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奎屯-独山子经济开发合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新疆某尚润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12月6日,奎屯-独山子经济开发合作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奎屯市人民检察院转来刑事转行政案件,经调查认定,新疆某尚润商贸有限公司在明知某派机电设备(沧州)有限公司销售的扳手、撬棍、八角锤等防爆工具系假冒河北某泊防爆工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知名品牌商品的情况下,分别于2023年9月、11月分两批次以63693元的价格购进上述防爆工具,并以80700元的价格销售给新疆某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6月21日,奎屯市公安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当事人的违法所得9240元(已由奎屯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收缴),违法经营额共计8070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防爆工具的行为。2025年2月24日,奎独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防爆工具共计120件,并处罚款16.1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巩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通水暖五金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5月28日,巩留县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某通水暖五金店销售涉嫌侵犯“日丰”品牌的建材产品。经查,当事人店内摆放有“日丰”牌水暖建材商品,经厂家及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鉴定,标有“日丰”商标的产品均系侵犯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日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2024年8月2日,巩留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1033件,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伊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伊犁某气商贸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权利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权利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案
2024年7月3日,伊宁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伊线索称,伊犁某气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食品“NAPAS@Aibani”特浓麦丽素、“NAPAS@Aibani”欧式甜甜圈,外包装上有“Aibani”、“”、“
”字样、标识,涉嫌与恒星控股股份公司持有的“Albeni阿乐巴尼”系列注册商标相近似。经查,当事人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使用授权的情况下,委托廊坊某萨食品有限公司、潮州市某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NAPAS@Aibani“特浓麦丽素”和NAPAS@Aibani“欧式甜甜圈”两种食品并对外销售,两种食品外包装上有“Aibani”(正在商标申请中)字样、标识,与注册商标权利人恒星控股股份公司持有的“Albeni阿乐巴尼”的系列注册商标相近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2024年8月30日,伊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食品“NAPAS@Aibani”特浓麦丽素208件、“NAPAS@Aibani”欧式甜甜圈72件,没收违法所得875元,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特克斯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源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4年4月17日,特克斯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部门对某源商行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伊力牌”小老窖酒疑似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伊力特酒业鉴定,以上白酒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2024年7月22日,特克斯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白酒295瓶,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昭苏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泰孕婴生活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奶嘴、奶瓶案
2024年9月18日,昭苏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昭苏县某泰孕婴生活馆销售侵犯贝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奶嘴、奶瓶。经查,当事人货架上摆放着40只标有“贝亲”标识的奶嘴、6个标有“贝亲”标识的奶瓶,其文字、图案标识与“贝亲”商标权利人的代理人贝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产品一致。当事人于2024年8月10日经微信联系广州供货商购进“贝亲”奶嘴40只(含赠品4只)。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许可证明材料,进货票据仅显示购进商品数量及价格并无供货商相关信息。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奶嘴、奶瓶的违法行为。2024年10月10日,昭苏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奶嘴40只、奶瓶6个,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伊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海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9月12日,伊宁县市场监管局收到伊宁县公安局移交的案件线索称,海某在流动摆摊过程中存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服装中部分标注有“Nike”和“Adidas”标识的服装系其从伊宁市某瑞市场购进,因进货时间较长,无法提供进货票据。经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和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该批标识为“Nike”和“Adidas”的服装不是上述两家公司生产的产品,系侵犯两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2025年2月13日,伊宁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做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裤子15条、上衣17件,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新疆某枫旅游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12月10日、12月24日,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管局分别收到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管局和泰安市泰山区市场监管局关于新疆某枫旅游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件移交材料,证明当事人于2024年3月8日向即墨区某佳商店销售2件“伊力”牌(小老窖)白酒,即墨区某佳商店将以上2件白酒销售给沂水某坊土特产品店处。当事人于2024年9月30日向泰安市泰山区某来食品营销中心销售1件“伊力”牌(小老窖)白酒。上述3件“伊力”牌(小老窖)白酒经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辨认,二维码验证页面与正品不一致,产品批号与正品不一致,非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及供货方相关资质文件。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2025年1月24日,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0.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奎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海生活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2月10日,奎屯市北京路派出所向奎屯市市场监管局移交案件线索称,2025年2月8日消费者田某称其在某达超市购买的13瓶“贵州茅台集团天朝上品酒”怀疑存在质量问题,遂报警求助。经调查,田某自称在某达超市购买的“贵州茅台集团天朝上品酒”实际是在某海生活超市购买,某海生活超市负责人张某峰同时也是某象超市的实际负责人,张某峰以某象超市名义从乌鲁木齐市某酒业商行购进18瓶“贵州茅台集团天朝上品酒”,5瓶由张某峰及家属饮用,其余13瓶在某海生活超市销售由田某购买。经鉴定,某海生活超市销售的“贵州茅台集团天朝上品酒”不属于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属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2025年4月1日,奎屯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143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尼勒克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友服装店销售侵犯“NIKE”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3月26日,尼勒克县市场监管局在市场检查时发现,某友服装店内摆有涉嫌侵犯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商标专用权的“NIKE”牌运动鞋6双。经查,该批运动鞋系当事人于2024年3月初通过微信渠道从广东某供货方快递发货购进,经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书证明,该批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2024年4月15日,尼勒克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运动鞋6双,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