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涉及伊犁州生态环境信访件第十六批4件,现将交办问题结果通报如下: | |||||||
序号 | 受理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涉及区县及部门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处理处罚和问责情况 | 备注 |
1 | YLD20250821067 | 尼勒克县居民反映:1.尼勒克县马场萨依肯草原、赛力克特草原、从零公里去往阿热斯坦草原道路加油站旁以及蒙克特草原大面积建设民宿酒店,同时乔尔玛路边建设的民宿紧挨着马路车道,占用马路面积。民宿产生的污水、垃圾去向不明,生活垃圾不及时清理,存在随意丢弃、焚烧、填埋垃圾的情况;2.赛力克特草原占用草原修建游乐设施(滑道),破坏草场;3.苏布台乡、喀拉苏乡旱田大面积铺建光伏发电设施,投诉人民政府给予的旱田占用补偿费用不满意,称低于其他县市(新源县)补偿费用。 | 尼勒克县 | 1.经查,马场萨依肯草原片区:有1家独库唐布拉野奢度假酒店,配备350m3污水池,污水处理后用于酒店绿化和道路洒水降尘;生活垃圾由尼勒克县唐布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用压缩式垃圾车拉运至79团垃圾处理厂处置。 赛力克特草原片区:有2家酒店分别为桃里孟克特大酒店(在建,未投入使用 )、舒泊瑞斯酒店配备200m3污水池,污水处理后用于孟克特景区道路降尘及周边绿化;21家民宿、16家客栈、1家营地和孟克特景区售票大厅,其中,密洲太空舱营地、百里河谷,山禾里、牧云暖栖四家民宿安装日处理10m3污水处理设备;其余民宿、客栈在院落内装地埋式污水储存罐(钢化储粪罐),处理后污水用于道路降尘及周边绿化;垃圾由尼勒克县唐布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用压缩式垃圾车拉运至79团垃圾处理厂处置。 从零公里去往阿热斯坦草原道路加油站旁及蒙克特草原片区:有乔尔玛综合服务区(加油站)及其在建酒店,乔尔玛综合服务区(加油站)配备140m3污水池,酒店配备150m3污水池,处理后污水用于道路降尘及周边绿化;生活垃圾由尼勒克县唐布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用压缩式垃圾车拉运至79团垃圾处理厂。 经查,生活垃圾无随意丢弃、焚烧、填埋情况,尼勒克县唐布拉景区管委会及各乡镇安排专人清理垃圾,但因独库公路开放,夏季旅游高峰时段交通拥堵,人流量剧增,有时清运不及时致垃圾散落,现已加密垃圾车清运频次,及时清运污水和生活垃圾。 对于乔尔玛路边建设的民宿占用马路面积问题,经查,因夏季旅游游客临时聚集于公共服务区,部分车辆行驶不规范,有旅客将房车停放在马路边露营,导致出现交通拥堵现象。针对此问题文旅局工作人员协同交管部门,加强公共服务区及周边道路巡查管控,引导车辆规范停放,对违规行为及时劝解,缓解交通拥堵现象。 2.对于赛力克特草原占用草原修建游乐设施(滑道),破坏草场问题。经查,尼勒克县克令镇阔依塔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25年5月与叁壹伍天然画廊旅游发展公司签订协议书,将58.089亩地提供给叁壹伍旅游发展公司;尼勒克县克令镇阔依塔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25年6月25日取得由尼勒克县林业和草原局出具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征收使用草原审核同意书》(新林草许准(伊)〔2025〕139号)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使用草原58.089亩,属于合法建筑,此问题不属实。 3.经查,对于苏布台乡、喀拉苏乡旱田大面积铺建光伏发电设施,投诉人民政府给予的旱田占用补偿费用不满意,称低于其他县市(新源县)补偿费用问题。苏布台乡、喀拉苏乡与国能尼勒克县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签订合同范围内土地性质均为草地,并非举报所称的“旱田”;光伏发电项目占用苏布台乡草场28057.7亩,其中集体草场15152.2亩,个人草场12905.5亩(50户),草地等级为2等;占用喀拉苏乡克什喀拉苏村、吐普辛村共计47843.8亩草场,涉及牧民130户,草地等级为2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征收征用补偿标准(2023 年版)》《尼勒克县草场资源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2024 年)》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集体草场租金单价为90元/亩/年,个人草场租金单价为140元/亩/年。租金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支付,未随意改变。 |
