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伊犁州市场监管局查处艾某发布违法广告行为案
2025年10月1日,伊犁州市场监管局接到线索,经查,2025年5月1日至2025年10月1日期间,艾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经营,期间从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某食品经营部购进油牡丹糖、蜂蜜、牡丹籽油、调和油、茶叶等产品进行销售,违法所得1770元。当事人在其经销店铺内醒目位置张贴上述食品的广告牌,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之规定,构成无照经营、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2026年1月20日,伊犁州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7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广告公司另案调查处理。
案例二:昭苏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昭苏县某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5年12月19日,昭苏县市场监管局执法检查时发现,昭苏县某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发放鸡蛋、挂面等小礼品在其体验室内聚集29名老人开展免费体验华夏某川中频激光治疗仪,体验室正前方摆放的电视正在播放华夏某川中频激光治疗仪宣传视频资料。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8月初开始营业,主营华夏某川中频激光治疗仪(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和华夏某川人参藏红花保健凝胶,通过发放鸡蛋、挂面等礼品吸引老人进店免费体验华夏某川中频激光治疗仪并销售相关产品。检查时播放的视频是当事人体验室内的体验者分享的体验感言,宣称使用华夏某川中频激光治疗仪有治疗痛经、贫血、子宫肌瘤等功效,录制的视频用于当事人销售产品时宣传。华夏某川中频激光治疗仪备案的适用范围有中频模块、激光模块,其中不包含治疗痛经、贫血、子宫肌瘤等功效,当事人宣传内容与该仪器适用范围不一致。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行为。2026年1月14日,昭苏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特克斯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伊犁某邦建材有限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6年1月21日,特克斯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线索。经查,伊犁某邦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的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等产品在自治区级监督抽查中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表观密度偏差、导热系数等多项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涉案不合格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31.01立方米(其中1.89立方米已抽样)、不合格建筑绝热用石墨改性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54.51立方米(其中1.89立方米已抽样),货值共计1.786万元,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之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2026年4月29日,特克斯县市场监管局作出没收两类不合格产品合计81.74立方米,并处罚款16074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新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元大包子早餐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6年4月18日,新源县市场监管局委托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某元大包子早餐店当日制售的油条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结果铝的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构成未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2026年7月14日,新源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伊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框小火锅店涉嫌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案
2026年1月14日,伊宁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某框小火锅店未经授权,在某店铺门头招牌、店内显著位置广告宣传处等位置使用与举报人第43类注册商标、卡通人物形象高度近似的图形及文字标识,同时,当事人在未注册商标的情况下标注“®”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1月14日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当日便已在店内就餐区头顶区域、右侧灯箱的“某某框”标识右上角均明显标注了注册商标标记“®”。针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伊宁县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1月30日向伊犁州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请示,2026年2月4日伊犁州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批复认定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成立。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构成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026年5月12日,伊宁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元。
案例六:昭苏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约美容护理店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案
2026年4月1日,昭苏县市场监管局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某约美容护理店经营场所为内外2间,外间有接待区、美甲操作台、化妆品陈列区,内间有2张美容床。在美容床下的小工具箱内发现1盒黑色包装的产品,外包装标示有“XJMARMARACARTRIGDENEEDLE”字样,内有小包装针头状产品11支,其小包装上标有“sterilizedusingethyleneoxide(e.O)gas”字样。该产品内外包装上均无中文标签信息。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产品的进货票据和验收记录。经查,当事人经营者于2026年2月28日通过微信联系其在乌鲁木齐市学习纹眉时的老师,以200元/盒的价格购进纹眉针1盒(内含20支),未索取进货票据、产品合格证明及供货方资质。该产品内外包装均无中文标签。经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库,该产品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涉案纹眉针属于未依法注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之规定,构成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行为。2026年5月22日,昭苏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使用的“XJMARMARAcartridgeneedle”纹眉针11支、没收违法所得760元、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特克斯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新疆某民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经营应当备案未备案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案
2025年12月17日,特克斯县市场监管局对新疆某民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应当备案未备案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口腔溃疡含漱液3盒,涉案货值114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之规定,构成经营应当备案未备案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行为。2026年1月30日,特克斯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没收未备案的医疗器械3盒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瑞食品批发商行在京东平台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6年2月10日,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线索,称某瑞食品批发商行在京东平台店铺名为“某瑞食品小店”售卖的福吉斯哈萨克斯坦原装进口金骆驼驼奶粉全脂乳粉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0日登记注册,其在京东平台店铺“某瑞食品小店”上传福吉斯哈萨克斯坦原装进口金骆驼驼奶粉全脂乳粉宣传信息,称可以降三高,该食品广告用语属于涉及疾病治疗功效的表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之规定,构成发布食品广告涉及疾病用语的行为。2026年4月8日,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424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