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州政办发〔2018〕37号
伊宁市、霍尔果斯市、霍城县、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与可克达拉市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实施方案》经自治州人民政府2018年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7月1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与可克达拉市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与可克达拉市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伊犁州、兵团四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勘界工作在州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以聚焦总目标为统领,从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坚持“实事求是、顾全大局、互谅互让”的原则,依法勘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可克达拉市边界地区概况
可克达拉市辖区有4条边界线,分别涉及伊宁市、霍尔果斯市、霍城县、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三、工作任务和目标
在2016年部分埋设界线界桩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县级可克达拉市的批复》(国函〔2015〕53号)精神,以2014年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霍城县、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签订的行政界线协议及其附图为依据,全面完成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与可克达拉市的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任务,同时助推可克达拉市设镇工作。
四、工作基本原则和方法
(一)以国务院《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理》为依据,以行政区域管辖现状为基础,坚持实事求是,顾全大局,互谅互让的原则,友好协商,共同勘定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与可克达拉市行政区域界线。
(二)对上级人民政府在确定行政区划时明确划定的界线,由双方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明确划定的争议地区的界线,发生边界争议之前由双方人民政府核定一致的界线,均可按照有关文件协议、地图予以核定。
(三)在国家第二次土地详查和林业资源改革中,经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与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核定一致,双方签字盖章无争议的界线应予认定。
(四)不涉及自然村隶属关系变更的,经双方村民小组以上组织和群众代表达成关于边界地区资源权属的协议,作为确定行政边界的基础。
(五)涉及跨可克达拉市的县级以上农(林)场,乡(镇)行政区域界线除双方有协议外,以建农(林)场前双方的习惯线为基础确定边界线。
(六)勘界前,双方人民政府达成的边界协议,或者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解决争议的决定,不涉及自然权属关系变更的,经双方毗邻乡镇村民小组以上组织和群众代表达成关于边界地区资源权属的协议,作为确定行政边界的基础。
(七)确定边界线时,应尽可能做到行政区域界线与自然资源权属相一致,因争议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地段,原则上依照地形图上原有的界线,协商确定边界线,实行行政区域界线与自然资源权属界线分离,允许界内有“插花”,界外有“飞地”。在边界确定之后,如双方同意调整,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能够调整的尽量调整,不能调整的维持现状经营,并在协议书和附图上标注说明。
(八)图上核界,双方先在提供的勘界工作底图上标绘主张线走向,进行对图核界,双方标绘一致的地段,按双方一致的画法确定边界线;双方标绘不一致,但实际管辖却无争议的地段,根据实际行政区域管辖和划法确定边界线;双方标绘不一致,实际管辖有争议的地段,按照《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确定边界线。
(九)边界线以山为界时,边界以分水线或山脊线划分;边界线以河流为界时,边界以河流中心线划分;边界线以关隘、堤塘、桥梁、沟渠、道路和其它坚固建筑物为界时,边界沿这些永久性地物划分。
五、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
伊犁州、可克达拉市成立可克达拉市勘界工作领导小组,组建办事机构,调配1至2名标图技术人员,毗邻伊犁州、可克达拉市制订联合勘界工作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勘界人员进行有关业务学习培训,收集伊犁州、可克达拉市行政界线、三交点、起止点配图。
(二)协商定界阶段
1.实地踏勘
