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规范网络餐饮经营秩序,伊犁州全面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了一批网络餐饮领域违法案件,坚决守住食品安全底线,全力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现集中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昭苏县某外卖递送站(某外卖平台)未按规定设置专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运输行为案
基本案情:2026年2月10日,昭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昭苏县某外卖递送站(某外卖平台)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平台原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离岗后未及时调整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对外卖食品配送容器(餐箱)进行清洁消毒,昭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月25日,执法人员进行“回头看”检查时,发现上述问题仍未整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的规定。2026年3月30日,昭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网络餐饮食品配送应当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并定期进行清洗消毒,保证配送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本案的查处,旨在督促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包括分支机构、办事处、第三方机构等)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机制,规范配送容器清洗消毒,确保网络餐饮食品安全。
案例二:尼勒克县某烧烤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6年3月10日,尼勒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镇监管所执法人员对位于尼勒克县第一社区唐布拉路步行街1-5号尼勒克县某烧烤店进行网络餐饮专项监督检查,发现该店后厨操作台在用的2瓶香浓辣鲜露(生产日期为2025年1月9日、保质期为12个月)、1瓶海天味极鲜(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25日、保质期为18个月)、2瓶乡王香油(生产日期为2024年3月7日、保质期为18个月)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2026年4月20日,尼勒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过期食品是消费者关注的热点,也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查的重点。本案的查处,旨在警示餐饮经营者强化食品安全管理意识,定期清理过期食品,切实守住食品安全底线。
案例三:霍尔果斯市某卤味馆购进猪肉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案
基本案情:2026年1月5日,接到群众举报,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后厨冷藏柜内存放有猪肉制品,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其购买猪肉的供货方营业执照、购进票据和检验检疫证明。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2026年2月12日,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本案的查处,能有力警示餐饮经营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严把食材进购关,切实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四:奎屯市某拌面馆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工作案
基本案情:2026年1月9日,奎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奎屯某拌面馆日常检查中,发现该店1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工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026年1月9日,奎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健康证明是守护公众“舌尖上的安全”的一道重要防线,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本案的查办,旨在提醒广大餐饮经营者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责任,严格持证上岗,全面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公众就餐卫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