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自治区纪委监委关于2026年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部署,严格遵循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制售假劣肉制品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持续加大监管力度,依法查处一批违法违规案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推动以案释法、以案促改,现公布第一期典型案例。
【案例一】巩留县阿某涉嫌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未经检疫肉类食品案
2026年2月12日,伊犁州巩留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县公安局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巩留县城镇西公园社区和谐路经营的牛羊内脏加工场所内使用工业盐腌制牛肚,并无法提供上述牛肚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巩留县市场监管局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因该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目前案件线索及涉案物证已移送巩留县公安局食药环大队进一步侦办。
【警示意义】工业盐含有铅、砷、汞等重金属及过量亚硝酸盐,是国家明令禁止的非食品原料;未经检验检疫的牛肚可能携带口蹄疫、布鲁氏菌等人畜共患病病原体,存在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隐患。本案中当事人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及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市场监管部门将始终对此类违法行为保持“零容忍”,坚决落实行刑衔接机制,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案例二】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猪脚饭快餐店涉嫌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肉制品案
2025年12月31日,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奎屯市公安局环食药大队开展节前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在辖区某猪脚饭快餐店后厨储物柜内查获柠檬黄、日落黄等着色剂多瓶。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店制售的叉烧肉进行快速检测,结果显示柠檬黄、日落黄项目呈阳性。2026年1月6日,经委托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涉案叉烧肉中检出“日落黄”成分,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目前案件线索及涉案物证已移送奎屯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警示意义】柠檬黄、日落黄等人工合成着色剂仅允许在部分糕点、饮料、调味品中限量使用,熟肉制品中明确禁止添加,过量摄入此类着色剂会加重儿童肝肾代谢负担,影响神经系统发育。部分餐饮经营者为提升食品卖相、吸引消费者,无视国家标准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不仅侵害消费者健康权益,监管部门将通过“快检筛查+法定检验”相结合的方式加大排查力度,对持续违法、情节严重的将联合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巩留县某生猪屠宰厂经营兽药残留超标食品案
2026年2月11日至3月25日,巩留县市场监管局先后收到乌鲁木齐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博乐市市场监管局移送的案件线索,反映两地辖区内销售来源于巩留县某生猪屠宰厂的猪肉存在兽药残留超标的问题。经查,涉案生猪屠宰厂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巩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巩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10000元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生猪屠宰环节是肉类质量安全的源头关口,多西环素作为广谱抗生素,长期食用残留超标的猪肉会导致人体产生耐药性,破坏肠道菌群平衡,降低人体免疫力。各生猪屠宰企业必须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兽药残留自检制度,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确保出厂猪肉质量安全。
【案例四】昭苏县某牛羊肉店涉嫌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羊肉案
2026年3月19日,昭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昭苏县某牛羊肉店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羊肉无动物检验检疫证明,当事人陈述是自家养殖的羊,自行屠宰并销售,未进行检验检疫,无法提供羊肉动物检验检疫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未经检验检疫的羊肉采取扣押措施,于2026年3月23日立案调查。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法作出罚款1000元并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羊肉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牲畜未经检验检疫私自屠宰销售,可能引发布鲁氏菌病等人畜共患病传播,危害公共卫生安全。本案暴露出部分个体经营者法治意识淡薄、心存侥幸的问题。市场监管部门将联合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加大对农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的排查力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收购销售病伤畜禽等违法行为,坚决斩断非法肉类产销链条。
【案例五】伊宁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2026年3月27日,伊宁市市场监管局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伊宁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26年2月8日生产的熏马肠亚硝酸盐项目检验不合格,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2026年4月17日,伊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调查。经查实,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伊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收违法所得400元并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亚硝酸盐作为肉制品常用的护色剂和防腐剂,过量摄入会引发急性中毒,出现头晕、呕吐、口唇发绀等症状,长期摄入还具有致癌风险,国家标准对其在肉制品中的使用量和残留量有严格限定。本案暴露出部分肉制品生产企业添加剂管理制度不健全、计量管控不精准的问题。各食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落实添加剂“专店采购、专柜存放、专人负责、专器称量、专账记录”制度,规范操作流程,加强出厂检验,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