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伊犁州市场监管局查处伊犁某简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销售标识内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颗粒水溶肥案
2026年3月10日,伊犁州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依法对伊犁某简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待销售颗粒水溶肥产品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包装、批次肥料产品的有效检验报告等资料,伊犁州市场监管局委托伊犁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对该批次颗粒水溶肥内在质量及包装袋的标识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内在质量合格、包装袋标识不符合GB18382-202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标准要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构成销售标识内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颗粒水溶肥的行为。2026年7月24日,伊犁州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标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肥料产品、做必要技术处理、并对当事人处罚款3100元,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霍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伊犁某草牧场乳业有限公司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6年5月14日,霍城县市场监管局收到伊犁州食品安全和质量强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函件,指出伊犁某草牧场乳业有限公司违反DBS65/010-202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生驼乳》规定,实际采购、使用母驼产羔后30天内出生驼乳进行生产加工,并以此为卖点对外宣传“30天初生驼乳”。经查,当事人在抖音直播间页面显示“行业唯一”、“中美三有机认证驼奶”“中国第一家驼乳工厂”“中国有机驼奶粉”“销量第一”等字眼。但当事人提供的资料无法证实其是“中国第一家驼乳工厂”,存在取自“有机牧场认证”范围以外区域产品原料的情形。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之规定,构成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2026年7日8日,霍城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的“某草牧场30天初生有机纯驼乳粉”2600罐,没收违法所得2.4万元并处罚款1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上小吃店向未成年人提供酒水案
2025年12月17日,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城镇派出所警情线索称“察布查尔县某上小吃店存在向未成年人提供酒水消费行为”。经查,2025年12月17日凌晨4时,阿某(现年15岁)、那某(现年14岁)、巴某(现年13岁)3人随同3名成年人前往某上小吃店饮用啤酒,3名未成年人均参与饮酒,6人共饮用啤酒10瓶。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之规定,构成向未成年人提供酒水的行为。2026年1月21日,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伊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伊宁县某堂药品销售有限公司经营食品中添加药品案
2025年12月1日,伊宁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伊宁县某堂药品销售有限公司存在"以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假药的情况。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黄金玛卡不具有药品特征,且在销售过程中没有宣传药用功效。经核查比对举报人购买的黄金玛卡为食品,该食品标签中明示了"力补精元,壮腰强肾"的作用,并标注了玛卡的消除阳痿早泄,不孕不育等的药用价值。且该产品的《产品说明书》中标注了"2023年3月28日和2024年5月26日"两个生产日期。经伊犁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检测,当事人经营的黄金玛卡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当事人系从乌鲁木齐市某合商贸有限公司进货,该公司主要经营保健食品、预包装食品、二类医疗器械。当事人在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未履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货款全部是现金支付。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构成经营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的行为。2026年5月13日,伊宁县市场监管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五:特克斯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特克斯县某图书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行为案
2026年5月8日,特克斯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特克斯县某图书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售的17盒MG晨光牌修正带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之规定,构成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行为。2026年6月16日,特克斯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依法没收过期修正带并处罚款204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格米粉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2026年3月9日,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管局对网络餐饮第三方餐饮服务主体某格米粉店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经查,当事人已于2026年2月27日因同一事项收到监管部门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但并未对上述行为进行整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构成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2026年5月15日,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伊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新疆某略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西梅干案
2026年1月30日,伊宁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显示新疆某略商贸有限公司被抽检西梅干的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批西梅干原料是当事人从农户手上购买,于2025年9月15日生产。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西梅干的行为。2026年3月12日,伊宁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60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伊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伊宁市某其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停车收费价格欺诈案
2025年11月24日,伊宁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对伊宁市某其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下停车场收费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地下停车场公示牌明确标示二类地段收费标准“停车不足30分钟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新能源汽车1小时内免收停车服务费等”收费标准,但其停车场收费系统未设置“新能源汽车1小时免费优惠”,共计5181辆新能源车辆未执行“1小时内免收停车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共计多收1.35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之规定,构成价格欺诈行为。2026年3月4日,伊宁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未退还金额1.35万元,并处罚款4.0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霍尔果斯市中哈边境合作中心某娜鞋城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6年1月19日,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作为权利人委托其代理人向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管局现场举报霍尔果斯市中哈边境合作中心某娜鞋城商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销售及库存的标注有“”、“”、“”注册商标的鞋子31双、袜子35双、衣服5件。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注册商标的授权证明。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辨认并出具鉴定,上述商品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2026年3月3日,霍尔果斯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鞋子31双、袜子35双、衣服5件并处罚款2.0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文便利店发布虚假宣传广告案
2026年4月28日,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管局收到12315转来关于某文便利店的举报线索。经查,当事人在美团平台售卖宠物饲料的商品名称中带有“增肥、发腮”的宣传字样,当事人未能提供该产品具有“增肥、发腮”的相关依据,宣传内容存在虚假、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事实。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之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宣传广告的行为。2026年6月29日,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