毗邻伊犁州、可克达拉市双方边界线的起止点、三交点由毗邻伊犁州、可克达拉市双方联合踏勘小组沿边界线的起止点、三交点进行实地踏勘,确定边界线起止点、三交点的实地走向及点位,同时将双方或三方认同一致的起止点、三交点标绘到1:50000地形图工作底图上,每联合勘定一个点位,双方联合签订一份协议书,由可克达拉市牵头代起草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包括:踏勘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图幅名称,图幅号,比例尺,点位所在双方或三方可克达拉市、乡镇,海拔高程(米),点位坐标(1:50000地图上量取),双方或三方代表签名、盖章。对未认同一致的点位,由伊犁州、可克达拉市具体商定第二次踏勘时间、地点,直到起止点、三交点全部勘定并签订协议书为止。
2.调查取证
(1)上级人民政府确定行政区划时划定的界线文件。
(2)双方人民政府明确划定的争议地区的界线决定。
(3)发生边界争议之前由双方人民政府核定一致的界线文件、附图。
(4)第二次土地详查和林业资源改革中,经乡(镇)级人民政府核定一致,双方签字盖章的文件、地形图。
(5)勘界前争议地区双方有协议或县以上人民法院有判决书文件及附图。
(6)毗邻双方村民小组以上组织和群众代表达成关于边界地区资源权属的协议。
3.标绘边界线情况图
双方按照联合勘界工作方案确定的边界线原则,将实地踏勘边界线走向意见和有效划界文件、协议及地形图核定的界线,标绘到1:50000地形图上,为第一次联合图上定界作准备。
4.图上定界
由可克达拉市发函邀请伊犁州伊宁市、霍尔果斯市、霍城县、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联合召开第一次协商定界联席会议,交换边界线情况图,介绍本方标绘边界线依据资料,双方技术人员以地形为基础详细核对,把双方标绘一致的边界线,由双方推选一名办事公证技术员主笔,用红色ψ0.3毫米线条转绘到新版1:50000地形图上。贯通一段,要登记边界线两端的坐标和边界线的长度。牵头单位起草第一次联合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双方签字盖章,与标绘的边界线附图共同封存,封存后委托一方妥善保管,待第二次联合勘界时共同拆封。对双方标绘不一致的地段进行研究,凡属标绘方面的差错,由技术人员及时予以纠正,剩余地段则逐段予以登记,双方进一步协商,作出第二次实地定界工作安排,并形成第一次联合勘界联席会议纪要。
5.实地定界
对协商未确定的边界线,由双方联合勘界工作组组织实地调查。对双方在边界线情况图标绘不一致,但双方实际管辖情况无争议的地段,由双方根据实际管辖情况和边界线的画法,确定边界线;对双方边界线情况图标绘既不一致,实际管辖情况又有不同认识的地段,由双方实地查明这些地段的实际管辖情况,并由毗邻村小组或群众代表签订边界地段资源权属协议,实际行政区域界线与自然资源权属界线分离,边界线确定之后,经双方同意调整的,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能调整的尽量调整,不能调整的维持现状经营,将实地确定的边界线一并转绘到第一次联合勘界未贯通线段,并在第二次联合定界协议书和附图上标注说明。
6.边界线命名、编号
边界线按相邻伊宁市、霍尔果斯市、霍城县、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简称命名,可克达拉市行政区域代码小的排列在前,名称取第一个字组成,其余的字用括弧,霍(尔果斯)霍(城)线。
7.界桩勘定埋设
(1)界桩位置应选在实地地貌不易辨别边界线转折处,过境道路与边界线相交处,以河流线状地物中心为边界线起讫处。实地界线依附的地形明显,又无道路通过的地段,一般不埋设界桩。边界线接国界、州界级边界线衔接点不埋设界桩,毗邻双方实地勘定点位,签订起止点协议书。
(2)联合勘界工作组商定的图上界桩点到实地寻找点位,实地踏勘符合埋桩条件后,界桩应准确的埋设在选定的位置上,界桩基础坑开挖,一般不浅0.8米,将坑夯实,再现场浇灌泥土底座,并将界桩灌铸一体。
(3)界桩类型分为三面型和双面型,毗邻三个可克达拉市交会点竖立三面型界桩,边界线上竖立双面型界桩和同号双面立界桩,界桩材质采用花岗岩刻字,规格按《自治区民政厅关于界桩制作标准的通知》要求制作。
(4)界桩署名、编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与可克达拉市行政区域界线署“国务院”,界桩编号以每一条边界线为一个编号区,边界线东西走向的,界桩号由西向东编号;边界线南北走向的,界桩号由北向南编号,用阿拉伯数字从1至99为顺序编排。如65400202001即为第1号界桩,实地界桩上编号书写“1”,双立桩“1A和1B”。
(5)可克达拉市界线勘界测绘工作由可克达拉市勘界办公室统一组织,按照《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执行。
(三)勘界汇总阶段
边界线协议书编写,由伊犁州、可克达拉市双方人民政府联合起草,边界协议书全称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包括以下五个部分:
1.边界工作概况:勘界目的、意义、组织实施、勘界依据、原则、达成协议的基本情况等。
2.重要问题处理结果:勘界时双方商定认为需要在协议书上记载的,行政区域界线有关的各项重要问题,如线地物、文物、自然保护区、不可分割的自然资源、插花地、区地等特殊地段的处理,由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明确权属、管理和使用的办法。
3.边界线走向和界桩位置说明:边界线走向说明是对边界线该地走向所进行的详细概述,边界线协议书的核心内容,一般以相邻两界桩为一自然段,根据界线所依附的自然地理情况分为若干条;界桩位置说明根据界桩登记表上所填内容编写,界桩与周围地物地貌关系,界桩与边界线的关系,界桩与方位物的关系,界桩位置说明编写以一个界桩为一自然段。
4.边界的维护和管理:边界双方保持边界线的稳定,明确双方对界桩、方位物及其它边界线标志物的管理、分工,同时应明确界桩被移动、损坏时的恢复措施,毗邻双方对边界线每五年联合检查一次,对边界线两侧地形地貌是否发生变化,界桩及方位物其它标志是否完好,写出联检记录,联合检查报告一式四份,市县二份,双方各存一份。
