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燕养生会所使用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案
2025年6月18日,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察布查尔县公安局食药环大队对某养生会所开展执法检查,发现2支进口“麻膏”产品无中文标签,亦无说明书及合格证明。当事人无法提供该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经委托第三方机构检测确认其主要成分为利多卡因、丁卡因。当事人使用该药品为顾客提供点痣、纹眉服务,货值金额244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经查询国家药监局数据库,上述药品未经批准进口或生产。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之规定,构成使用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含麻醉成分)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2025年10月29日,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二:伊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新疆某堂药业有限公司伊宁县某分店销售假药案
2025年7月24日,伊宁县市场监管局对新疆某堂药业有限公司伊宁县某分店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冷藏室处方药货架上摆放有虫草强肾王、虫草鹿鞭王、美国A片(天然伟哥)、植物伟哥和增大延时片(男根动力增长素)。经检验,上述产品均检测出“西地那非”化学药成分。经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上述5种产品均未取得国家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2025年9月3日,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认定意见》,认定上述产品为假药。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从一流动推销员处购进虫草强肾王100粒,虫草鹿鞭王100粒,美国A片(天然伟哥)50粒,植物伟哥50粒和增大延时片(男根动力增长素)50粒,进货价格15元/大盒,货值75元,销售价格7元/粒,至案发已销售虫草强肾王80粒,虫草鹿鞭王80粒,美国A片(天然伟哥)30粒,植物伟哥22粒和增大延时片(男根动力增长素)28粒,违法所得168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之规定,构成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2025年9月11日,伊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三:伊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源美容美体服务馆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5年6月26日,伊宁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某源美容美体服务馆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丝质蓬松去屑洗发水等化妆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台账。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化妆品23类93瓶,货值2710.2元,均未索要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证明、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购货票据等。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之规定,构成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2025年8月18日,伊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巩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头烫染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
2025年3月17日,巩留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依法对某头烫染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红鑫龙烫发水”等5个品种、5个批次的13盒化妆品均超过使用期限,货值726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2025年4月15日,巩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察县某行中西医结合诊所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5年7月4日,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察布查尔县医保局关于可疑药品追溯码重复结算的线索,依法对察县某行中西医结合诊所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泌淋清胶囊、小青龙颗粒、清咽滴丸等药品来源于某大药房退货,违法所得118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之规定,构成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2025年8月11日,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8元,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新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拉商店未依照规定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的行为案
2025年2月6日,新源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某斌中医诊所上报的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对某拉商店开展执法检查。经查,消费者乌某在当事人处购买NNBIS染发膏一盒,价值15元,使用后出现丘疱疹、瘙痒、伴烧热感、紧绷感后到医院就诊。不良反应发生后,当事人在已知晓的情况下,在规定时间内未向化妆品不良反应检测机构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事件。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之规定,构成未依照规定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的行为。2025年2月24日,新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妇人养生会所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医疗器械案
2025年6月16日,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妇人养生会所开展市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和库房内存放有医用棉签(规格:20cm,数量:500支,生产日期:20230206,生产批号:20230206,灭菌有效期:二年)超过使用期限。经查,2024年12月6日当事人从新疆某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棉签2000支,购进价0.07元/支,不对外销售,在经营场所使用。由于店员疏忽没有检查使用期限,导致以上超过使用期限产品仍存放在经营场所及库房。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之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医疗器械的行为。2025年6月24日,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医疗器械,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新疆某达医药有限公司察布查尔县某分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2025年6月12日,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察布查尔县医保局移交线索,依法对新疆某达医药有限公司察布查尔县某分店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2024年10月20日至2025年2月17日期间,在无处方的情况下销售处方药“赶黄草”,执业药师不在岗仍销售“酪酸梭菌活菌胶囊”等处方药。2024年9月25日,当事人因同类违法行为被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管局责令改正。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之规定,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且逾期未改正。2025年7月24日,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奎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奎屯某康药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2025年7月7日,奎屯市市场监管局接到自治区药品监管局转来奎屯市某康药业有限公司经营的处方药利巴韦林注射液无法提供处方的违法线索。经查,当事人在药品经营过程中未按规定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2025年7月2日,奎屯市市场监管局已对当事人下达按规定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为内容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未整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2025年8月21日,奎屯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新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新源县某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行为案
2025年6月16日,新源县市场监管局对新源县某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开展“双随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阴凉房温度超标未处置,且阴凉房内存放有需要阴凉储存的药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之规定,构成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2025年7月22日,新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