿费,因此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取料补偿金的诉求不成立。2016年11月16日,该地块取得《关于尼勒克县G218线场至七十二团段高速公路工程临时施工堆料场用地的批复》(尼政函〔2016〕297号);2016年11月,新疆石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新疆金度绘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编制《G218线种羊场至七十二团段公路工程K198+400取土场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该临时堆料场于2020年复垦后,由尼勒克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县林草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交通局、木斯镇、洪尔阿德尔村委会于当年9月30日进行复垦验收,该草地已播种草籽,植被恢复情况良好。针对投诉人举报的春季取料坑有积水,会有牛羊掉进取料坑里导致死亡的情况,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问题,木斯镇已对该草场进行铁丝网围栏,所谓的安全隐患不存在。投诉人称“曾多次向州信访局、县林草局、镇政府反映过,至今未得到解决”的问题,经调查,伊犁州信访局、尼勒克县林草局未收到相关投诉记录,仅去年年底来木斯镇洪德尔村委会就该问题进行了反映,相关领导已当场作出解释说明,当事投诉人对此表示理解。 | 不属实 | 尼勒克县自然资源局、尼勒克县木斯镇政府将一是加大对审批临时用地巡查,对使用期内和复垦期内的临时用地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留存影像资料;二是督促即将到期的临时用地及时复垦,建立重点监控名单,通过约谈、纳入信用体系等方式倒逼用地单位落实复垦要求,验收合格后销号归档;三是向举报人传达核查结论,详细解释调查过程、依据及结论,耐心解答疑问,明确告知其诉求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实际情况的原因,争取理解;四是针对举报人可能存在的认知偏差(如对补偿条款、安全隐患认定标准的误解),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及合同具体条款,进行针对性解读,帮助其明晰政策边界和权利义务。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