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河南**矿山设备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0922******
住所:*县**镇***村
法定代表人:张**
2025年3月18日,接匿名举报线索称,当事人向新疆**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和**县**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安装压力容器,涉嫌存在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活动的违法行为。
2022年8月19日,当事人与新疆**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含**县**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生产技术服务合同》、《压力容器生产技术服务协议》,生产技术服务总金额为19600元整(到目前为止该笔费用还未支付)。自2023年起当事人陆续向新疆**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安装压力容器108台,向**县**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安装压力容器88台,合计196台。同时向上述两家公司提供了《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改造维修许可证(压力容器)编号:TS311530-2025》、《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承诺所提供的技术材料真实有效。
2025年4月14日执法人员向河南省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要求协助调查当事人所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改造维修许可证(压力容器)编号:TS311***-2025》是否真实和当事人特种设备资质取证情况,经河南省安阳市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当事人无编号为:TS311***-2025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改造维修许可证(压力容器)》,当事人持有编号为TS3441***-2027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为:起重机械生产(含修理)。
经查,当事人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改造维修许可证(压力容器)编号:TS311***-2025》系电脑伪造,且向新疆**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和**县**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时,并未告知伪造的事实,在未取得相应特种设备许可情况下,以欺骗的方法为上述两家公司安装压力容器196台。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并处罚如下:罚款30万元整(叁拾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伊犁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