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伊犁州市场监管局查处伊宁市某淼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案
2026年1月15日,伊犁州市场监管局接到中国人民银行伊犁州分行移送线索,对伊宁市某淼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办理征信异议申请委托代理业务时,在与消费者签订的《征信异议申请委托代理书》的附件《客户承诺书》中标注“1、在申诉期内不接申诉行电话(如已接通,可以以信号不好或者不是本人为由挂断,然后通知我们回复银行);4、申诉期内不得主动与银行私自沟通(包括但不限于拨打电话,前往网点等行为)”等内容。该合同第五条标注委托代理费用标的金额为6500元,签订合同当日甲方向当事人支付3500元。2025年12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实施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有关安排的通知》文件,因甲方存在的征信情况符合上述文件规定中自动消除有关征信信息的要求,故双方签订的《征信异议申请委托代理书》服务活动终止。因业务未办理,当事人退还甲方服务费1500元,实际收取200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之规定,构成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的违法行为。2026年4月2日,伊犁州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伊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新疆某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5年12月9日,伊宁县市场监管局收到伊犁州市场监管局移交线索。经查,新疆某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宣传其房产项目,于2025年6月在伊宁县三处公交车站台张贴带有“‘二期’品质再次升级、二小学区、中心公园、沿河景观大道、未来城市中心”表述的房地产宣传广告。伊宁县教育局2025年8月14日在伊宁县零距离平台发布的《伊宁县2025年秋季幼儿园、中小学学区划分公告》显示,该项目不在伊宁县第二小学(简称“二小”)的招生范围。伊宁县自然资源局公示的“伊宁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图(2021-2035)”以及“伊宁县中心城区三个单元详细规划(001、003、004单元)及城市设计规划图”显示,当事人以上项目均不在规划图中的“新城发展中心”内。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之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2026年4月9日,伊宁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给予罚款954.0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伊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伊犁某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6年2月9日,伊宁县市场监管局接到12315平台转来两起举报称,伊犁某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使用“把保健、长寿、绿色的野生的、种植的各种农特产品分享给人们”的描述中,“保健、长寿”两个词语涉嫌夸大宣传的情况;使用“部分产品达到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资质认证标准”的表述较为模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相关产品已获得“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的官方认证。经查,当事人没有产品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资质认证,无法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当事人网站由其工作人员在参加培训时现场搭建,未缴纳任何费用。当事人网站在立案后即被关停、注销。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行为。2026年5月12日,伊宁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虚假宣传、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特克斯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尊酒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5年5月30日,特克斯县市场监管局接到12315投诉举报称某尊酒店内剃须膏超过使用期限。经查,当事人客房内剃须套装里的剃须膏“科列尔剃须膏,规格:10ml/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苏妆20160215、产品执行标准标号:苏G妆网备字2022004347”共32瓶,已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2025年6月18日,特克斯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过期化妆品32瓶、并处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新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新疆某哈牧场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布食品违法广告案
2026年3月13日,新源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新疆某哈牧场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发布食品违法广告的线索。经查,当事人在其官方网站展示的产品“益生菌配方骆驼奶粉”的详情页说明内容为“骆驼奶粉中特别添加益生菌配方,益生菌通过调节人体黏膜与系统免疫功能或通过调节肠道内菌群平衡,促进营养吸收和保持肠道健康的作用,从而产生有利于健康作用的单微生物或组成明确的混合微生物”,存在食品广告发布医疗用语及声称保健功能的违法广告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之规定,构成发布食品违法广告的行为。2026年5月6日,新源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万元。
案例六: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新疆某籽粮油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5年12月8日,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在新疆某籽粮油科技有限公司开设的抖音商城店铺“新疆某籽粮油企业店”购买了一款食用亚麻籽油,当事人在店铺网页上宣传“原生亚麻清香,头道冷榨,精炼营养,有机亚麻籽油”,举报人收到商品后发现该产品包装上并未标明“有机食品”专用认证标识,认为涉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在其抖音商城店铺销售的500ml、1.8L、5L三种规格的亚麻籽油均未取得有机产品认证的情况下,在店铺网页宣传称“原生亚麻清香,头道冷榨,精炼营养,有机亚麻籽油”并销售500ml规格亚麻籽油93单、1.8L规格亚麻籽油5单、5L规格亚麻籽油6单,销售金额共计3734.25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构成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2026年1月9日,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罚款7468.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丽综合超市虚假宣传案
2025年12月11日,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收到互联网广告信息文书称,2025年11月24日抖音APP显示,某丽综合超市通过其抖音账号销售的“美俏女紫苏植物饮料”宣传内容有“失眠,神经衰弱,患者的最佳选择”等字样。经查,当事人上述宣传用语系供货商自行编写制作的产品广告,没有产生广告费用,制作完成后私自播出未经相关部门审核的广告语进行宣传。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行为。2026年1月21日,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元。
案例八:昭苏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达外卖递送站未按要求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未对食品配送容器清洁消毒案
2026年2月10日,昭苏县市场监管局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某达外卖递送站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未对食品配送餐箱进行清洁消毒。执法人员当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2026年2月25日,执法人员“回头看”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之规定,构成未按要求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未对食品配送容器清洁消毒的行为。2026年3月30日,昭苏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业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新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通汽车服务中心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高级柴油机油案
2025年12月18日,新源县市场监管局收到《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企业情况通知单》,显示招商新疆质量监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检验某通汽车服务中心销售的高级柴油机油,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7月19日从奎屯某特润滑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购进高级柴油机油共6桶,目前已全部销售,进货价32元/桶,销售价55元/桶,违法所得138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高级柴油机油的行为。2026年2月24日,新源县市场监管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8元并处罚款66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