部分属实 | 下一步工作:一是严格督促景区经营业主履行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全面健全垃圾清运台账管理制度。确保从垃圾产生到终端处置的全流程数据可追溯、可核查;二是唐布拉景区管委会、属地乡镇(场)严格扛起环保监管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常态化、全流程监管机制。同时结合景区交通拥堵规律,在早晚低峰时段加密频次,确保垃圾及时高效清运。文旅部门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加强对景区工作的业务指导和专项督查;牵头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联合交管部门建立联动机制,拥堵时段开辟清运车辆优先通道;三是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加强唐布拉景区内规模酒店、民宿等旅游业态日常检查,对违法排污现象依法立案查处,全力守护景区生态环境。四是坚持系统治理思路,强化污水处置。针对使用自建小型污水处理设施的经营业主,督促其采取投放药剂的方式净化污水,明确要求处理后的水资源仅可用于绿化、降尘,清理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须统一收集后运送至79团垃圾场规范处理;同时,采取就近处理原则,积极与新源县污水处理厂协商,签订合作协议,规范处理污水;四是持续做好政策公开与牧民沟通工作,保障牧民合法权益,推动项目与生态保护、牧民增收协同发展,助力乡村振兴。 | 无 |
2 | YLD20250821068 | 举报人反映:“兵团第七师131团12连居民反应在131团12连种的道路林因奎屯-独山子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污水出现部分死亡”。 | 奎屯 | 经核实,举报情况不属实。 接到投诉信息后,经开区第一时间组织工作人员赴举报人反映的投诉地点开展现场排查工作。经实地核查发现,该连队道路南侧确实存在一条南北走向的排水管线。经进一步核实确认,此管线为原经开区北一区污水排放管线,已废弃多年。自 2018 年经开区新建排水主管线正式投入运行后,该南北走向管线即同步停止使用。目前,经开区北一区和南区污水沿库尔勒路收集后,流至哈密街通过3座提升、加压泵站输送至阿克苏路后向东统一输送至东郊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收集与处理,未发现通过此废弃管线排放污水的情况 关于举报人反映的“131 团 12 连道路林因奎屯 - 独山子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出现部分死亡”问题,经核查存在信息偏差。一是从污染水排放方面来看,经开区污水处理厂的具体选址位于奎屯市开干齐乡,位于举报人反映地点的下游方向,直线距离约 10 公里,处理后污水排放至奎屯市300万m³中水库,尾水不会对上游的 131 团 12 连道路林造成影响。二是从树木成活方面来看,经开区同步组织专业人员对沿线道路林开展详细摸排。经排查确认,沿线道路林树种均为杨树,通过对道路林南北侧 750 米对称区域的树木数量进行逐一清点,结果显示南侧区域种植杨树约1200棵,整体成活率约86%;北侧区域种植杨树约1680棵,整体成活率约93%。结合杨树生长特性及区域绿化养护标准,符合该树种成活率 85% 以上的基本规律。 |
不属实 | 下一步工作措施:一是加强经开区污水管网的日常监管,定期开展管网巡查和维护,确保污水输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二是做好突发状况应急工作,强降雨天气及时启动应急方案,安排专人开展管线巡查,确保污水管网运行正常;三是加强与周边居民的沟通与联系,定期向他们通报园区污水处理相关工作,积极回应他们的关切和诉求,共同营造和谐美好的生态环境。 | 无 |
3 | YLX20250821069 | 尼勒克县木斯镇洪阿德尔村居民反映:2017年1月份修高速公路时在举报人名下的49亩草场挖坑取砂石料(具体位置:木斯镇北面10公里处),取料后,未履行恢复义务,春季取料坑有积水,有些牛羊掉进取料坑里导致死亡的现象,存在一定安全隐患。诉求:1.赔偿因破坏草场给举报人造成的经济损失50万元。2.对木斯镇相关干部及村委会干部给予处分。3.将取料坑恢复原状。 | 尼勒克县 | 接到转办案件后,尼勒克县委、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组织尼勒克县自然资源局、尼勒克县林草局、伊犁州生态环境局尼勒克县分局、木斯镇人民政府人员前往现场进行核查,查看协议具体内容,与当事人见面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经调查,该区域于2016年起作为新疆石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国道218至七十二团段高速公路工程第ZQ-1标段)临时取料场使用。2016年9月28日,新疆石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国道218线种羊场至七十二团段高速公路工程第ZQ-1标段)与当事人白山汗·木哈买提汗和哈那提·那可斯别克签订临时用地补偿协议(合计53.12亩),其中白山汗·木哈买提汗被征收土地49.12亩,哈那提·那可斯别克被征收土地4亩。 