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伊犁州市场监管局查处伊犁某庆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合格烟花案
2025年4月2日,伊犁州市场监管局收到伊犁某庆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某品种烟花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案件线索。经查,当事人从湖南某达烟花有限责任公司购进某大五彩花烟花104件,经检测,该批烟花“燃放性能”项目不符合国标《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5.7.12规定,被判定不合格,进货价400元/件,销售价448元/件,违法所得4947.2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2025年6月25日,伊犁州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某大五彩花烟花,并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20根、没收违法所得4947.2元、罚款7.4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伊犁州市场监管局查处河南某祥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未取得许可实施特种设备安装行为系列案
2025年3月18日,伊犁州市场监管局接到匿名举报称河南某祥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为伊犁州辖区内工业企业安装压力容器过程中涉嫌存在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活动的线索。经查,当事人未取得许可从事压力容器安装业务(属特种设备生产范畴),以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改造维修许可证》的方法骗取安装业务,违法在伊犁某铁有限责任公司和尼勒克某祥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安装压力容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之规定,构成未取得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的违法行为。2025年7月18日,伊犁州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市场主体重新安装当事人违规安装的特种设备,消除违规安装带来的安全隐患,确保压力容器安装质量与使用安全,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伊犁某铁有限责任公司和尼勒克某祥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两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分别立案调查。
案例三:霍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阿某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2025年4月16日,霍城县市场监管局接到霍城县人民检察院移交阿某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线索。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霍尔果斯口岸合作区内零散购买米兰牌等16种共计344条卷烟进行销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之规定,构成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2025年6月27日,霍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344条卷烟、处违法经营额32757元25%即8189.2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伊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惠烤肉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案
2025年5月28日,伊宁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伊宁市公安局移送线索,依法对某惠烤肉店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为增加烤鸡、烤鸡腿的色泽,于2024年10月1日从某廉副食品商行购进食品添加剂柠檬黄1瓶,购进价35元/瓶,在加工生鲜鸡、生鲜鸡腿时使用的面糊调料中添加柠檬黄后进行烤制。自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1月19日,加工制作烤鸡200只、烤鸡腿50个,烤鸡销售价35元/只,烤鸡腿销售价10元/个。当事人经营的烤鸡和烤鸡腿经检验,“柠檬黄”项目实测值分别为26.7mg/kg、17.2mg/kg,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2025年9月5日,伊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霍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月春饭店使用“阴阳菜单”案
2025年4月29日,霍城县市场监管局开展日常巡查,发现某月春饭店涉嫌使用“阴阳菜单”。经查,当事人有两份菜单且价格存在明显不同,存在“大盘农家土鸡”菜品在一份菜单上标注价格为188元/份,在另一份菜单上标注价格为218元/份;“手抓羊肉”菜品在一份菜单上标注价格为138元/公斤,在另一份菜单上标注价格为198元/公斤等情况。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之规定,构成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2025年6月16日,霍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杨某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计量器具案
2025年7月4日,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杨某在废品收购过程中使用的电子秤有遥控装置。经查,当事人在收购废品称重时使用的结算电子台称(型号:HY-601,品牌:大红鹰,出厂编号:无)具有作弊功能,可通过操作遥控器按键减少被收购废品重量8至24公斤不等。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之规定,构成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2025年7月22日,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子秤1台,没收违法所得372元,并处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昭苏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苏特产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5年4月13日,昭苏县市场监管局接到12315平台举报线索,依法对某苏特产店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抖音平台某帕尔汗新疆店销售福瑞达伊帕尔汗摇摇腿部精华油(120g/瓶),产品功效为“滋养”,广告费用为110.22元。通过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数据库,此款精华油的备案功效为“修护、保湿、芳香、舒缓”,没有“滋养”功效。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之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2025年5月28日,昭苏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作出罚款352.7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察布查尔县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肉类案
2025年7月1日,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管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察布查尔县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餐厅冰箱内存放有6公斤未经检疫的羊肉。经查,当事人于当日自行屠宰活羊一只,羊肉重量16公斤,未依法进行检疫即在经营场所销售。截至检查时已售出羊肉10公斤,销售价为60元/公斤,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羊肉的进货票据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手续。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构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肉类的违法行为。2025年7月23日,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经检疫的羊肉,没收违法所得600元,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霍尔果斯某疆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案
2025年4月17日,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对霍尔果斯某疆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委托生产并销售的“原香湿地米”产品外包装标注的商品条码归属新疆某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非当事人申请注册的商品条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之规定,构成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的违法行为。2025年6月3日,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新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洋服装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行为案
2025年5月14日,新源县市场监管局对某洋服装店进行日常检查,发现鞍座高度小于560mm的五辆儿童自行车没有安装全链罩,不符合GB14746-2006《儿童自行车安全要求》国家标准,3.11链罩第二项“儿童自行车的鞍座最大高度小于560mm者应装有一个全链罩,它必须完全遮住链条、链轮和飞轮的外表面及其边沿部分,还要遮住链轮、链条和链轮啮合部位的内测”的相关要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工业产品的行为。2025年7月21日,新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款1339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