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伊犁州市场监管局查处伊宁市某威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符合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车用压缩天然气案
2025年4月3日,伊犁州市场监管局收到《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企业情况通知单(转办)》,对伊宁市某威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调查。经查,2024年9月10日,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车用压缩天然气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其中氧气项目不符合GB18047-2017《车用压缩天然气》标准,技术要求≤0.5%,检验结果为1.0%,依据《2024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液化石油气、车用压缩天然气、天然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涉案车用压缩天然气产品3916.87m3已全部销售,成本价2.86元/m3,销售价3.77元/m3,货值14766.6元,违法所得3564.35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车用压缩天然气的违法行为。2025年8月1日,伊犁州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564.35元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4766.6元50%罚款7383.3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特克斯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民医院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药品案
2025年8月13日,特克斯县市场监管局对某民医院检查时发现,在当事人的手术室内有一瓶超过使用期限的医用氧是备用医用氧,有效期12个月,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65020405,生产日期2023/10/30,货值22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之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使用期限药品的违法行为。2025年9月30日,特克斯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巩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头烫染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5年3月17日,巩留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对某头烫染店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营业区货架上摆放红鑫龙烫发水,外包装标识国妆特字G20200375,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252,批号:21112001,使用限期20241119等内容,共5个品种,5个批次,合计13盒化妆品均超过使用期限,货值726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违法行为。2025年4月15日,巩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尼勒克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伟灯饰店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5年2月19日,尼勒克县市场监管局检查时发现,某伟灯饰店待售的2台燃气灶具(品牌为:“SKYWORTH”创维厨电,产品型号:JZT-Z2113,生产日期:2020年8月24日)无强制性认证标志,且无法提供相应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0月从乌鲁木齐市某维销售中心批发商处购进以上商品,进价650元/台,销售价750元/台,尚未销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之规定,构成销售无强制性认证家用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2025年3月11日,尼勒克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无强制性认证家用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霍尔果斯某和仁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5年4月10日,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对霍尔果斯某和仁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2025年2月19日销售的2盒硫酸氢氯吡格雷片(规格:75mg*7片,生产企业:赛诺菲(杭州)制药有限公司)为医保回流药。经查,2025年2月17日当事人将其负责人刘某的丈母娘2024年11月29日从霍城县第一人民医院购买的2盒硫酸氢氯吡格雷片涉案药品盘点录入计算机系统,并于2025年2月19日销售,销售价28元/盒。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之规定,构成从非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2025年4月27日,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6元,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新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中国某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伊犁石油分公司新源县那拉提加油站使用有故障的加油枪案
2025年7月22日,新源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对中国某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伊犁石油分公司新源县那拉提加油站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巡检人员2025年7月19日在巡检过程中发现4号加油机13号加油枪出现密封不严的情况,但在该加油枪出现故障后忘记粘贴“故障停用”标识,造成使用有故障的加油枪给车牌号为苏A1XXX的小型轿车加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加油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之规定,构成使用有故障的加油枪的违法行为。2025年10月9日,新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尼勒克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寿园殡葬用品店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案
2025年1月2日,尼勒克县市场监管局检查时发现,某寿园殡葬用品店内除骨灰盒外其余殡葬用品均未明码标价,店内外也无殡葬用品价格公示栏。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之规定,构成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2025年4月2日,尼勒克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奎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海生活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2月8日,奎屯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线索对奎屯某海生活超市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售的净含量为500ml、酒精度为53度的“贵州茅台集团天朝上品酒”共13瓶。经贵州茅台酒厂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鉴定,判定以上产品与贵州茅台酒厂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外包装特征不符,非该公司产品,系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当事人违法所得143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行为。2025年4月1日,奎屯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43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色羊排揪片子店内未在显著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5年4月16日,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管局检查时发现,某色羊排揪片子店未在店内显著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之规定,构成未在显著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的违法行为。2025年4月16日,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