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察布查尔县****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541225******
住所(住址):察布查尔县***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色**
2024年12月16日,根据工作安排,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与当事人负责人色**做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调取了当事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尸体冷藏和火化台账、派车单、殡葬服务收费项目结算单、缴款通知书,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重复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1月2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未执行原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新价非字〔1999〕22号)文件附件“守灵间租用费180元/24小时,包含恒温棺,不足24小时的按24小时收费,超过24小时的每小时加收7.5元”和自治区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殡仪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费[2004]1625号)文件:“殡仪守灵间租费每天(24小时)180元(包括恒温礼棺,不足24小时的按24小时收费,超过24小时的每小时加收7.5元)下调为100元(包括恒温礼棺,不足24小时的按24小时收费,超过24小时的每小时加收5元)”之规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10日期间,向逝者提供殡葬服务当中,向家属收取守灵间租费的情况下以2.5元/小时标准重复收取尸体冷藏费,逝者人数88人,每人收费8.75元(3小时)至125元(50小时)不等,共3626.4小时,计多收价款906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任命文件,居民身份证,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主体资格的真实性;
2.当事人提供《殡仪馆派车单》《殡仪服务结算单》,证明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重复收取尸体冷藏费的违法事实;
3.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提供殡仪服务当中,不执行政府定价重复收取尸体冷藏费的违法事实;
4.与逝者家属作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提供殡仪服务当中,尸体均存放在守灵间恒温礼棺内,从未存放守灵间以外单独冷藏室并重复收取尸体冷藏费的违法事实;
5.当事人殡仪服务场所拍照的图片、视频记录,将尸体存放在守灵间恒温礼棺,恒温礼棺正在使用状态,证明曾经尸体均未存放冷藏室,且收取冷藏费的违法事实;
6.当事人提供退费明细表、逝者家属人员身份证、退费退费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将多收价款9066元全部退还消费者的事实。
案件性质:
2025年1月16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伊州市监退〔2025〕1号《责令退款通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将多收价款9066元退还给逝者家属。
2025年1月1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伊州市监罚告〔2025〕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重复收取尸体冷藏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于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经营当中,对国家殡葬领域收费政策学习不够,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导致重复收费价格违法行为,侵害消费者经济利益,但当事人检查期间积极配合检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在规定期限内多收价款全部退还给丧属,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参照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市监规〔2024〕5号)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