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现将伊犁州财政局制定的《伊犁州本级财政资金对账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订背景
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总会计制度》等法规陆续修订,随着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工作不断深化,《伊犁州级财政对账办法》(伊州财办〔2015〕21号)的部分内容已不适用。为提升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对账的管理工作,结合当前工作实际,伊犁州财政局修订了《伊犁州本级财政资金对账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十四条。
1.第一条明确制定办法的依据、目的等内容。
2.第二条明确对账的业务范围。
3.第三条明确财政资金对账的原则。
4.第四条财政资金对账的三个方面内容。
5.第五条明确州财政、本级预算单位、各代理银行对账职责。
6.第六条明确与开户银行对账的具体具体。
7.第七条明确与州本级预算单位对账的具体流程。
8.第八条明确州财政局内部有关处室间对账的具体规定。
9.第九条明确州财政与上下级财政对账的具体内容。
10.第十条明确对账业务的具体要求。
11.第十一条明确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理依据。
12.第十二条明确本办法的解释单位。
13.第十三条明确本办法的实施时间。
14.第十四条明确本办法的执行规定。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办法》适用本办法适用于州本级财政与银行、预算单位、收入征收部门、上下级财政、财政内部相关处室的对账工作。
四、文件术语释义
1.零余额账户:是指财政部门和单位在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财政资金支付业务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2.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管理职能,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的用于管理核算特定专用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
3.单位实有资金账户:是指单位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的除零余额账户以外用于办理支付结算和资金存放业务的各类银行账户。
4.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有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彩票公益金收入、特许经营收入、中央银行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和其他非税收入。
五、其他
本《办法》自2024年8月20日起执行。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本《办法》由伊犁州财政局负责解读。
解读人:何庆芝
联系方式:伊犁州财政局国库处(0999-8075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