5.最后条款:
(1)协议书所附边界线地形图的出版单位、出版时间、比例尺、图幅数、边界线两侧重要地形地物进行修正调绘。
(2)协议书边界线走向的叙述与附图不尽一致时,以协议书附图为准。
(3)附图复印件及原图,经双方人民政府代表签名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书及附图,于XX年X月X日,某地经双方人民政府代表签字盖章后,按照规定程序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从批准之日起生效。
(5)毗邻双方联合勘界以来,形成的会议纪要、协议、附图,协议的有关综合文件,测绘资料勘界工作总结五份,按档案管理法,以毗邻双方以县市为单位,每一条边界线为一个整体,组卷,分别报自治区勘界办公室、州勘界办公室、双方勘界办公室,原件存自治区勘界办公室,对复印件不清,以标绘的边界线原图为准。
六、有关事宜
1.双方勘界统一使用总参54年调绘,54年出版的1:50000地形图为工作底图。
2.双方每次联合协商确定的边界线,均要签订协议书,并标绘工作底图。
3.双方勘界领导小组联席会议以及协商定界会议,按对等原则,轮流举办,所需经费由举办方承担。
4.界桩设置分工,边界线界桩点确定之后,双面型单立桩按单号、双号分工,双面型双立桩,双方各负责一个进行实地埋桩。
5.勘界收尾工作结束后,边界线牵头单位负责勘界成果资料汇总立卷上报。
七、勘界日程安排
1. 2018年6月25日至7月1日,组建勘界机构,制订联合勘界工作方案,收集各条边界线、三交点、起止点工作配图,购置1:50000地形图。
2. 2018年7月1日至7月15日,联合勘定起止点。
3. 2018年7月15日至8月30日,界桩设置制作,边界线界点双面型桩实地埋桩和边界线、界桩点的测绘工作。
4. 2018年9月1日至10月1日,资料汇总上报,以边界线为单位,每条边界线协议书起草、打印、双方签字、盖章和协议书附图签字盖章,向州勘界领导小组报联合勘界工作总结。
5. 2018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联合勘界形成资料组卷,一式六份,上报4份双方各存一份。
6. 2018年11月至12月31日,自治区、州成果资料验收组对可克达拉市勘界成果进行检查验收,对照协议书和附图进行实地抽查,界桩制作、埋设以及界线实地走向情况
附件: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与可克达拉市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领导小组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与可克达拉市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库尔玛什·斯尔江(自治州党委副书记、自治州州长)
丁 憬(四师可克达拉市党委副书记、四师师长,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党组书记、市长)
副组长:热孜别克·哈木扎(自治州党委常委)
张 菊(自治州副州长)
李鸿强(四师可克达拉市党委常委、四师副政委,组织部部长)
魏新元(四师可克达拉市党委常委、四师副师长)
成 员:赛提努尔·努尔迪别克(自治州政府副秘书长)
刘 军(自治州民政局局长)
孟新春(四师可克达拉市建镇办主任)
努尔别克·阿依甫(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局长)
李文江(四师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可克达拉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王立中(自治州农业局党组书记)
刘 霞(四师可克达拉市农业(林业)局局长)
努拉合买提·祖农(自治州水利局党组书记)
唐智明(四师水利局副局长)
乃比江·贾纳比力(自治州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江 军(自治州公安局副局长)
李建新(四师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瞿中强(可克达拉市副市长)
庞春霞(四师社区指导办主任)
卡米力江 ·玉苏甫江(伊宁市委副书记、市长)
杰恩斯·哈德斯(霍尔果斯市委副书记、市长)
艾斯克尔·阿布都维力(霍城县委副书记、县长)
关桂珍(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委副书记、县长)
张亚东(四师63团党委副书记、团长)
张宏伟(可克达拉市副市长,64团党委副书记、副团长)
朱 佳(可克达拉市副市长,66团党委副书记、团长)
秦永权(四师67团工作组副组长)
欧阳伟(四师68团党委副书记、团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可克达拉市行政区划调整及建制镇办公室,负责可克达拉市勘界、行政区划调整及建制镇的具体事宜。可克达拉市63、64、66、67、68团、伊犁州伊宁市、霍尔果斯市、霍城县、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县市、团场勘界工作组,负责本辖区的勘界工作,调处边界争议有关事宜;要结合可克达拉市和相关县市的边界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市、团场可克达拉市界线勘定、行政区划调整及建制镇工作方案;要建立勘界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毗邻双方轮流主持;可克达拉市要将勘界经费列入可克达拉市和伊犁州财政预算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