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伊犁州提升营商环境 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一)》要求,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推动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落地见效,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及首违不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免责事项“三项清单”予以公布。
本次公布的清单及裁量基准,严格遵循“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原则,明确了执法边界与裁量标准,旨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相关清单及裁量基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后续将根据法律法规修订及监管实际动态调整。
欢迎社会各界监督,如对公布内容有疑问或意见建议,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联系电话:0999-8390190
附件1: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的通知》
附件2: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的通知
附件3: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减免责“三项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
附件4: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