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3日16时30分在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五楼会议室召开伊犁州2026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闻发布会,州党委宣传部副部长李向阳主持会议。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陈双年先生,州消费者权益服务中心主任丁炫先生,州食品药品安全稽查支队副队长阿不都沙拉木·亚森先生参加会议,介绍2025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成果及2026年重点工作安排并答记者问。
主持人:
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下午好!欢迎出席伊犁州人民政府新闻办举行的2026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闻发布会。
今天我们邀请到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陈双年先生,州消费者权益服务中心主任丁炫先生,州食品药品安全稽查支队副队长阿不都沙拉木·亚森先生,请他们向大家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应邀参加今天发布会的有新疆日报社、伊犁融媒体中心、伊犁新闻网、伊宁市融媒体中心的记者朋友们。
首先,请陈双年先生通报《2025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成果及2026年重点工作安排》。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媒体的朋友们:
大家下午好!很高兴和我的同事们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春风浩荡,伊水奔流。我们即将迎来第44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本次新闻发布会,是我州“3·15”系列活动之一。首先,我代表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长期以来关心、支持和参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各级各部门、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表示衷心感谢!对参加发布会的各位媒体朋友表示热烈欢迎!
下面,我向大家简要介绍相关情况:
一、2025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及市场监管重点工作
2025年,州直市场监管系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州党委、州政府的坚强领导和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精心指导下,始终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一手抓消费维权效能提升,一手抓重点领域安全监管,全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稳中向好,社会消费环境日益改善,群众满意度不断提升。
(一)案件查处与震慑效应显著提升
2025年,州市场监管系统紧盯民生领域,针对投诉举报热点,纵深推进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为群众挽回损失、退还费用、降费减负518.4万元。深入开展“铁拳”行动,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各类案件2587起,涉案货值1.13亿元,罚没款1200.03万元,依法移送并追究刑事责任案件32起,集中销毁假冒伪劣商品16类79.98吨24.37万个,涉案货值金额479.44万元,化肥案件、商品过度包装案件查办数量位列全疆第一,对1起市场性垄断行为立案调查,有力震慑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规范有序市场秩序。
(二)安全监管与协同治理纵深推进
筑牢“三品一特”安全防线,全年牵头或配合开展制售假劣肉制品、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等专项整治行动17项,全力守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深入推进“两个责任”落实,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协同治理,开展“你点我检”473场次,完成食品监督抽检7307批次,3387家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完成“互联网+AI监管”接入。深入开展药品安全“清源”行动,排查药品风险隐患232条,监督抽检药品、医疗器械357批次。1137家药店接入新疆药店信息平台,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聚焦学生用品、燃气灶具、农资产品等重点领域排查整治1600余家次,完成23类460批次工业产品抽检,取得积极成效。深入开展特种设备“千百万”保安全行动,整改安全隐患6422项,检验特种设备4.7万台(只),压力管道130余千米。
(三)社会共治与消费维权同频共振
深入开展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培育放心消费承诺单位666家、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370家,退货2.67万件,退回金额313.93万元,进一步释放线下消费潜力。畅通诉求渠道,受理咨询投诉举报18697件,办结率100%,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580.39万元。建成消费维权服务站80个,推动146家企业接入在线消费纠纷解决(ODR)系统,和解投诉2838件,办结率100%,形成“平台受理、部门联动、企业响应、社会共治”的维权格局,打通消费维权“最后一公里”,实现消费维权一般性纠纷和解在企业、化解在基层、解决在源头。依托政务新媒体常态化征集线索,群众举报成案占比持续提升。构建“线上+线下+互动”立体宣教矩阵,线上发布典型案例108起,线下打造“市场监管质量微课堂”进校园,开展“你点我检”进社区、超市、市场等活动61次,推动社会监督与公众参与深度融合。
