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伊犁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伊犁州关于环境污染防治和安全生产涉及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各项部署,进一步加强车用尿素等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开展车用尿素等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抽查内容
(一)抽检范围:州直生产及流通领域
(二)抽检产品:1、车用尿素、车用汽油、车用柴油、燃气具、燃气具软管、醇基燃料;
2、车用压缩天然气、防水卷材、建筑管材、建筑外窗、电线电缆、食品相关产品。
(三)承检机构:抽检产品第1类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在伊犁州直辖区开展,抽检产品第2类由伊犁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在伊犁州直辖区开展。
二、监督抽查工作安排
本次抽检计划抽取第1类车用尿素5批次、车用汽油6批次、车用柴油6批次、燃气灶具4批次、燃气具软管6批次、醇基燃料5批次,共计32批次产品;本次抽检第2类车用压缩天然气、防水卷材、建筑管材、建筑外窗、电线电缆、食品相关产品等产品每类不少于5批次,共计不少于30批次产品。抽检机构于8月20日前制定抽检产品的抽查方案、抽查细则报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时依据国家收费标准将抽检费用清单报伊犁州局,抽检工作经伊犁州人民政府网公示后实施,在2023年10月20日前完成。承检机构将检验方案及结果及时录入中国电子质量监督平台。
四、监督抽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充分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性,指派专人积极配合承检机构做好抽检工作,做到工作认真细致,执法公正规范。
(二)严明工作纪律。承检单位在接到《通知》后,立即组织力量,对参与抽样和检验人员进行培训,确保抽样和检验工作公平、公正、规范。
(三)做好抽检工作。承检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伊犁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要加强与各县市市场监管局的协作配合。对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要及时指导服务县市局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依法依规处理,严格后处理,切实形成监管威慑力,督促企业牢固树立质量责任意识,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
各机构开展监督抽检工作不得向企业收费。
被抽查生产经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拒绝监督抽查情况,列明企业拒绝监督抽查的情况报送州局。
(四)各县市市场监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伊犁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要高度重视,准确把握工作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提高工作质量,确保此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顺利完成。
五、加强机构工作管理
(一)承检机构应按规范程序进行抽样检测,工作应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
(二)承检机构在产品抽样、运输、存储、检验、废样处理等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规范要求,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三)承检机构应做好信息采集和检验报告送达工作,按规定时限完成最终检验结果确认及异议处理工作。并在完成检验工作5日内,将监督抽查工作总结、监督抽检结果汇总表和检验报告及时报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管理处。
(联系人:常俊;电 话:0999-8390183)
附件1:《2023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结果汇总表》
附件2:《2023年伊犁州车用汽油、车用柴油、车用尿素水溶液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附件3:《2023年伊犁州醇基液体燃料检验实施细则》
附件4:《2023年伊犁州防水卷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附件5:《2023年伊犁州建筑管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附件6:《2023年伊犁州建筑外窗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附件7:《2023年伊犁州车用压缩天然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
细则》
附件8:《2023年伊犁州家用燃气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附件9:《2023年伊犁州燃气具软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附件10:《2023年伊犁州电线电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附件11:《2023年伊犁州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