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伊犁**农资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2MA78X*****住所: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胡迪亚于孜镇***农资市场**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
2025年4月7日,根据举报,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伊犁**农资有限公司位于伊宁县**工业园*区的**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号库房的待销售肥料标注“**”牌多种微量元素增效剂进行现场检查。该肥料产品名称为“**”牌,正面标注:高新技术企业抗重茬调理酸碱金元太多种微量元素增效剂凹凸棒AOTUBANG镁(MgO)≥3%钙(CaO)≥5%硅(SIO2)≥40%含锰钼锌铁)≥3.5%比表面积≥120%(M2/g)吸水率≥130%(g/100g)阳离子交换量≥12(mm01/100g)执行标准:Q/GHZ005备案号:QB620400/***专利号:ZL20241011***.0净含量25KG生产单位;甘肃***修复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及二维码(扫描显示该公司网站首页)。产品包装袋背面标注:“**R”标志,***AOTUBANG金元太凹凸棒AOTUBANG产品特点、适用范围、使用方法、使用量及其内容、生产日期及批号:见袋内合格证(或包装背面),客服电话:09**-6280***客服服务热线:400-0**-7***网址:http://www.****.cn。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抽取空包装袋1条,包装袋内有合格证,标注“生产日期(或批号)2025年3月23日有效期:二年检验员:检3甘肃***修复科技公司”字样。上述肥料均为同一批次,900袋,每袋/25kg、合计22.5吨。
当事人无法提供“**”牌多种微量元素增效剂产品有效检验合格证明,2025年4月9日,伊犁州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与伊犁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工作人员依法对上述“**”牌多种微量元素增效剂22.5吨(900袋)进行抽样检验。
伊犁州市场监管局委托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待销售的“**”牌多种微量元素增效剂内在质量进行检验,经检验,被抽检产品镁的质量分数项目不符合Q/GHZ005-2022多种微量元素增效剂标准:技术要求MgO)≥3%,检验结果0.5;微量元素(锰钼锌铁)项目不符合技术指标规定的要求:技术要求锰钼锌铁≥3.5%,检验结果1.5。内在质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伊犁州市场监管局委托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对该批“**”牌多种微量元素增效剂料包装袋的标识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检验项目(GB18382-2021)7.3.5中检验结果未分别标明各种微量元素的单一含量,所检项目中包装标识不符合GB18382-2021标准要求。标识标注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待销售的“**”牌多种微量元素增效剂肥料产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及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伊犁**农资有限公司共购进甘肃***修复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牌多种微量元素增效剂肥料,产品共900袋,净含量25袋/kg,合计22.5吨,进货价1200元/吨,销售价1300元/吨,货值金额29250元。产品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打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王**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调查笔录2份,证明资料1份,证明当事人“**”牌多种微量元素增效剂肥料产品进货来源及用于销售用途的事实;
3.GB18382-202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标准复印件,Q/GHZ005-2022企业标准,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标注肥料产品包装标注涉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事实;
4.伊犁州市场监管局向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伊州市监协查2025-10号),靖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关于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的回复函》(靖市监函〔2025〕5号),证明“**”牌多种微量元素增效剂检验依据;
5.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No:2025X-J-NH02955号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肥料不符合GB18382-202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No;(2025)SJZHY-WT01530检验检测报告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牌多种微量元素增效剂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6.现场笔录3份、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产品照片,电子送达图片、证明资料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牌多种微量元素增效剂肥料的数量、进价、销价、无产品进货票据及台账、无销售票据及台账的事实。
2025年7月14日,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伊州市监罚告〔2025〕9号),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待销售的标注为“**”牌多种微量元素增效剂,正面标注:高新技术企业抗重茬调理酸碱金元太多种微量元素增效剂凹凸棒AOTUBANG镁(MgO)≥3%钙(CaO)≥5%硅(SIO2)≥40%含锰钼锌铁)≥3.5%比表面积≥120%(M2/g)吸水率≥130%(g/100g)阳离子交换量≥12(mm01/100g)执行标准:Q/GHZ005备案号:QB620400/023专利号:ZL202410113812.0净含量25KG生产单位;甘肃***修复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及二维码(扫描显示该公司网站首页)。产品包装袋背面标注:“**”标志,***AOTUBANG金元太凹凸棒AOTUBANG产品特点、适用范围、使用方法、使用量及其内容、生产日期及批号:见袋内合格证(或包装背面),客服电话:09**-6280***客服服务热线:400-0**-7***网址:http://www.****.cn。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抽取空包装袋1条,包装袋内有合格证,标注“生产日期(或批号)2025年3月23日有效期:二年检验员:检3甘肃***修复科技公司”上述包装肥料均为同一批次产品,共计900袋,每袋25/kg,合计22.5吨。当事人销售不符合《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18382-2021)的商品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从事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肥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牌多种微量元素增效剂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应处货值金额29250元三倍的罚款即8775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法规处罚”,参照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市监规〔2024〕5号)第十一条:“同一行政违法行为人的两种行政违法行为没有牵连关系的,遵循“分别处罚,一并执行”的原则,适用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两种以上行政违法行为有牵连关系的,适用吸收原则,选择较重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及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具有牵连关系,按照吸收原则应选择较重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法行为属于首次发生,且产品未销售,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市监规〔2024〕5号)第五章第一节②违法情节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产品不符合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或明示质量要求,尚未销售或已主动追回售出的全部产品的”,所对应的裁量基准“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2.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3.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1.25倍以下的罚款;4.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之情形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市监规〔2024〕5号)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情形。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牌多种微量元素增效剂肥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公司停止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牌多种微量元素增效剂肥料,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牌多种微量元素增效剂肥料(生产厂家:甘肃***修复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日期2025年3月23日)22.5吨(900袋);
2.并处违法销售的“**”牌多种微量元素增效剂肥料产品货值金额29250元30%的罚款:8775元(捌仟柒佰柒拾伍元整)。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3日