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伊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02676335*****住所(住址):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产品市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
2025年4月7日,根据举报,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伊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位于伊宁县***工业园*号库房内待销售“***”牌中量元素水溶肥料产品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公司库房发现当事人待销售的“***”牌中量元素水溶肥料,该产品包装袋主色为白色,正面右上角标注:“冲施/滴灌/撒施,产品通用名: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备案号:ZLSRSD20**-00***,执行标准:NY2266-2012”,左上角有“***R”标志,正面标注:微巨人Ca+Mg10.0%B+Zn+Fe+Cu:0.1-1.0%增效成分:甲壳素生物酶角蛋白钙镁硼铜铁锌(圆型图案顺时针排列汉字)预防黄化病叶控制裂果畸形生根促梢靓果绿叶补营养防缺素修地质净含量:20kg。包装袋正面下方标注:山东省****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开发区服务热线:400-0**-****网址:www.****.net及二维码图片(扫码后为该生产企业公众号)。产品包装袋背面标注:“***R”标志,冲施/滴灌/撒施,微巨人钙镁硼锌铁以及产品功效、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文字,以及中国肥料科技创新企业、中国肥料品牌金口碑企业、全国肥料行业质量放心消费联盟品牌字样及红色奖杯飘带图案。背面下方标注:山东省*****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开发区服务热线:400-0**-****网址:www.****.net及二维码图片(扫码后为该生产企业公众号)防钩防晒防潮字样及其标志。包装袋里面有“合格证标签生产日期2025年3月13日”检验员;02字样。上述“***”牌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均为同一批次,数量共计728袋、20kg/袋,合计14.56吨。
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牌中量元素水溶肥料有效检验合格证明,2025年4月7日及4月9日,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与伊犁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工作人员依法对上述728袋、20kg/袋(合计14.56吨)“***”牌中量元素水溶肥料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产品中量元素含量、微量元素含量、符合该产品执行标准NY2266-2012《中量元素水溶性肥料》标准,检验结论为“合格”。
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检验该批“***”牌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包装袋的标识。经检验,检验项目“肥料标识-7.1.2商品名称”检验结果为商品名称字体大于通用名称字体,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中包装标识不符合GB18382-2021标准要求”。
经查,伊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待销售的“***”牌中量元素水溶肥料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伊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共购进山东省****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牌中量元素水溶肥料”数量共计728袋、20kg/袋,合计14.56吨。进货价为2100元/吨,销售价为2200元/吨,货值金额32032元,产品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王**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当事人主体资格;
2.调查笔录3份,证明这批化肥进货来源、及不符合标准肥料违法事实;
3.价格证明、进货数量及价格证明材料、证明公司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肥料进货来源;
4.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No:2025X-J-NH0294号检验报告证明该公司待销售的“***牌中量元素水溶肥料”不符合GB18382-202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
5.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产品照片、情况说明、证明你公司销售的14.56吨“***”牌中量元素水溶肥料”构成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的事实。
2025年7月1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伊州市监罚告〔2025〕7号)、对当事人直接负责人王**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伊州市监罚告〔2025〕7-1号),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待销售的“***”牌中量元素水溶肥料,该产品包装袋主色为白色,正面右上角标注:“冲施/滴灌/撒施,产品通用名: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备案号:ZLSRSD20**-00***,执行标准:NY2266-2012”,左上角有“***R”标志,正面标注:微巨人Ca+Mg10.0%B+Zn+Fe+Cu:0.1-1.0%增效成分:甲壳素生物酶角蛋白钙镁硼铜铁锌(圆型图案顺时针排列汉字)预防黄化病叶控制裂果畸形生根促梢靓果绿叶补营养防缺素修地质净含量:20kg。包装袋正面下方标注:山东省****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开发区服务热线:400-0**-****网址:www.****.net及二维码图片(扫码后为该生产企业公众号)。产品包装袋背面标注:“***R”标志,冲施/滴灌/撒施,微巨人钙镁硼锌铁以及产品功效、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文字,以及中国肥料科技创新企业、中国肥料品牌金口碑企业、全国肥料行业质量放心消费联盟品牌字样及红色奖杯飘带图案。包装袋里面有“合格证标签生产日期2025年3月13日检验员:02”字样。上述“***”牌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均为同一批次,数量共计728袋、20kg/袋,合计14.56吨。当事人销售不符合《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18382-2021)的商品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从事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肥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配合调查工作、进货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你公司违法行为属于首次发生,参照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市监规〔2024〕5号)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之情形,且产品未销售、未造成严重后果,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牌中量元素水溶肥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肥料、对产品包装袋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处“***”牌中量元素水溶肥料(生产厂家:山东省****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5年3月13日)货值金额32032元10%的罚款:3203.2元(叁仟贰佰零叁元贰角);
2.对责任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处罚款500元(伍佰元整)。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