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伊犁州市场监管局查处伊宁市某娟茶叶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茶叶过度包装案
2025年10月14日,伊犁州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伊宁市某娟茶叶店销售的茶叶包装进行检查,计算出该茶叶包装空隙率为43.86%,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强制标准空隙率≤30%”的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构成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伊犁州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立刻下架不符合规定的普洱茶叶,经复查,当事人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案例二:奎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奎屯某趣美容美体中心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4年12月8日,奎屯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奎屯市12319市民服务平台举报案件,举报人称奎屯某趣美容美体中心在美团平台宣称补水套餐服务适用所有肤质,未提供过敏肌肤检测报告,存在虚假宣传行为。经执法人员对奎屯某趣美容美体中心被举报情况进行核查,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美团平台售卖补水套餐服务中所使用产品的过敏肌检测报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2025年3月1日,奎屯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新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新源县某来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2月19日,新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新源县某来电动车行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监督检查,该店有1辆金箭牌电动自行车,该车部分导线裸露且未捆扎成束,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6.3.1.1电气安全导线布线安装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对电动自行车的导线进行穿管捆扎固定,主动消除可能带来的危害后果。新源县市场监管局作出罚款1536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伊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伊犁某厨湘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5年1月7日,伊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伊犁某厨湘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后厨操作区凉菜专间货架上待使用的食品原料黄太婆泡椒现场检查时已过期165天;雪花啤酒现场检查时已过期181天;劲霸藤椒辣鲜汁现场检查时已过期325天;丘比蓝莓果酱现场检查时已过期91天;顶好芝麻风味调味酱现场检查时已过期5天。涉案的以上食品原料均超过标签标示的保质期限,和其他合格的食品原料混放在一起,检查时食品原料属于正在使用的状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2025年4月15日,伊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霍城县某强干果经营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案
2025年5月3日,霍城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新疆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收到关于霍城县某强干果经营店投诉单,投诉内容为:投诉人在淘宝店铺:某味新疆美食店购买的商品“巴达木”商家图片宣传是:仅需29.8元,实际到货后扣款35.8元,涉嫌虚假宣传。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淘宝店铺名为某味新疆美食店,淘宝店铺页面显示商品“新疆直发特产干果超薄纸皮巴达木”的宣传图为“1斤仅需¥29.8”,点击进入显示:椒盐口味500g、价格35.8元;奶香口味500g、价格44.8元;原味500g、价格45.8元。根据销售记录显示该店共销售“新疆直发特产干果超薄纸皮巴达木”1单,售价为35.8元,利润14.04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2025年5月19日,霍城县市场监管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04元并处罚款42.12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特克斯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伊犁某泉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使用已注销的商品条码案
2025年4月20日,特克斯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其在拼多多平台上购买的奶皮包装标注的条码已注销,生产企业为伊犁某泉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库房库存奶皮子外包装条码状态为:该厂商识别代码已注销。经调查,该公司生产的某泉草原奶皮子委托拼多多平台“某路有果”进行销售,在生产销售期间因该公司不了解其申请的商品条码有效期为2年,应在有效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续展,导致该商品条码因逾期而被注销,但印制的包装未在商品条码有效期内销售完毕,仍库存110只印有已过期条码的包装。该公司已于2025年1月新申请了商品条码,并与2025年4月15日签订了新商品条码包装印刷合同。该公司已通知拼多多平台代理商“某路有果”对包装上印有过期商品条码的商品进行下架,启用新申请的有效商品条码的包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五条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属于销售的商品外包装上使用已注销的商品条码的违法行为。2025年5月14日特克斯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责令改正并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奎屯-独山子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奎屯某安消防器材经销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2025年3月13日,奎屯-独山子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奎屯市消防救援大队移送的案件线索,奎屯某安消防器材经销部于2022年6月22日向某酒店销售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经检验其第一主要组分含量(磷酸二氢铵质量分数)项目不符合GB4351.1-2005标准的规定。经查明,2022年6月22日,当事人向某酒店销售的14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销售价格为每具75元,销售金额为105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2025年6月20日,奎屯-独山子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作出按照货值金额2倍罚款2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霍尔果斯口岸某人养生会所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行为案
2025年6月16日,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管局在对霍尔果斯口岸某人养生会所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的圣迪妮尔水之润特润霜1盒、圣迪妮尔驻颜胶原眼霜1盒、库房内存放的医用棉签(不对外销售,店内使用)均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行为。2025年6月24日,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管局作出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新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新源县某拉商店未依照规定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的行为案
2025年2月6日,执法人员根据新源县某中医诊所上报的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对当事人新源县某拉商店进行调查。经查明:消费者乌某于2025年1月18日,在新源县某拉商店购买一盒价值15元的NNBIS染发膏(自然黑)使用后出现丘疱疹、瘙痒、伴烧热感、紧绷感,新源县某拉商店经营者当时告知乌某到医院看病,费用由她承担,并先后赔付治疗费用2000元。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间内向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正常使用化妆品时,人体局部出现的上述不良反应。上述染发膏是经营者于2024年11月从乌鲁木齐大西门一个化妆品批发店购买的,共购进12盒,每盒购进价11.00元,销售价15.00元,本案总涉案货值为1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化妆品不良反应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未依照规定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的行为。2025年2月24日新源县市场监管局作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奎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奎屯某糖美甲店未建立和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5年7月3日,奎屯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奎屯某糖美甲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进门美甲区摆放有甲油胶,负责人称在网络平台购买,现场无法提供甲油胶购货票据和供货企业资质、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并且未记录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建立和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2025年8月21日,奎屯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