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美丽伊犁 注入法制力量
—解读《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野生果林资源保护条例》
张中波
伊犁州分布有大量植物特有种、珍稀种和孑遗种,是世界36个具有全球意义生物多样性关键地区之一,保存着多种珍稀野生苹果、野生核桃、野生樱桃李、野杏等30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其中,新疆伊犁野果林是天山野果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世界苹果、核桃、杏、李等许多重要果树天然基因库与起源地,也是研究世界温带果树遗传多样性和基因进化的重要种质基因库,是我国林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野生种源保障。但是,随着人类过度放牧和有害生物入侵,目前,野生果林资源正面临着面积锐减、虫害严重、生物链断裂、生态失衡等生存危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自治州人大常委会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增强做好生态文明立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制定《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野生果林资源保护条例》列入2023年度立法计划,经过起草、审议、修改、完善,条例已于2023年6月19日自治州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经2023年9月28日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州野生果林资源保护条例的出台,是规范自治州野生果林保护的重要法规依据之一,符合自治区、自治州党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和安排,顺应了各族群众保护生态建设文明社会的热切期盼,为发挥地方立法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注入了法制力量。
条例从制定过程、制度设计看,有以下特点:
一是“小切口”选题、顺应立法新需求。“小切口”“小快灵”立法,是新时代地方立法形成的理念和经验。2023年2月在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制定《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立法案被列为大会议案。该项目在进入立法程序后,经多方讨论更名为《伊犁州珍稀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自治州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初次审议了该条例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保护范围不明确、保护对象宽泛、保护措施未处理好禁牧与牧民利益的关系,且条例内容与国家、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的上位法部分重复,未体现地方特色。考虑到新疆野生果林在伊犁的独特性和保护的紧迫性,遂将条例名称变更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野生果林资源保护条例》。
二是明晰职责,织密层级责任网。条例在第四条、第五条中从四个层级规定各相关主体在保护野生果林工作中的职责。首先,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统一领导、编制规划、资金保障、检查考核方面责任;其次,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协同开展野生果林保护的配合职责,并引导村委会将野生果林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再次,根据自治州野果林现有的管理主体,对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及驻伊山区国有林主管部门细化了6条具体职责;最后,还规定了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做好保护与管理职责。这些规定层层织密保护野生果林的责任网。
三是强化宣传,筑牢生态文明意识。野果林资源保护需要各类主体共同行动、人民群众共同参与。为激发各类主体资源保护意识,推动全社会自觉开展资源保护行动,条例第十条明确三类主体开展宣传普及资源保护知识的规定。分别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果林科普宣传;教育主管部门与学校注重培养学生野果林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开展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落实好这些规定,就能形成立体式宣传格局,提升宣传实效,筑牢社会各界保护野果林资源意识,为推动措施落地见效奠定坚实基础。
四是坚持问题导向,细化措施接“地气”。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是衡量地方立法质量的重要标志。在立法调研中通过深入牧区牧民、走访护林员、与基层县市座谈、咨询林草专家,找准了野果林资源底数不清,病虫害防治成效不明显,连片区域与分散区域保护无差别,幼龄果树断代自我更新能力弱,保护资金、人员、设施不足,措施不力等一系列问题,邀请中国科学院新疆生态与地理研究所专家一道分析研究,并在条例第七至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分别就资源普查、有害生物统防统治、生长环境监测、灌溉用水、迁地保护、保护点(小区)设置及封育管理措施、受损牧民经济补偿等作了一一对应的具体制度安排,旨在从制度层面破解野生果林保护中遇到的难题。
五是合理利用,推动保护可持续。资源保护与利用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条例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用3个条款对野果林资源利用进行规范,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野果林资源基因库保护与利用工作中进行规划引领,激发种质创新、活性物质开发向生产领域转化;林草部门发挥职能优势,组织建设育种基地,开展人工繁育和生态修复;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专和企业共同开展资源调查、引种驯化开发利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研究;鼓励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人工驯化等方式培育本土特色林产品。此外,一方面对符合旅游规划的林地、草地,明确其使用权人、经营权人可以通过流转方式参与乡村旅游经营,另一方面又鼓励利用野果林资源开展文化、旅游的经营者,在招聘工人时优先使用保护点(小区)的村民。这些规定既促进野果林的利用,又把利用界定在合理范围之内,同时还兼顾了保护点(小区)村民收入,促使保护与利用更加协调和谐。
解读单位:伊犁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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