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人事教育处、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综合协调、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文书档案、信访受理、督办落实、信息宣传、财务管理、后勤管理等工作;承担政务公开、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民族团结、扶贫帮困、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干部教育培训、干部队伍建设和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等工作;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答复工作;组织起草林业和草原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以及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重大综合性林业和草原政策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相关听证以及行政审批改革相关工作;监督实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监督管理中央和自治区、自治州基本建设投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等工作;组织生态扶贫和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负责统计等相关工作。
(二)生态保护修复处(自治州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森林草原、湿地、荒漠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起草国土绿化重大方针政策,综合管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监督、指导营造林(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预测预报;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贯彻落实退耕还林方面的政策、法规和规章指导林果业发展工作;承担自治州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统计工作。起草防沙治沙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细则,并监督执行,组织拟订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相关标准和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负责沙漠公园的管理;承担防治荒漠化公约履约工作。组织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办科技标准化、技术监督、林产品质量监督和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等工作,管理监督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组织指导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三)森林资源管理处。负责森林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编制森林采伐限额,指导林地相关管理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森林经营规划、方案并指导实施,监督管理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指导开展林业和草原防火相关工作;组织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指导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承担州直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和“放管服”等重大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林下产业管理和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组织起草林业和草原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以及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重大综合性林业和草原政策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相关听证以及行政审批改革相关工作,指导、协调行业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州直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草种管理工作,起草有关规划、法规、规章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査、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
(四)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地和湿地保护管理处。负责陆生野生动物、植物资源保护和监督管理;负责陆生野生动物、植物相关行政审批、审核并监管,研究提出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意见,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采集、培植、经营利用行政许可审核审批工作。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应急处置。指导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管理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开展资源调查、规划建设、生态修复等工作。组织开展国家公园和各类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地的申报、审查等工作,提出新建、调整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世界自然遗产、世界地质公园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申报。承担《生物多样性公约》、《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等国际公约的相关履约事务。指导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负责指导国家重要湿地的申报、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国际湿地公约履约工作。
(五)草原管理处。指导草原保护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监督管理草原资源的开发利用。贯彻落实退牧还草方面的政策、法规和规章指导草业发展工作。
(六)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监察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