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践行监管为民理念,持续深化包容审慎监管,坚持惩教结合、宽严相济、轻微免罚、重违严惩,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以及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行为,依法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现选取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伊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伊宁县某康复中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伊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因疏忽未能及时发现并下架5盒过期预包装酵素果冻。本案货值金额75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能够如实说明食品来源,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对过期食品进行销毁,2025年2月20日,伊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对伊宁县某康复中心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指导。
二、伊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伊宁县某化妆品咨询服务中心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伊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且未记录所购进的76盒玫莉蔻水感肌透套盒的化妆品注册或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进行了索证索票、所销售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且可追溯,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2025年5月19日,伊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对伊宁县某化妆品咨询服务中心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指导。
三、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霍尔果斯市伊车乡某百货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标称某面点加工厂生产的11袋面包于2025年6月16日已超过保质期3天,超过保质期后当事人未对外销售。本案货值金额22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产品过期后未销售,违法行为轻微,且现场提供供货商进货票据等。2025年7月15日,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对霍尔果斯市伊车乡某百货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指导。
四、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霍尔果斯市某便民超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散装食品案
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散装食品饼干5kg,货值金额共计3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及时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2025年5月23日,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对霍尔果斯市某便民超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散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指导。
五、特克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特克斯县某蔬菜店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案
2026年2月6日,特克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当事人经营的油白菜(普通白菜)的抽样检验不合格报告,立即进行查处。本案货值金额7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情节轻微,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已及时改正,2026年4月3日,特克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决定对特克斯县某蔬菜店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指导。
六、新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源县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新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后,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销售了某品牌全脂干酪19袋,产品标签标注每100克含蛋白质1.8克、脂肪8.7克、碳水化合物79.5克、钠14毫克。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提供涉案食品的营养成分数值证明相关材料,无法证明数值的真实性。本案货值金额725元,违法所得75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且属于食品经营环节,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发生食源性疾病,现场检查前主动自行改正,2026年3月7日,新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对新源县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