新疆石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国道218线种羊场至七十二团段高速公路工程第ZQ-1标段)已拨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为209080.32元。其中:白山汗·木哈买提汗193336.12元。哈那提·那可斯别克15744元。当事人已全额领取补偿费。 2016年11月16日,该地块取得《关于尼勒克县G218线种羊场至七十二团段高速公路工程临时施工堆料场用地的批复》(尼政函〔2016〕297号);2016年11月,新疆石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新疆金度绘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编制《G218线种羊场至七十二团段公路工程K198+400取土场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该临时堆料场于2020年复垦后,由尼勒克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县林草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交通局、木斯镇、洪尔阿德尔村委会于当年9月30日进行复垦验收,该草地已播种草籽,植被恢复情况良好。 投诉人举报的春季取料坑有积水,会有牛羊掉进取料坑里导致死亡的情况,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问题,木斯镇已对该草场进行铁丝网围栏,所谓的安全隐患不存在。 针对举报人提出的诉求:1.对木斯镇相关干部及村委会干部给予处分。2.赔偿因破坏草场给举报人造成的经济损失50万元。进行核实时,草场所有人拒不承认提出该诉求。 | 不属实 | 下一步工作:一是加大对审批临时用地巡查,对使用期内和复垦期内的临时用地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留存影像资料;二是督促即将到期的临时用地及时复垦,建立重点监控名单,通过约谈、纳入信用体系等方式倒逼用地单位落实复垦要求,验收合格后销号归档;三是向举报人传达核查结论,详细解释调查过程、依据及结论,耐心解答疑问,明确告知其诉求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实际情况的原因,争取理解;四是针对举报人可能存在的认知偏差(如对补偿条款、安全隐患认定标准的误解),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如《草原法》《合同法》等)及合同具体条款,进行针对性解读,帮助其明晰政策边界和权利义务。 | 无 |
4 | YLD20250821070 | 伊宁市居民反映开发区中南水樾云锦二期小区东边和东南角有自然绿地和拆迁旧址(3-5亩),近半年周边建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水泥、塑料、水管等)掩埋在此地,导致周边树木遭到破坏,自然绿地也因此变成荒地,遇到刮风天气产生扬尘,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投诉人称可能还会影响地下水质,前期向城管部门反映,当时城管部门用绿网遮盖,现绿网已经晒坏,无实际作用。投诉人希望恢复自然绿地解决扬尘问题。 | 伊宁市 |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伊宁市住建局分管领导立即带领质安站副站长及相关干部赶赴现场,针对举报内容开展全面核查。投诉所称区域为伊宁市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2023年城市道路新改建项目-规划一路施工范围,道路全长1000米,于2025年4月1日开工,位于中南水樾云锦一期至二期南北门中间位置,目前已完成800米,剩余200米因6户居民未拆迁暂无法施工。 施工单位进场前该区域确有历史建筑垃圾(主要为混凝土块、废模板等),于道路开挖时已全部清理外运至指定垃圾处理场,并采用天然砂砾回填至道路标高。现堆放的为修路剩余建筑材料(水泥、混合料等),计划后续施工使用。施工过程不产生废水,工地不存放生活垃圾,不会对地下水质造成影响。因规划道路建设需要,需占用原有树木生长区域,经报备伊宁市住建局园林服务中心,施工单位按规范办理移栽手续,将渠道边16棵杨树、1棵柳树移栽至伊犁河南岸,现场核查未发现树木被损毁情况。此地块在伊宁市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库中为建设用地,在伊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规划用途为公园绿地,此公园绿地是被政府规划部门正式划定,并计划用于建设公园、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土地,是政府的远期规划。前期城管部门要求覆盖的绿网有部分破损情况属实,大风天气时会产生扬尘。 |
部分属实 | 针对以上问题,伊宁市住建局将采取以下措施:一是针对绿网破损问题,要求施工单位对混合料裸露部分及破损区域进行全面更换覆盖,采用高密度防尘网进行加固处理。二是按照项目绿化改造计划在今年10月份将种植胸径8cm,高度4米的夏橡371棵。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