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伊犁州市场监管局查处伊犁某莲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虚假标注标签信息内容奶粉案
2025年5月8日,伊犁州市场监管局收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抽样司转办线索,依法对伊犁某莲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纯羊奶粉、全脂绵羊奶粉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的某享舒牌纯羊奶粉、某帕勒牌全脂纯羊奶粉、某膳坊牌纯羊奶粉三个品牌的3批次纯羊奶粉均检出牛源成分,此行为发生原因为设备未清理干净而导致残留。当事人在生产车间安装氮气机,为生产的驼乳粉、纯羊奶粉内包装充装自制氮气,存在未经许可生产氮气行为。当事人生产的3批次某源千绝牌全脂绵羊奶粉均检出山羊源性。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之规定。2025年8月4日,伊犁州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生产的纯羊奶粉检出牛源成分的行为和未经许可生产氮气的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虚假标注标签信息内容生产经营全脂绵羊奶粉的行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413.2元,并处罚款24.9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伊犁州市场监管局查处特克斯县某疆服装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学生校服案
2024年11月13日,伊犁州市场监管局收到监督抽查后处理转办单,依法对特克斯县某疆服装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监督抽检批次的学生校服上衣未检出棉和聚酯纤维的成分,纤维含量不符合GB/T31888-2015《中小学生校服标准》,依据《2024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生校服等纤维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之规定,构成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2025年1月16日,伊犁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学生校服上衣83件,没收违法所得4170元,并处罚款1.7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伊犁州市场监管局查处新疆某德福有机食品有限公司伪造检验报告案
2025年1月27日,伊犁州市场监管局接到线索,依法对新疆某德福有机食品有限公司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在销售自产大米业务中,为符合伊犁某诚商贸有限公司采购大米招投标条件,伪造三份大米检验报告参与招标。经新疆某标检测有限公司辨认,确认上述三份检验报告系伪造。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之规定,构成伪造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违法行为。2025年5月26日,伊犁州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450元,并处罚款3.1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伊犁州市场监管局查处伊犁某创商贸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外包装未标注生产日期刮墙腻子粉等产品的行为案
2025年3月28日,伊犁州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伊犁某创商贸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刮墙腻子粉等产品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生产未标注生产日期某胜达®嵌缝石膏、外墙柔性腻子、刮墙腻子粉、超白超细弹力腻子等四种产品共4234袋,已销售2862袋,主动召回已售产品2498袋,实际销售364袋,货值5.97万元,违法所得657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产品的违法行为。2025年6月25日,伊犁州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57元,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97万元5%的罚款2987.6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奎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诺商行生产、销售伪造厂名厂址清洗剂案
2025年7月25日,奎屯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线索,称某诺商行涉嫌非法生产消毒液和清洗剂。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购进25KG/桶的大桶洁立道除垢剂,采用加水稀释的方法灌装成10L装小桶,并粘贴网上定做印有厂名、厂址的标签。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伪造厂名厂址清洗剂,违法经营额2.52万元,违法所得1.24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造厂名厂址产品的违法行为。2025年8月22日,奎屯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并销毁伪造厂名厂址的清洗剂6桶和标签199张,没收违法所得1.24万元,并处货值金额0.7倍罚款1.7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霍尔果斯市某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装未经首次检定的电能表案
2025年4月21日,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小区民用电能表开展日常检查,发现该小区9号楼、10号楼在用的电能表产权归属于霍尔果斯市某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未张贴检定合格标签,存在使用未经首次检定电能表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5月1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均未整改完成。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之规定,构成安装未经首次检定的电能表的违法行为。2025年5月28日,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罚款301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新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水仙无证无照、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经营案
2025年7月23日,新源县市场监管局在那拉提镇218国道那巴高速公路2标段检查时发现某水仙经营的小卖部未办理营业执照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经查,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每日营业额400余元,销售商品无记录,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店铺未销售的卷烟货值5005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之规定,构成未办理营业执照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进行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2025年8月26日,新源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货值5005元卷烟,并处罚款2002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尼勒克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尼勒克县创某供热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安装使用经营未经检定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案
2025年4月14日,尼勒克县市场监管局对某香名门小区民用水表进行抽查检查时发现,该小区所使用的西安旌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6块“LXSK-15”型智能水表均未张贴检定合格证、印。经查,该小区其余的民用水表与抽查检查的6块水表为同一公司生产、同一时间购进、同一时间安装使用、且为同一批次,共311块。以上水表的安装、使用、经营单位为尼勒克县创某供热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小区所用水表的有效检定证书,水表上也未张贴显示检定合格证、印。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规定,用于贸易结算的民用水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之规定,构成安装使用经营未经首次检定的电能表的违法行为。2025年5月9日,尼勒克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11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伊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然纳香氛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香水案
2025年8月6日,伊宁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依法对某然纳香氛店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阿玛尼自我无界香水、阿玛尼寄情男士经典版香水、阿玛尼迷情挚爱(挚爱真情流露)香水、阿玛尼挚爱香水,经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GIORGIOARMANIS.P.A.)授权的广州纽汇商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阿玛尼系列香水均不是乔治·阿玛尼公司及授权公司生产的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2025年10月5日,伊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香水4瓶,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尼勒克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之韵健康管理中心老年人药品、保健品虚假宣传案
2025年2月26日,尼勒克县市场监管局在广告市场专项检查中发现,某之韵健康管理中心店外字号牌匾下方所悬挂的宣传栏印制有“仁和酵素熏蒸康养熏蒸、平衡调理、祛湿驱寒、颈肩腰痛、减肥瘦身、调理三高、调理脾胃、调理气血、护肝护肾、调理心肺、疏通经络、改善睡眠。”字样。经查,当事人从事康复理疗服务,不能提供其店内相关产品的效果证明。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之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2025年3月17日,尼勒克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