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伊犁州市场监管局查处新疆某生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资料办理进口药材备案
2025年12月8日,根据移交线索,伊犁州市场监管局在调取新疆某生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申请注销编号为新2022xxxx《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有关资料。系统显示,当事人于2024年5月10日向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管局提交编号为新2022xxxx《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注销申请,于当日受理后立即办理注销手续,并发布注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新2022xxxx)公告。截至案发,当事人未取得新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经查,当事人在2024年5月13日至6月20日期间从哈萨克斯坦等中亚国家进口“甘草”等药材时,在伊犁州市场监管局办理进口药材备案手续,提交的关键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存在虚假情形,通过“药品药材进口备案管理系统”填报进口药材报验单共39批次。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进口药材管理办法》之规定,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办理备案的行为。2026年4月8日,伊犁州市场监管局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霍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霍城县某通商贸有限公司出具虚假车用气瓶检验报告案
2025年12月8日,霍城县市场监管局接到莎车县市场监管局移送线索,称霍城县某通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对车牌号为新Qxxxxx的车辆出具虚假气瓶检验报告。经查,当事人对车牌新Axxxxx、新Pxxxxx、新Qxxxxx等车辆的气瓶均涉嫌出具虚假气瓶检验报告。2025年12月29日,霍城县市场监管局向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阿图什市市场监管局、喀什市市场监管局及莎车县市场监管局发送案件协查函。根据协查结果反馈及相关调查,当事人出具虚假报告行为的违法事实成立。当事人上述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之规定,构成出具虚假车用气瓶检验报告的行为。2026年3月24日,霍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万元,对法定代表人张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昭苏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新疆某苏香料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压力管道案
2025年11月30日,昭苏县市场监管局对新疆某苏香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用的4条压力管道未经监督检验,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监督检验。2026年1月4日,昭苏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开展“回头看”发现当事人未整改,上述未经监督检验的4条压力管道仍在使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之规定,构成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压力管道的违法行为。2026年3月6日,昭苏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霍尔果斯某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5年12月11日,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霍尔果斯某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抖音平台发布的网络游戏宣传视频存在虚假宣传问题。经查,当事人自2025年7月起,在抖音平台发布网络游戏推广视频,宣称“礼包以前没有1000是拿不下的,现在改成免费的,全部都是免费的,上线直接领取”,但实际用户需在游戏内达到一定通关数和荣耀排名方可领取相关福利道具,广告宣传内容与实际领取条件明显不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之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2026年1月12日,霍尔果斯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特克斯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佳某涉嫌销售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6年1月23日,特克斯县市场监管局收到特克斯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称佳某在未取得食品销售许可的情况下,销售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物质西布曲明的行为。经查,当事人共购进“大M”胶囊70盒,“小M”胶囊30盒,于2025年1月至2025年7月间,通过微信朋友圈宣传“MOLECULE”(大小M),并在闲鱼平台对外销售,涉案货值为37582.13元,获取违法所得23162.13元。涉案“MOLECULE”(大小M)系从哈萨克斯坦供货商古某和努某处购进,属于境外进口食品,所购进的MOLECULE”(大小M)无中文标签。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构成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食品的行为。2026年4月27日,特克斯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3162.13元,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伊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都足浴休闲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2025年12月18日,伊宁县市场监管局收到伊宁县人民检察院事实确认书,经查,某都足浴休闲店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5年2月份开始在抖音、美团等平台上向顾客免费提供预包装的小麻花,水果等小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构成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2026年3月24日,伊宁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奎屯-独山子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雅建材销售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25年11月26日,奎屯-独山子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对某雅建材销售店的店铺和库房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88包N2.0系列二段力铰链(直臂)和170包N2.0系列铰链,其包装箱和包装袋上使用了注册商标“”。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产品进行辨认并出具《辨认意见》,认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铰链产品均为侵犯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2026年2月3日,奎屯-独山子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合计258包,并给予罚款2773.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巩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云综合商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零售业务案
2026年1月13日,巩留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巩留县烟草专卖局移交线索。经查,某云综合商店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6年1月初从巩留县其他商店按照市场价陆续购进各类品牌卷烟共计180盒。2026年1月13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收银台旁的货架上摆放了17盒卷烟进行销售,当事人购进180盒卷烟价款核算共计2996.5元尚未销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之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零售业务的行为。2026年3月19日,巩留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涉案卷烟,并作出罚款749.13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新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飞摩托车配件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摩托车乘员头盔案
2025年10月15日,新源县市场监管局对某飞摩托车配件商行销售的摩托车乘员头盔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11月10日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编号为SYJDCJC252717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2024年6月15日从乌鲁木齐市好年旺摩配店共购进上述摩托车乘员头盔6顶,进货价15元/顶,销售价20元/顶,除样品备样2顶外,其余已全部销售。当事人上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摩托车乘员头盔的行为。2026年1月26日,新源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元,并处罚款24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奎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普通门诊老年人诊察费案
2025年12月9日,奎屯市市场监管局对某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对部分自费结算的65周岁(含)以上老年人收取门诊诊察费时,未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4版)》规定的2元/人收费标准进行收取。将部分普通门诊老年人诊察费开成普通门诊诊察费即5元/人进行收取,共收取147人次,多收费441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之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普通门诊老年人诊察费的违法行为。奎屯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退款,截至2026年1月12日,当事人通过微信转账、话费充值等方式已将所有多收价款441元全部退还给患者。2026年1月27日,奎屯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