二、消费维权年主题
中国消费者协会自1997年首次发布“讲诚信•反欺诈”的主题之后,每年都会发布消费维权年主题。2026年消费维权年主题是“提升消费品质”。
主题有三方面的涵义,一是提升商品服务质量,筑牢消费品质基础。各级消协组织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扣消费者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推动“两新”政策落地,通过宣传优质商品服务与新型消费知识,引导树立科学理性消费观念。守牢安全底线,拉升品质高线,推动消费从“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二是提升消费维权效能,增强消费品质保障。面对新技术、新需求催生的新变化、带来的新挑战,消协组织将立足法定职责,夯实消费维权工作基础,提高消费维权现代化水平。加强基层基层消协组织规范化建设,大力推广使用“全国消协智慧315”平台,依托数智技术,推动消费纠纷源头解决。聚焦数字消费、情绪消费等新兴消费领域和预付式消费、直播电商等新型消费方式,强化靶向治理,进一步提振消费信心;三是持续优化消费环境,涵养消费品质生态。消协组织将扛起维权枢纽责任,推动构建法治保障、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消费者参与的多元共治格局。通过加强立法研究与标准制定,健全现代化治理体系,系统施策、社会共治,切实破解消费领域堵点难点,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环境,营造优质放心的消费环境,以高品质消费助推高质量发展。
三、2026年伊犁州消费者权益保护重点工作
2026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州直市场监管系统、消费者协会将以此次“3・15”系列活动为契机,坚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聚焦“提升消费品质”年主题,统筹消费维权、安全监管各项工作,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重点领域监管,赋能经济社会发展。持续抓实“三品一特”安全监管,深入推进食品小作坊、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等15项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和民生实事。持续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聚焦假冒伪劣、消费欺诈、计量作弊、霸王条款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紧盯食品药品、网络直播、医疗美容、养老服务等重点领域,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强化广告监管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严厉打击虚假宣传、网络刷单炒信等违法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预付式消费、直播营销等新兴消费模式的监管,规范经营者行为,防范化解消费风险。紧扣本土产业特色,推行政企恳谈、专家问诊等服务模式,推介“新质贷”融资政策,为企业提供检验检测、知识产权、政策解读等一站式服务。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推动惠企政策直达快享,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二)畅通消费维权渠道,提升纠纷化解效能。深化“全国消协智慧315”平台应用推广,实施“12315提速增温工程”,探索建立快速处置机制,优化受理、分流、督办流程,力争实现投诉按时办结率和调解成功率“双提升”。深化在线消费纠纷解决(ODR)机制建设,指导20家以上企业加入ODR平台,提升线上纠纷化解效率,让消费者维权更便捷、更高效。深化放心消费创建,激发消费市场动力活力。全年新增放心消费承诺单位80家,动态发展线下无理由退货单位40家,推动培育工作向网络消费、餐饮住宿、教育培训等重点行业延伸。
(三)构建社会共治格局,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加强与相关部门、行业组织、新闻媒体的协同联动,推动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履责、消费者参与、舆论监督的消费环境社会共治新格局。持续开展消费教育“进社区、进乡村、进学校、进企业、进景区”和识假辨假科普活动,围绕重要消费节点和热点领域发布消费警示提示和典型案例,提升消费者理性消费、风险防范和依法维权意识。完善消费领域信用监管,依法公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政处罚信息。对严重违法失信经营者,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加大其违法成本,营造“守信受益、失信受惩”的市场氛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一头连着民生福祉,一头系着发展大局。下一步,我们将坚决贯彻落实州党委、政府安排部署和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要求,以更坚决的态度、更扎实的举措、更务实的作风,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让市场监管更有温度、服务更有力度、维权更有效率、安全更有保障。
希望社会各界继续关心、支持消费维权和市场监管工作,让我们携手同行、勠力进取,共同打造安全、放心、优质的消费环境,为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伊犁篇章贡献市场监管力量!
最后,诚挚的邀请媒体朋友们,多到市场监管看一看、走一走,讲一讲市场监管的故事、传播好市场监管的声音。
谢谢!
