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霍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宁牛羊肉店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牛肉案
2025年1月13日,霍城县市场监管局检查时发现,某宁牛羊肉店内货架上摆放有牛肉胴体若干,该批次牛肉均是2025年1月13日进货,肉制品追溯环为当事人自行绑缚,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牛肉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构成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牛肉的违法行为。2025年4月21日,霍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牛肉466.4公斤,没收违法所得1177.98元,并处罚款3.2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新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吾某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并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羊肉案
2025年1月16日,新源县市场监管局检查时发现,吾某未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肉店,在当事人店内发现待销售的羊肉78.4公斤,同一批次已销售的羊肉十余公斤,当事人无法提供以上羊肉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之规定,构成未经登记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羊肉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构成经营未经检验检疫肉类的违法行为。2025年5月5日,新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羊肉78.4公斤,并处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优品商行经营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标识、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5年4月16日,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管局检查时发现,某优品商行店内待销售的9根进口牛肉肠和9根进口海参肠未加贴中文标签标识。经查,当事人无上述产品的供货商资质证明、报关报检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9根进口牛肉肠和9根进口海参肠系由推销者上门推销时购进,当事人未留存推销者相关信息及联系方式,无法提供报关报检等检验检测证明。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构成经营无中文标签标识进口食品及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2025年4月29日,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9根进口牛肉肠和9根进口海参肠,并处5000元罚款及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伊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甫某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并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案
2024年11月12日,伊宁市市场监管局在市场检查时发现,甫某未办理营业执照,在伊宁市果园街店铺销售牛、羊肉,且其销售的牛、羊肉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经查,2024年11月11日,当事人将自家饲养的牛、羊屠宰后,将内脏、头蹄等附件自用,胴体拉运至店铺进行销售,对上述牛、羊肉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之规定,构成未经登记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牛、羊肉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构成经营未经检验检疫肉类的违法行为。2025年1月9日,伊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未经检验检疫连骨牛肉88.8公斤、连骨羊肉24.45公斤,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昭苏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阿某未取得登记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销售肉制品案
2024年11月26日,昭苏县市场监管局联合昭苏县公安局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阿某在其餐厅的柜台内摆放有食品添加剂天福源复配食品添加剂日落色、天福源复配食品添加剂胭脂色,同时当事人提供了食品添加剂鸡蛋黄、金粤复配着色剂鸡蛋黄。经查,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小餐饮登记证等证照开展经营活动,并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销售肉制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之规定,构成未取得登记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销售肉制品的违法行为。2025年2月24日,昭苏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依法办理登记,作出没收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的烤鸡4只、烤鸡腿13只、烤肉1个,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