主持人:
请丁炫先生发布《自治州2025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丁炫:
案例一:伊犁州市场监管局查处伊犁某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虚假标注标签信息内容奶粉案
2025年5月8日,伊犁州市场监管局接到线索,依法对伊犁某乳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的某享舒牌纯羊奶粉、某帕勒牌全脂纯羊奶、某膳坊牌纯羊奶粉三个品牌的3批次纯羊奶粉均检出牛源成分,3批次某源千绝牌全脂绵羊奶粉均检出山羊源性。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之规定。2025年8月4日,伊犁州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虚假标注标签信息内容生产经营全脂绵羊奶粉的行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413.2元,罚款24.9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伊犁州市场监管局查处伊犁某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合格烟花案
2025年4月2日,伊犁州市场监管局收到伊犁某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某品种烟花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案件线索。经查,当事人从湖南某达烟花有限责任公司购进104件某大五彩花烟花“燃放性能”项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5.7.12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行为。2025年6月25日,伊犁州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某大五彩花烟花,并作出没收尚未出售不合格产品20根、违法所得4947.2元,罚款7.4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伊犁州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化肥案
2025年3月5日,伊犁州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依法对某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待销售“某环”牌磷酸一铵肥料产品无法提供该批“某环”牌磷酸一铵肥料有效检验合格证明。经检验,所检项目中包装标识不符合《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18382-2021)要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构成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化肥的行为。2025年7月11日,伊犁州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肥料,对268.75吨“某环”牌磷酸一铵肥料产品包装袋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并罚款4.0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奎屯-独山子经济开发合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新疆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12月6日,奎屯-独山子经济开发合作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奎屯市人民检察院转来刑事转行政案件,经调查,新疆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明知某派机电设备(沧州)有限公司销售的扳手、撬棍、八角锤等防爆工具系假冒河北某泊防爆工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知名品牌商品的情况下,分别于2023年9月、11月分两批次以63693元的价格购进上述防爆工具,并以80700元的价格销售给新疆某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6月21日,奎屯市公安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防爆工具的行为。2025年2月24日,奎屯-独山子经济开发合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防爆工具共计120件,并处罚款16.1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养生会所使用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案
2025年6月18日,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察布查尔县公安局食药环大队对某养生会所开展执法检查,发现2支进口“麻膏”产品无中文标签,亦无说明书及合格证明。经翻译,初步判断具有麻醉功效。当事人无法提供该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经委托第三方机构检测确认其主要成分为利多卡因、丁卡因。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之规定,构成使用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含麻醉成分)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2025年10月29日,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六:伊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烤肉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案
2025年5月28日,伊宁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伊宁市公安局移送线索,依法对某烤肉店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烤鸡和烤鸡腿经检验,“柠檬黄”项目实测值分别为26.7mg/kg、17.2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要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2025年9月5日,伊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奎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停车费案
2025年4月7日,奎屯市市场监管局检查时发现,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奎屯市占用城市道路的经营性停车场临时占道停车费收费暂行办法》(奎发改价格〔2022〕2号)规定收取停车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之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停车费的行为。2025年5月13日,奎屯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767元,并处罚款3883.5元的行政处罚。
主持人:
下面,进入记者提问环节。请提问的记者举手示意,提问前请介绍所在的新闻机构。
记者一:
我们注意到,今年的消费维权年主题是“提升消费品质”。围绕这一主题,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期间,伊犁州将组织开展哪些重点活动?
主持人:
请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陈双年先生回答。
陈双年:
感谢您的提问。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消费者协会“提升消费品质”年主题要求,不断提升消费品质,在构建放心消费环境上展现新作为,2026年消费维权领域将着重围绕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开展年主题宣传。围绕中国消费者协会2026年“提升消费品质”年主题,发布我州“3·15”系列活动,印制年主题宣传海报,解读年主题涵义,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推动全社会形成“激发消费活力、提升消费品质”共识,促进消费提质升级。
二是开展集中销假活动。依照“分门别类、科学销毁、回收利用、保护环境”的原则,组织开展州直侵权假冒伪劣商品销毁活动。
三是举办“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及咨询服务展示活动。活动由州(市)市场监管局、消费者协会联合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于3月15日,在伊宁市万荣广场举办。开展发布打假治劣工作成果、法律法规宣传、放心消费倡议、投诉受理、辨假识真、“你点我检惠民生”、手机变砝码等现场活动。
四是开展系列消费教育普法宣传活动。州市监局会同州直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通过案例发布、组织讲座、在线解答、现场宣讲、资料发放、线上直播、知识问答等多种形式开展“进企业、进商场、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普法活动。
五是开展重点领域消费维权执法行动。聚焦消费者投诉举报的热点问题,重点围绕“三品一特”、计量、价格、广告、知识产权等消费领域,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力争查处一批案件、规范一个领域,切实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是发布系列消费提示。州、县(市)将在3·15前后集中发布消费提示,引导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有效规避消费陷阱,增强安全意识,创建放心消费环境。
七是深入推进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制售假劣肉制品、食品小作坊等全链条闭环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八是参加《伊广行风热线》专题节目。在线解答消费维权政策法规,受理听众咨询投诉。
九是开展“诚信经营·放心消费”系列承诺践诺活动。引导企业结合自身特点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加放心消费、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承诺活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是发布伊犁州消保维权指导手册。指导全系统干部熟悉消费维权法律法规,提升投诉处理效率。
以上各项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也希望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共同监督,和我们一起营造更加放心舒心的消费环境。谢谢!
记者二:
我们注意到很多消费者反映,一些商家在促销前会先提价再打折,消费者以为自己捡了便宜,实际上却当了“冤大头”。针对这种所谓的“价格魔术”,消费者应该如何有效识别和防范?监管部门在这方面有何动作?
主持人:
请伊犁州消费者权益服务中心主任丁炫先生回答。
丁炫:感谢您的提问,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问题,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先涨后降”。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给消费者支两招:
第一,做自己的“价格监督员”。不要只看促销当天的价格,建议消费者在促销活动开始前,就提前关注心仪商品的价格走势。现在有很多比价软件和工具,或者您也可以在多个电商平台之间进行简单的对比。如果发现某件商品在“双十二”前夕突然大幅提价,然后又在当天打出“骨折价”,那您就要警惕了,它的实际成交价很可能比平时还要高。
第二,不信“最低价”的噱头。对于商家宣称的“历史最低”、“全网最低”等绝对化宣传,要保持理性,多方核实。
从监管层面,我们会在“六一八、双十二”期间加强网络交易监测,重点关注价格波动异常的商品。一旦查实存在价格欺诈行为,我们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严肃查处,并向社会公示典型案例。
记者三:
2026年,伊犁州市场监管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将重点聚焦哪几类“痛点”问题?
主持人:
请州食品药品安全稽查支队副队长阿不都沙拉木·亚森先生回答。
阿不都沙拉木·亚森:
感谢您的提问。目前,我们正在密切关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及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2026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的最新部署。
今年按照市场监管重点领域并结合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我们将重点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医保基金领域、养老服务、物业服务、征订教辅、购买校服、制售假劣肉制品、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食品“两超一非”等领域展开。查办的典型案例将及时向社会公布,起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规范一方”的效果。
记者四:
我们注意到,今年2月1日《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正式施行,为直播电商领域规范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制度支撑。请问市场监管部门将如何以该办法为依据,更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主持人:
请州消费者权益服务中心主任丁炫先生回答。
丁炫:
感谢您的提问。今年2月1日施行的《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为规范直播电商广告与经营行为、守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坚实制度保障。市场监管部门将以“严监管、优服务、强维权”为主线,重点抓好四方面工作:
一是压实主体责任,紧盯直播平台、服务机构等关键主体,强化资质核验、信息公示、售后保障等义务,从源头做好直播营销监管工作。
二是严查违法违规,聚焦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等突出问题,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坚决守住合规底线。
三是畅通维权渠道,完善消费争议快速处理机制,确保消费者投诉快处理、可追溯。
四是强化协同共治,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加强部门联动与信用约束,曝光典型案例,引导行业自律,以最有力举措守护消费者买得放心、看得明白、维权顺畅。
记者五:
网络消费与线下消费存在明显差异,部分网络经营者可能对商品或服务作出虚假宣传。请问,如果消费者在网络消费过程中遇到此类问题,应当注意保留哪些证据?
主持人:
请州食品药品安全稽查支队副队长阿不都沙拉木·亚森先生回答。
阿不都沙拉木·亚森:
感谢您的提问。网络虚假宣传主要是部分网络经营者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利用消费者的信任心理,通过虚假宣传吸引顾客;同时,部分消费者缺乏足够的辨别能力和信息素养,容易轻信虚假信息。常见的网络虚假宣传形式包括夸大其词,滥用夸张语言,过分渲染商品或服务的功效和质量;模棱两可,使用含糊不清的用语,看似真实但缺乏科学依据,容易误导消费者;以及完全虚构,宣传内容毫无事实依据,如虚构商品或服务、伪造质量信息等,具有明显的欺诈性质。这些虚假宣传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网络市场的经营秩序。消费者在网络消费中遇到虚假宣传问题时,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宣传的视频、宣传单、产品介绍,消费者交涉和申诉记录及相关材料如聊天记录、邮件往来,购物记录、订单详情、购买发票或收据,因虚假宣传导致的财产损失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支付凭证,健康损害的医疗记录、诊断证明,对比分析实际商品或服务与宣传内容差异的材料,专家意见或第三方检测报告,涉及虚假宣传的合同、协议等。这些证据应确保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以支持维权和监管部门介入调查。
主持人:
各位记者朋友,今天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如果需要单独采访,会后可以继续沟通。再次感谢大家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